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5-01-12 15:54: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任增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

导意见(一)

2016-12-26FDA

(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

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

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

(一)我市食品类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及依据已经北京市政

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法》不是本市食品类

行政处罚的依据。

已被废止的原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的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本市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现行有效,是本市食品类行政处

罚的依据。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在现行《食品安全法》施

行前终了的,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违

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条第二款进

行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二、关于抽检不合格案件的处理

(一)快速检验结果

抽检不合格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食品检验机构

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应注明相应的不合格项目,不得只

列报告编号和名称。

快速检验结果未经确定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

通知、通告等不得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2.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

告第235号)的,应定性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有食品安全标准,但产品标识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推

荐性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产

品标识的执行标准的,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

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

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

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4.无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经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应给予行政指导。

5.无食品安全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产品标识

的执行标准,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

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符合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三)检验项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应的相关常见

非法添加物质指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原卫生部《食品中可

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

1—5批汇总)]

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三聚氰胺、苏丹红、甲醛、

()、、硼砂、硼酸、溴酸钾、游离矿酸、

乌洛托品、邻苯二甲基酸酯类(排除食品相关产品迁移的非法

添加),等。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对应的相关常见

指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致病性微生物(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致病菌限量》)

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

肠杆菌、金黄葡萄球菌,等。

(2)农药残留(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甲胺磷、氧乐果、水胺硫磷、、三氯杀螨醇、毒

死蜱、克百威、多菌灵、氯氰菊酯(茶叶),等。

(3)兽药残留(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

2002年235号公告))

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抗生素、克伦特罗、氯霉素、孔雀

石绿、利巴韦林,等。

(4)生物毒素(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真菌毒素限量》)

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

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等。

(5)重金属(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污染物限量》)

铅、无机砷(砷的理化性质类似金属)、汞、镉、锡、镍、

铬、稀土,等。(稀土限量继续按照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2005)执行)

(6)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GB2762-2012《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苯并[a]芘、-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等

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对应的食品添加

剂指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甜蜜素、糖精钠、苯甲酸、人工合成着剂(胭脂红、柠

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硫酸铝钾(铝)、二氧化硫、亚硝

酸盐、脱氢乙酸、滑石粉、二氧化钛、硫酸铝钾、硫酸铜、硫

酸亚铁,等。

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对应的主要营

养成分指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GB10765-2010《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蛋白质、钙、铁、锌,等。

5.《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对应的相关

指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理化指标

氨基酸态氮(GB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总酸(GB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等标准)

水分(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

(2)微生物及生物类

菌落总数、大肠菌、霉菌、铜绿假单胞菌(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等。

(3)其他

甲醇(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

酒》)

经检验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项目。

三、关于标签类案件的处理

(一)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执法

主体

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主体

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

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情形

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外,其他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特

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

定的,违反条款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

条款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不包括食品标

签的相关内容。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

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

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

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

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

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

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

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

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

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

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

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

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

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

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

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

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

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

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

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

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

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

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剂(胭脂树橙)(标示食

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

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处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规

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

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逾期未改正的,应立案调

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

处罚。

(四)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要求标注的定性

1.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

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非同一品种的,应

定性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八)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

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为同一品种,属标

签、说明书翻译或标示错误的,应定性为标签、说明书含有虚

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

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应依据第一百二十

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此类情形,不宜认定为《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情形。

3.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

相关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和食用限量的,属未按照《预包

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

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行标

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符合第一

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进行处罚。

(五)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

食品)标签标注相关问题

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称与卫生行

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

源食品)名称不符,未标识具体种类的,经调查,所用原料或

配料实际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

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的,属标签标识不规范,给予行

政指导。

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称与卫生行政部

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

品)名称不符,未标识具体种类的,经调查,所用原料或配料

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

原料(新资源食品)不同,属非食品原料的,违反《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属添加药品的,违反《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

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

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

2016-12-26FDA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

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前,本市

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一、违法所得的计算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违法

所得应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不扣除应缴税款或所生产、销售食品或

原料的购进价款。

二、货值金额的计算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原料

及食品添加剂按照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价格加其他成本计算货值

金额,成品(包括已售出、未出售、抽样检验)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销

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货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

品被查处时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货值金额。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适用

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同时符

合以下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经营

企业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从事

食品批发业务食品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三)、(四)、

(五)、(六)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

据该条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之外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进货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真实、合法的供货方食品生产或经营

许可证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能够对购进的食品

追根溯源;

