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
名称: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
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
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
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
下列规定处以;拒不改正的,加倍: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4:0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660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