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1-12 16:14: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国庆节假期安排)

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北

京教育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北京市教育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联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

公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北京

市司法局依托北京高校及教育科研机构建立北京教育法治研

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为加强研究基地的科学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新型智库建设的意

见》、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年)》,整合教育法治研

究资源,组建研究队伍,发挥协同创新优势,搭建起理论联系

实际的专业性研究平台,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首都教育法治发

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平的教育法治研

究成果,为全面深化首都教育综合改革,提升依法治教水平提

供法治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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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能任务

第三条研究基地建设要以服务决策为导向,以提升能力

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

和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稳定需要,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

术交流、咨询服务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教育法治科研水平和

服务能力,努力成为教育法治研究领域内的专业智库和实践基

地。

第四条研究基地要积极承担教育立法、依法行政、依法

治校、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委托课题研究及相关任务,针对依法

治教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吸收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

组开展合作研究,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

究协调发展,为教育法治实践提供科研支撑。

第五条研究基地要积极承担市区两级教育机关干部依

法治教能力提升培训,承担中小学干部教师法律专业学历提升

项目、法治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和法治专题培训,参与教师法治

教育基本能力展评、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等重要活动,成为北京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六条研究基地要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务部门

法律顾问,面向我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

法治咨询服务,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重要合同和

突发应急事件应对方案等的合法性审查,参与重要疑难案件的

办理,为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决

策支持。

第七条研究基地要通过举办不同规模的国内、国际学术

会议,建立资料库、数据库、案例库和法治教育资源网等措施,

加强依法治教资源建设,促进教育法治信息沟通和成果交流。

第三章申报确立

第八条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依托单位统一为北京地区高校及同类科研机

构(以下统称为高校)。可以设立为高校直属科研机构,也可

以挂靠在高校二级单位。

.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申请单位应为教育法治研究相关学科教学单位或科研机

构,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拟定的基地负责人须具有副

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法学相关专业教学、研究或

实务工作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

力强,具有良好的教育法治研究与实务工作基础。

.依托单位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对市教委投入

经费能够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

勤保障和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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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可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

请,按要求填报《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申请书》(以下简称

《申请书》)。

第十条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

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对论证合格的,批准成立研究基地,予

以命名、授牌,并与所在高校签订合作协议,每年与研究基地

签订《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

书》)。

第十一条《任务书》中列出的建设内容作为申请单位研

究基地建设实施和评估的依据。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

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报市教委同意。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基地分类设置。第一类为综合类,包括依

法治教体制机制研究、依法治校体制机制研究、教育领域“放

管服”改革研究等。第二类为专项类,包括教育立法研究、行

政执法研究、师生权益保护研究、法治教育研究等。第三类为

其他类,主要为服务和促进我市教育法治水平提升的相关研

究。

第十三条研究基地实行市教委、高校、研究基地三级管

理。市教委负责研究基地建设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组织研究基

地的申报评审,研究确定各研究基地项目及《任务书》,组织

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结项鉴定、成果宣传推介等。具体管理

工作由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统筹。

第十四条高校是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

责是:

.组织本单位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制订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

检查、落实。

.安排研究基地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

配套条件。

.支持研究基地的重要学术活动。

.给予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相应支持。

.对研究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向市四部门报告研究基地工

作。

第十五条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任务书》中的各

项任务,完成好四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研究基地发生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依托单位

审批,并报市教委。

.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基地顾问。

.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基金会资

助或有其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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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基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发生变动。

.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五章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研究基地建设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市教委联合

相关单位按建设周期,组织专家实施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基地建设的发展状况、承担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研究成

果的质量以及转化应用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情况等。评估结果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市教委将检查

评估结果向依托单位通报。评估为合格以上和评估为基本合格

但整改达标的研究基地,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继续申报,参

与下一周期基地建设。不合格的不能参与下一期研究基地遴

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教委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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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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