(二)索取并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保健食品

经营者索取并留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

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

件;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销售记录,记录项目

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能够对销售的食品追根溯源;

(五)相关凭证及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

定;

(六)依据《食品安全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项的

规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审查,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同时符合以下第

(一)、(二)、(三)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

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外的

行政处罚:

(一)食用农产品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

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名称、地址、,能够对购

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

用农产品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畜禽产品为检疫证明,猪肉除检疫证明外,

还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进货查

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媒体、监管部门等已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后仍继续经营的,或消费者提供证

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

四、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定性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

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

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二)违法界定标准

1.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持有食

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或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

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除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之外的药

品。

(三)证据规则

1.必须取得的证据

(1)证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除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

质之外药品的证据。即证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含有:未收录在《既是食品又是

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品,包括中药材、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血

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人的疾病,有目

的地调节认定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

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原卫生部于2002年公布的《既是

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现行有效,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新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前,

应遵照执行。案件中涉及未收录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但收载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大蒜、辣椒等物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给予明确答复前,案件办理机构应采取“一案一请”原则;未收录在《既是食

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允许添加药品的食品除外。

(2)货值金额的证据。

2.非必须取得的证据

(1)添加药品的食品。

(2)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存在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定性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违法界定标准

1.行为主体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或者未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

2.向顾客销售或赠送了(包括堂食小吃的赠送)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

食品。

(三)证据规则

1.必须取得的证据

(1)证明经营、赠送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证据。

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就餐区等向销售者开放的区域处发现过期食品(包括已开

封及未开封),应定性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货值金额的证据。

2.非必须取得的证据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存在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餐饮的行为定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违法界定标准

1.行为主体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或者未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

2.在餐饮加工制作中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三)证据规则

1.必须取得的证据

(1)证明在餐饮加工制作中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

食品添加剂的证据。

(2)货值金额的证据。

2.非必须取得的证据

(1)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存在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四)与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辨析

在餐饮服务提供者操作间等未向消费者开放的区域处发现过期食品(包括已

开封及未开封),无证据证明已直接销售、赠送给消费者或已使用过期食品加工

制作餐饮,应定性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

导意见(二)

2016-12-26FDA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

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前,本市

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一、违法所得的计算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违法

所得应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不扣除应缴税款或所生产、销售食品或

原料的购进价款。

二、货值金额的计算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原料

及食品添加剂按照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价格加其他成本计算货值

金额,成品(包括已售出、未出售、抽样检验)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销

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货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

品被查处时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货值金额。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适用

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同时符

合以下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经营

企业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从事

食品批发业务食品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三)、(四)、

(五)、(六)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

据该条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之外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进货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真实、合法的供货方食品生产或经营

许可证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能够对购进的食品

追根溯源;

(二)索取并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保健食品

经营者索取并留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

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

件;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销售记录,记录项目

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能够对销售的食品追根溯源;

(五)相关凭证及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

定;

(六)依据《食品安全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项的

规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审查,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同时符合以下第

(一)、(二)、(三)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

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外的

行政处罚:

(一)食用农产品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

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名称、地址、,能够对购

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

用农产品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畜禽产品为检疫证明,猪肉除检疫证明外,

还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进货查

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媒体、监管部门等已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后仍继续经营的,或消费者提供证

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

四、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定性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

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

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二)违法界定标准

1.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持有食

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或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

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除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之外的药

品。

(三)证据规则

1.必须取得的证据

(1)证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除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

质之外药品的证据。即证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含有:未收录在《既是食品又是

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品,包括中药材、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品、血

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人的疾病,有目

的地调节认定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

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原卫生部于2002年公布的《既是

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现行有效,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新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前,

应遵照执行。案件中涉及未收录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但收载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大蒜、辣椒等物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给予明确答复前,案件办理机构应采取“一案一请”原则;未收录在《既是食

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允许添加药品的食品除外。

(2)货值金额的证据。

2.非必须取得的证据

(1)添加药品的食品。

(2)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存在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定性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违法界定标准

1.行为主体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或者未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

2.向顾客销售或赠送了(包括堂食小吃的赠送)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

食品。

(三)证据规则

1.必须取得的证据

(1)证明经营、赠送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证据。

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就餐区等向销售者开放的区域处发现过期食品(包括已开

封及未开封),应定性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货值金额的证据。

2.非必须取得的证据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存在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餐饮的行为定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违法界定标准

1.行为主体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或者未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

