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

更新时间:2025-01-14 04:02: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专利律师)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

摘要:相对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

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是

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法律规则无法涵盖具体实务之

时,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防止自

由裁量权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适用

四川省泸州市闻名全国的遗赠案随着时间流逝已淡出公众视野,

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学讨论并未随着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泸州遗赠

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论,法院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时而直

接援引法律原则裁判,从而引发两种对立的观点。有学者肯定优先适

用法律原则,理由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效力高于

法律规则,本案的两审判决都采纳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适用效力上

高于法律具体规则的观点;而有学者反对优先适用法律原则,认为法

律原则模糊而不确定,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和具体性,应优先适用法

律规则。本文试图浅析法律原则如何适用于司法之中。

一、可适用于裁判的法律原则的范围

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并不以立法或判例的方式确立,它有时见

诸于判例或制定法的序言中,有时可以从判例、制定法或宪法中推论

[1]出来,有时还可以直接来自政治或道德理论。在国内法学界,无论

人们对德沃金的学说是拥护还是反对,在理论上,法律原则与法律规

则同属法律要素之一的说法已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成为一种普遍的

观点。然而,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并不等同于我国法律界所理解的

“法律原则”。德沃金的“法律原则”并不以成文的方式直接规定在

制定法之中,而是法官在对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由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推

导出来的,能否作为“原则”并被援引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根据在于它

能否解释过去的一切判例,即整个法治实践的传统。而我国学者所认

识的“法律原则”,不是由法官根据法律之目的和精神、立法之旨趣

推导出来的,而是以成文化的条文方式在实在法中明确规定的,它不

再需要适用法律者的寻和推导,只需要他们以特定的法律方法对其

内容加以具体化。葛洪义教授撰文指出,我国法学界一般是在两种意

义上使用和讨论法律原则问题:一种是在立法政策上,即现行立法是

原则一点还是具体一点为好,反映在立法上,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所遵

循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和做法;一种是我国几乎在所有的立

法中通常都会以总则的方式对相关法律的所谓“基本原则”作出的规

[2]定。这后一类“原则”,也正是被本起“泸州遗赠案”中法官直接

援引用于裁判中的法律原则。我国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认为法律原则

存在三种样态:(1)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是指直接存在于宪法、

其他制定法甚至习惯法之中的原则规定;(2)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

这类法律原则并不以原则的形态已经被宪法或其他法律所明确规定,

而是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规范基础;(3)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法

律原则,这些原则既不在宪法或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之中,也不能从

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中推导而出。这些原则高居于法律之上,基于现

代法治国家对于法律基本价值的要求而具有了规范上的意义,诸如正

[3]义、自由、公平、秩序等。本文认为,隶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可

直接适用于裁判的法律原则应属于第一类。

二、适用法律原则的价值及缺陷

司法过程中能否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我国

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省

立足本地区司法实践,颁布了指导本地区有关裁判中使用法律规范

的指导性文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深化裁

判文书改革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1200427号)第11条规

定,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应根据立法精

神、法学理论和相关政策文件的法理基础,对法律原则和精神及其与

[4]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进行阐释。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直接原因是因

为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无法避免。指法律规则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具

有哈特所论断的“空缺结构”。“所有的规则都带有把特殊情况承认或

划分为一般规定的实例。就我们准备称其为一个规则的每种情况来说,

都可能区分出规则肯定适用于其中的明确的主导情况和既有理由主

张又有理由否定规则适用于其中的其他情况。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入

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这种确定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

[5]的两重性。”

另外,法律原则能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的适用

可能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同法律原则能有效规范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似乎有所冲突,但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法律原则

的运用也包含着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认可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范围不仅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罪与非罪、侵权责任成立与否、定

罪量刑幅度与赔偿金额大小的确定等方面,而且还应该包括对于裁

判依据的选择。这个选择的范围不应仅仅限于明确的、已知的法律规

则或法律条文,在某种程度上还应当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解与使用。立

法者通过拟定法律原则等模糊条款,将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一定程

度上认可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虽然有人担心法院适用法律原则

的倾向会导致法律道德化、司法者不适当运用司法权力,但是我们更

应当看到,司法者此时并不能任意解释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原

则本身具有社会的普遍认可度。较技术性的法律规则而言,内容抽象

的法律原则因为其自身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社会共识的普遍联系程

度较密切,普通公众也可熟知法律原则的要求,因为许多法律原则

就是社会通行的公共道德,并且对于一个法律原则,社会上至少在

法律界一般都有一种支配性的解释,因此,适用法律原则时可能会

达成一致性共识。法官在运用法律原则时,如不受这种支配性解释的

约束,就会招致社会的的否定性的评价,认为法官不是在依法办事,

而是在曲解法律。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限制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的法律决定了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法院

