国际私法第二次任务(新版)

更新时间:2024-11-08 08:38: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红酒交易平台)

国际私法第二次形考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

子女一出生,就应()。A具有双重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

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律为其本国法。”B.多重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

为住所

我国将()作为法人属人法。法人登记地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资本控制说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注册

登记地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19世纪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船旗国法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

A。刑法性法令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

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中国法律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

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

之为()单一制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归国家所有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继承制度。同一制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

人法的原则是()。同一制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萨维尼

()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

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法人成立地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法

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

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等事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与解散法

人的内部关系法人代表的权限

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特别认许

制一般认许制相互认许制分别认许制

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客体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

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

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对私有财

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主张事实国有化

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是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视为有

行为能力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

用现象予以解释。动产随人动产附骨动产无场所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发运地法律送达地法律

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案件管辖权

问题法律适用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有久居的意愿有居住的事实

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以最后取得的住所

为住所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国籍住所

经常居住地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为其本国法。与其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家的法律经常居所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

我国法律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适用该国法律

在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学说()绝对豁免说限制豁免说职能豁免说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日本人小林光毅租用中

国公民张三在上海的私房一套中国公民张三在北京开办公司后,因资金短缺,以该房屋

为抵押,借小林光毅人民币10万元日本人小林光毅回国,谎称房屋是购买张三的,将该

房屋卖给刚到中国的另一日本人山本泽,张三闻讯向山本泽索要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船舶物权B。飞机的物

权C.在途货物的物权D.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D。所有权

的保护方法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B.诉讼保全豁免C。强制执行豁免D。司法管辖豁免

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

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中国日本英

国希腊

日本女子田中幸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失足从华山跌下,挂

在山坡一棵松树边。陕西某武术队青年男子赵振军舍生忘死,将其救下并送至医院。在住院

期间,赵多次探望田中幸子,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其婚姻关系适用()。中国法

律日本法律

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本

国法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

地法为例外

我国法律禁止我国()与外国人结婚。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国家机关

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属人法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除非我国与其国籍国

间有条约或公约规定,否则,对此遗产的处理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将其财产收归我

国所有

各国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主张适用的法律有()A.婚姻举行地法C.当事人属人法

D.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

各国法律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哪些内容。()A.男女双方

自愿B.男女两性结合D.符合法定婚龄

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在实践中采用哪些原则?()A.法院地法原则B.属

人法原则C.有利的法律原则

各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A.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C.禁止

重婚D.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日本人和本大作、土肥原贤二在中国上海均居住一年以上,共乘轮船自韩国赴中国,途经公

海时,二人口角,和本大作顺手抓起土肥原贤二的旅行箱向其掷去,土肥原贤二侧身让过,

旅行箱中美国产贵重仪器毁损。轮船抵达上海后,二人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讼争。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A.中国法B.日本法

下列选项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是()A.不动产买卖B.不动产租赁C.不动产抵

押D.不动产所有权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船舶物权B.飞机物权

C.在途货物物权D.外国国家财产物权

三、案例分析题(共4题)

案例一

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

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

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

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

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

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

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

律。

案例二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

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

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

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

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

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三

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

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

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

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

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

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

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的

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

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

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案例四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

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

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

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

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

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

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

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

国《民法通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

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

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

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4:1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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