2.在餐饮加工制作中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三)证据规则

1.必须取得的证据

(1)证明在餐饮加工制作中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

食品添加剂的证据。

(2)货值金额的证据。

2.非必须取得的证据

(1)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存在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四)与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辨析

在餐饮服务提供者操作间等未向消费者开放的区域处发现过期食品(包括已

开封及未开封),无证据证明已直接销售、赠送给消费者或已使用过期食品加工

制作餐饮,应定性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

导意见(三)

2016-12-26FDA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

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本期指导所称食品为除食用农产品外的食品。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

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

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

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遵照《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执行。

(三)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

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三、关于国家禁止的兽药及剧毒、高毒农药

(一)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

量附录4》(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

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

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高毒农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农药》(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农业部公

告第1157号,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农业部公告第2741

号,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

(三)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应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20号)定性为“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

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附件:1.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2.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目录

3.禁、限用农药目录

4.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职权依据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附件1

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

1.通用(特制一

等小麦粉、特制

二等小麦粉、标

准粉、普通粉、

高筋小麦粉、低

筋小麦粉、营养

强化小麦粉、全

供食用

的谷类、豆

类、薯类

等,包括:

未经加工

的小麦、稻

粮食

麦粉、其他)

2.专用[面包用

小麦粉、面条用

小麦粉小麦粉、饺子用

小麦粉、馒头用

小麦粉、发酵饼

粮食

加工

谷、玉米、

高粱、谷

子、杂粮

(如:大麦、

燕麦等)及

其他粮食

作物。

干用小麦粉、酥

性饼干用小麦

粉、蛋糕用小麦

粉、糕点用小麦

粉、自发小麦

粉、小麦胚(胚

片、胚粉)、其

他]

大米

大米(大米、糙

米、其他)

1.普通挂面

挂面2.花挂面

3.手工面

其他粮1.谷物加工品

食加工[高粱米、黍米、

品稷米、小米、黑

米、紫米、红线

米、小麦米、大

麦米、裸大麦

米、莜麦米(燕

麦米)、荞麦米、

薏仁米、蒸谷

米、八宝米类、

混合杂粮类、其

他]

2.谷物碾磨加

工品[玉米碜、

玉米粉、燕麦

片、汤圆粉(糯

米粉)、莜麦粉、

玉米自发粉、小

米粉、高粱粉、

荞麦粉、大麦

粉、青稞粉、杂

面粉、大米粉、

绿豆粉、黄豆

粉、红豆粉、黑

豆粉、豌豆粉、

芸豆粉、蚕豆

粉、黍米粉(大

黄米粉)、稷米

粉(糜子面)、混

合杂粮粉、其

他]

3.谷物粉类制

成品(生湿面制

品、生干面制

品、米粉制品、

其他)

薯类食1.干制薯类

品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酱腌菜(调味榨

菜、腌萝卜、腌

酱腌菜豇豆、酱渍菜、

虾油渍菜、盐水

各种蔬

菜(含山野

菜)、菌类

植物和少

数可作副

食的木本

植物。

蔬菜

蔬菜

制品

渍菜、其他)

1.自然干制蔬

2.热风干燥蔬

蔬菜干

制品

3.冷冻干燥蔬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

食用菌1.干制食用菌

制品

其他蔬

菜制品

速冻其

他食品

2.腌渍食用菌

其他蔬菜制品

速冻蔬菜制品

食用菌罐头、竹

蔬菜罐笋罐头、莲藕罐

头头、番茄罐头、

其他

1.果蔬汁(浆)

[蔬菜汁、蔬菜

浆、复合果蔬

汁、复合果蔬

浆、其他]

2.浓缩果蔬汁

(浆)

3.果蔬汁(浆)

经清洗、

冷冻、冷藏、

分类、包装

等工序加工

的蔬菜。

水果

新鲜水

果。

果蔬汁

水果

制品

类及其

饮料

类饮料(果蔬汁

饮料、复合果蔬

汁饮料、果蔬汁

饮料浓浆、发酵

果蔬汁饮料、其

他)

1.烘炒类(炒瓜

子、炒花生、炒

豌豆、其他)

2.油炸类(油炸

炒货食

品及坚

果制品

青豆、油炸琥珀

桃仁、其他)

3.其他类(水煮

花生、糖炒花

生、糖炒瓜子

仁、裹衣花生、

咸干花生、其

他)