的司法判决具体确定而是明确地规定在法典当中的。因此,法律原则

看上去就更为豁显明了。这同样为法律原则效力的发挥提供了更具可

操作性的条件。但是适用法律原则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1、适用法律原则的一般限制前提:“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只有不存

在规则的情况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发生作用。所以,

从技术层面上看,如果不穷尽规则就不应当适用原则。这可以表述为

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是与"禁止

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裁判准则相吻合的。"穷尽规则"的论证基础在于"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裁判准则,而后者又建立在法的性和可

预测性等基本法治要求之上。因而,法的性和可预测性是支持"

穷尽规则"的价值基础。"

2、适用法律原则的特别限制前提:“规则不能”

规则不能在实践中存在几种形态:一是规则模糊,既虽有法律规

则的规定,但存在模糊不清或有歧义的情况;二是规则缺失,即对相

关问题没有相关规则的规定;三是规则冲突,既对同一事件存在不同

[6]的法律规定且相互冲突。

规则模糊出现时,法官利用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通过

法律原则探寻立法者意志作为文意解释的突破口;通过法律原则承载

的法律价值,全面认识法律的目的,最终依据法律原则为法官创造性

和能动性的法律原则对于解释的指导作用。规则缺失,即为一种“法

律漏洞”,当出现规则缺失之时,法官同样可以利用法律原则弥补法

律漏洞。

规则冲突,正如在“泸州遗赠案”中,当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和

继承法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这样。这是法律原则在适用中最为复杂也

最为争议性的。

在个案中可适用规则,但该规则会与原则冲突。如果直接适用规则会

导致个案的处理结果极不公正。“当规则违背正义达到不可容忍的程

[7]度以至事实上称为‘非法的法律’时,它必须向正义作出让步。”

法官实质是根据原则创设既有规则的限制性例外。这是“预先设计的

[8]法律对特殊案件个别性的让步”,而其关键在于“原则所起的一种

[9]作用应该是证明违反规则为正当”此种情况下,裁判着的自由裁量

有无限扩大的可能,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原则对规则创设例外的条件。

从法的正义观念来看,当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适用时发生冲

突,优先适用原则的正当性论证结果应当具有可接受性。若要优先适

用法律原则需符合严格条件,应当通过法益衡量来决定优先适用问

[10]题,使判决论证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3、适用法律原则的形式前提

无论是规则模糊、规则缺失或是规则冲突时,裁判者在司法中援

引了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之后应当有严密而充分的论证。这不仅仅

是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会实现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

义。

结论,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当法律规则无法涵盖具体实务之时,

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但是当有法律规则的存在之时,若需要

以法律原则排斥法律规则的适用,应当经过严密的论证。法理原则是

法律规则背后的支撑,是规则不能之时的填充剂和纠偏器。适用法律

原则可以成为法官解决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的重要依据,在个案中

不仅仅具有同具体规则一样的定纷止争的功能,而且还能弥法律漏

洞,克服具体条文的局限性,使司法能动地适应社会发展。但是,由

此也有可能会带来随意司法、曲解原则,以个人好恶代替主流价值评

判等种种弊端。可见,在进行是否构成违反善良风俗的价值判断时,

运用的法律中表达或体现的社会伦理,而非个人或体情感。同样,

泸州遗赠案也可通过价值判断来进行法益衡量,在相互冲突的原则之

间寻优先条件,从而建立起优先关系,确定优先适用法律规则还是

[11]法律原则。

[1]刘治斌.论法律原则的可诉性[J].法商研究,2003(04).

[2]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学研究,

2002(06).

[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510-516.

[4]乔宪志,金长荣著.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M].法律出版

社,2003.266.

[5](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6.123.

[6]李克城,刘思萱.论法律原则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以《最高

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范本的研究[J].法律适用,2008(3).

[7](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国滢译.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1.161.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245.

[9](英)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夏勇、张志铭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29

[10][11]邾立军.当法律规则遭遇法律原则—以泸州遗赠案判决论

证为视角[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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