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条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24-11-15 09:37: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司法鉴定程序)

民法典第四条理解与适用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平等制度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概念辨析

本条所说“民事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

体,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

活动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为实现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自愿发生

的,因此,在性质上区别于基于司法机关意志而产生的裁判活动、基于行

政机关意志而产生的行政活动。民事活动大量发生在经济交往、生活消费、

婚姻家庭、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领域。进行民事活动时,基于平等地位,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本条所说“法律地位”,是指民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反映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实际状态。《宪法》第

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

在我国,任何公民的法律地位都建立在法定平等基础之上,不允许有任何

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也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民事领域尤其如此。在民事活动中,不论性别、

民族、宗教信仰、职务、职位、教育程度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注册资金、经营方式范围,所有法人、非

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平等的含义

平等(Equality),字面意义为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

或状况上与他人或他物相同或相等。引申为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社会生

活中处于同等地位,机会相同,权利同等。其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

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

平等与自由、博爱构成法国大革命的三个神圣词汇。平等是西方启

蒙思想家探究、追求的社会理想状态。法国思想家卢梭1755年撰写的《论

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系统地阐述了其社会发展观和平等观。

卢梭认为,私有财产的产生,出现了不平等。随着国家的产生,确立了财

产私有制度,使人类的不平等日益加深。卢梭指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是

私有制,私有财产的产生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的

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有财产的产生,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

不平等;第二阶段是通过契约建立权力的机构,确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

产生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之间的不平等;第三阶段是政府权力的腐化,变成

专制独裁政治,出现主人和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卢梭主张用暴力推翻专制

权力,重新订立契约,恢复平等,从而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

19世纪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说,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是一种

神圣的法律,是公认的司法准则。[2]平等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

和正义。[3]

在现代社会,平等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指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社

会权益,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平等履行社会义务,

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

律平等原则,主要指适用法律平等,是法治社会比较理想的生存状态,

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法治社会贯穿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

人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三、《民法典》中的平等制度

《民法典》中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其权益受平

等保护。其具体含义如下:

1.民事主体人格平等。所谓人格平等,是指不因民事主体性别、年

龄、种族、文化程度、职业、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人格平等,表

明每个人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平等地承担法律

责任。民法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就是建立在个人人格独立和平等的基础

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

国家和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应

当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统一。

2.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强调法律资格平等,

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无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地

位上一律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权利能力平等就意味着机会平等。在民事领域要求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

每个人都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能力,必须依法制止任何主体

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民法典》将《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能力的

主体范围由“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全面体现了人的平等。第13条

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将民事权利能力扩展至胎儿。对于法

人,《民法典》规定,法人自成立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论是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民事主体资格完全平等。

3.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无论民事主体之间存在何种差异,当其权

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一律给予同等保护。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主要体现在

两方面:(1)民事责任的统一,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享有平

等的保护方法和责任救济方式。(2)民事主体救济程序平等。当事人的

诉讼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

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四、平等的具体体现

平等的学理表达范式一般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

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事主体的地位不因其性别、

年龄、种族、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平等体现在民法

的各个方面。在物权法上,平等表现为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发展权

利平等;在合同法上,平等表现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上的平等也构成了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

和基础;在婚姻法上,平等表现为男女平等,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

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从而保证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在继承法上,平等

表现为继承权男女平等。

五、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意义

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分析,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活动

的基本制度,高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可以说,没有民事主

体法律地位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的民法表达,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基本都确

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至高无上的公理性原则。“人人平等”表

明了国家保障国民平等地享有一切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宪法规

定的平等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总原则,是任何法律均要遵循的原则,而民法

中的平等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的平等重点在

于对任何人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而民法中的平等除体现平等适用法律

外,还关注法律人格的平等。民法在民事主体的经济生活秩序中引入宪法

中的平等原则,落实关于人人平等的宪法要求。

2.构造民法的制度基础。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而平等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

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在民法的制度结构上,人是抽象的,为了使其表述

更加具体,民事主体以权利能力这一属性为识别要素。“对于权利能力,

其不同于法律行为或行为自由,不取决于一个特殊的个体性。即使在一般

的民法典中也不存在通过性别、年龄、肤、宗教信仰不同而造成的歧

视。”[5]因此,权利能力作为法律制度,使得其与民事主体的需求相

适应。民法的平等将所有的民事主体抽象为地位、人格平等的人,并以追

求实现权利平等保护为目标,为法律上构造相互协调的民事主体、.民事

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制度奠定基础。

3.成为民法规范解释论的基础。平等作为一项公理性制度,不具有

裁判的功能,但平等因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可以成为民法规范解

释和适用的基础或依据。在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民事权

利保护等事项时,平等制度会发挥规范评价的积极作用,成为法律解释的

重要依据。

4.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本质要求。平等否定传统社会的依附

关系,是以人为本的民法核心价值展现,也是追求人格平等、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的必然结果。民法关注当事人地位平等,并非指实质和结果平等,

仅是指形式和程序平等。关注平等不是为了追求绝对的公正,而是相对公

正。关注平等体现自由,也非给予当事人绝对自由。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增强人民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2016年,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该意见坚持贯彻平等、全面、依法保护

原则,要求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要

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

政务诚信建设。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

良好法治环境,2018年,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

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依法保护企

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生产、经营以

及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严

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个人

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通知还规定,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

法权益,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2018

年,还印发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提出完善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制度,出台涉及刑民交叉、行政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司

法解释,推动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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