1.蜜饯类

2.凉果类

蜜饯

3.果脯类

4.话化类

5.果丹(饼)类

6.果糕类

1.水果干制品

(葡萄干、水果

经清

洗、冷冻、

冷藏、打

水果

脆片、荔枝干、

水果制

水果

制品

桂圆、椰干、大

枣干制品、其

他)

2.果酱(苹果

酱、草莓酱、蓝

莓酱、其他)

蜡、分类、

包装等工

序加工的

水果。

速冻水

果制品

速冻水果制品

桃罐头、橘子

水果罐罐头、菠萝罐

头头、荔枝罐头、

梨罐头、其他

1.果蔬汁(浆)

[原榨果汁(非

复原果汁)、果

汁(复原果汁)、

果浆、复合果蔬

汁、复合果蔬

浆、其他]

果蔬汁

类及其

饮料

2.浓缩果蔬汁

(浆)

3.果蔬汁(浆)

类饮料(果蔬汁

饮料、果肉饮

料、果浆饮料、

复合果蔬汁饮

料、果蔬汁饮料

浓浆、发酵果蔬

汁饮料、水果饮

料、其他)

1.叶类代用茶

通过对

花卉及观

赏植物的

茎、叶进行

保鲜、储

花卉

(荷叶、桑叶、

薄荷叶、苦丁

茶、其他)

2.花类代用茶

(杭白菊、金银

花卉

制品

蓄、分级包

装等加工

处理,制成

的各类用

于食用的

鲜花,等。

代用茶花、重瓣红玫

瑰、其他)

3.果实类代用

茶(大麦茶、枸

杞子、决明子、

苦瓜片、罗汉

果、柠檬片、其

他)

4.根茎类代用

茶[甘草、牛蒡

根、人参(人工

种植)、其他]

5.混合类代用

茶(荷叶玫瑰

茶、枸杞菊花

茶、其他)

6.袋泡代用茶

(荷叶袋泡茶、

桑叶袋泡茶、其

他)

7.紧压代用茶

(紧压菊花、其

他)

1.绿茶(龙井

茶、珠茶、黄山

毛峰、都匀毛

从茶树

上采摘下

来的鲜叶

和嫩芽(即

茶青),以

茶叶

茶叶

及相

关制

尖、其他)

2.红茶(祁门工

夫红茶、小种红

茶、红碎茶、其

他)

3.乌龙茶(铁观

茶叶音茶、武夷岩

茶、凤凰单枞

茶、其他)

4.白茶(白毫银

针茶、白牡丹

茶、贡眉茶、其

他)

5.黄茶(蒙顶黄

芽茶、霍山黄芽

茶、君山银针

及各种毛

茶(如红毛

茶、绿毛

茶、乌龙毛

茶、白毛

茶、黑毛茶

等)。

茶、其他)

6.黑茶[普洱茶

(熟茶)散茶、六

堡茶散茶、其

他]

7.花茶(茉莉花

茶、珠兰花茶、

桂花茶、其他)

8.袋泡茶(绿茶

袋泡茶、红茶袋

泡茶、花茶袋泡

茶、其他)

9.紧压茶[普洱

茶(生茶)紧压

茶、普洱茶(熟

茶)紧压茶、六

堡茶紧压茶、白

茶紧压茶、其

他]

边销茶(花砖

茶、黑砖茶、茯

从茶树

上采摘下

来的鲜叶

和嫩芽(即

茶青),以

茶叶

茶叶

及相

关制

砖茶、康砖茶、

边销茶沱茶、紧茶、金

尖茶、米砖茶、

青砖茶、方包

茶、其他)

1.茶粉(绿茶

粉、红茶粉、其

他)

2.固态速溶茶

茶制品(速溶红茶、速

溶绿茶、其他)

3.茶浓缩液(红

茶浓缩液、绿茶

浓缩液、其他)

及各种毛

茶(如红毛

茶、绿毛

茶、乌龙毛

茶、白毛

茶、黑毛茶

等)。

4.茶膏(普洱茶

膏、黑茶膏、其

他)

5.调味茶制品

(调味茶粉、调

味速溶茶、调味

茶浓缩液、调味

茶膏、其他)

6.其他茶制品

(表没食子儿茶

素没食子酸酯、

绿茶茶氨酸、其

他)

1.加料调味茶

(八宝茶、三泡

台、枸杞绿茶、

玄米绿茶、其

他)

2.加香调味茶

(柠檬红茶、草

莓绿茶、其他)

调味茶3.混合调味茶

(柠檬枸杞茶、

其他)

