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北
京教育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北京市教育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联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
公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北京
市司法局依托北京高校及教育科研机构建立北京教育法治研
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为加强研究基地的科学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新型智库建设的意
见》、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年)》,整合教育法治研
究资源,组建研究队伍,发挥协同创新优势,搭建起理论联系
实际的专业性研究平台,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首都教育法治发
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平的教育法治研
究成果,为全面深化首都教育综合改革,提升依法治教水平提
供法治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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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能任务
第三条研究基地建设要以服务决策为导向,以提升能力
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
和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稳定需要,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
术交流、咨询服务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教育法治科研水平和
服务能力,努力成为教育法治研究领域内的专业智库和实践基
地。
第四条研究基地要积极承担教育立法、依法行政、依法
治校、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委托课题研究及相关任务,针对依法
治教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吸收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
组开展合作研究,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
究协调发展,为教育法治实践提供科研支撑。
第五条研究基地要积极承担市区两级教育机关干部依
法治教能力提升培训,承担中小学干部教师法律专业学历提升
项目、法治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和法治专题培训,参与教师法治
教育基本能力展评、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等重要活动,成为北京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六条研究基地要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务部门
法律顾问,面向我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
法治咨询服务,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重要合同和
突发应急事件应对方案等的合法性审查,参与重要疑难案件的
办理,为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决
策支持。
第七条研究基地要通过举办不同规模的国内、国际学术
会议,建立资料库、数据库、案例库和法治教育资源网等措施,
加强依法治教资源建设,促进教育法治信息沟通和成果交流。
第三章申报确立
第八条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依托单位统一为北京地区高校及同类科研机
构(以下统称为高校)。可以设立为高校直属科研机构,也可
以挂靠在高校二级单位。
.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申请单位应为教育法治研究相关学科教学单位或科研机
构,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拟定的基地负责人须具有副
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法学相关专业教学、研究或
实务工作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
力强,具有良好的教育法治研究与实务工作基础。
.依托单位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对市教委投入
经费能够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
勤保障和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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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可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
请,按要求填报《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申请书》(以下简称
《申请书》)。
第十条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
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对论证合格的,批准成立研究基地,予
以命名、授牌,并与所在高校签订合作协议,每年与研究基地
签订《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
书》)。
第十一条《任务书》中列出的建设内容作为申请单位研
究基地建设实施和评估的依据。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
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报市教委同意。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基地分类设置。第一类为综合类,包括依
法治教体制机制研究、依法治校体制机制研究、教育领域“放
管服”改革研究等。第二类为专项类,包括教育立法研究、行
政执法研究、师生权益保护研究、法治教育研究等。第三类为
其他类,主要为服务和促进我市教育法治水平提升的相关研
究。
第十三条研究基地实行市教委、高校、研究基地三级管
理。市教委负责研究基地建设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组织研究基
地的申报评审,研究确定各研究基地项目及《任务书》,组织
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结项鉴定、成果宣传推介等。具体管理
工作由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统筹。
第十四条高校是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
责是:
.组织本单位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制订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
检查、落实。
.安排研究基地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
配套条件。
.支持研究基地的重要学术活动。
.给予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相应支持。
.对研究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向市四部门报告研究基地工
作。
第十五条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任务书》中的各
项任务,完成好四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研究基地发生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依托单位
审批,并报市教委。
.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基地顾问。
.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基金会资
助或有其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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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基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发生变动。
.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五章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研究基地建设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市教委联合
相关单位按建设周期,组织专家实施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基地建设的发展状况、承担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研究成
果的质量以及转化应用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情况等。评估结果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市教委将检查
评估结果向依托单位通报。评估为合格以上和评估为基本合格
但整改达标的研究基地,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继续申报,参
与下一周期基地建设。不合格的不能参与下一期研究基地遴
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教委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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