4.袋泡调味茶

(玫瑰袋泡红

茶、其他)

5.紧压调味茶

(荷叶茯砖茶、

其他)

用作榨

取油脂的

油料

植物

食用

油、油

脂及

其制

食用植物油(菜

食用植

物油

籽油、大豆油、

花生油、葵花籽

油、棉籽油、亚

麻籽油、油茶籽

各种植物

的根、茎、

叶、果实、

花或者胚

芽组织等

初级产品,

如菜籽(包

括芥菜

籽)、花生、

大豆、葵花

籽、蓖麻

籽、芝麻

籽、胡麻

籽、茶籽、

桐籽、橄榄

仁、棕榈

仁、棉籽

等。

食用动

物油脂

食用油

脂制品

油、玉米油、米

糠油、芝麻油、

棕榈油、橄榄

油、食用调和

油、其他)

食用油脂制品

[食用氢化油、

人造奶油(人造

黄油)、起酥油、

代可可脂、植脂

奶油、粉末油

脂、植脂末]

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牛油、

羊油、鸡油、鸭

油、鹅油、骨髓

油、鱼油、其他)

主要用

作制糖的

各种植物,

如甘蔗、甜

菜等。

通过对

糖料

植物

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

冰糖、多晶体冰

食糖

各种糖料

植物,如甘

蔗、甜菜

等,进行清

洗、切割、

包装等加

工处理的

初级产品。

热带、

南亚热带

作物,以及

通过对热

糖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

品种明细)

热带、

南亚

热带

作物

可可

及焙

烤咖

啡产

可可制品(可可

可可制粉、可可脂、可

品可液块、可可饼

块、其他)

带、南亚热

带作物去

除杂质等

加工处理,

制成的半

成品。具体

包括:生咖

啡豆、可可

豆、胡椒籽

等。

焙炒咖

焙炒咖啡(焙炒

咖啡豆、咖啡

粉、其他)

1.酱卤肉制品

(酱卤肉类、糟

通过对

各类食用

动物宰杀、

去头、去

蹄、去皮、

去内脏、分

割、切块或

切片、冷藏

或冷冻、包

肉类

产品

肉类、白煮类、

其他)

2.熏烧烤肉制

品(熏肉、烤肉、

烤鸡腿、烤鸭、

叉烧肉、其他)

热加工

熟肉制

肉类

制品

3.肉灌制品(灌

肠类、西式火

腿、其他)

4.油炸肉制品

(炸鸡翅、炸肉

丸、其他)

5.熟肉干制品

(肉松类、肉干

类、肉铺、其他)

6.其他熟肉制

品(肉冻类、血

豆腐、其他)

1.发酵灌制品

2.发酵火腿制

装等加工

处理,制成

的分割肉、

保鲜肉、冷

藏肉、冷冻

肉、冷却

肉、绞肉、

肉块、肉

片、肉丁

等。发酵肉

制品

预制调1.冷藏预制调

理肉制理肉类

品2.冷冻预制调

理肉类

1.肉灌制品

腌腊肉2.腊肉制品

制品3.火腿制品

4.其他肉制品

畜禽水产罐头

(火腿类罐头、

罐头

制品

畜禽罐

肉类罐头、牛肉

罐头、羊肉罐

头、鱼类罐头、

禽类罐头、肉酱

类罐头、其他)

1.再制蛋类(皮

蛋、咸蛋、糟蛋、

卤蛋、咸蛋黄、

其他)

2.干蛋类(巴氏

各种禽

类动物和

爬行类动

物的卵,包

括鲜蛋、冷

蛋类

杀菌鸡全蛋粉、

鸡蛋黄粉、鸡蛋

蛋制品

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

杀菌冻鸡全蛋、

蛋类

制品

藏蛋。冻鸡蛋黄、冰鸡

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

固蛋制品、蛋黄

酱、拉酱、其

他)

蛋类初

加工品。通

过对鲜蛋进

行清洗、分

级、包装、

冷藏等加工

罐头蛋类罐头

处理,制成

的各种分

级、包装的

鲜蛋、冷藏

蛋等。

1.巴氏杀菌乳

液体乳

2.调制乳

3.灭菌乳

4.发酵乳

1.全脂乳粉

2.脱脂乳粉

3.部分脱脂乳

乳粉

乳类

产品

4.调制乳粉

5.牛初乳粉

6.乳清粉

1.炼乳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乳制品

1.干制水产品

(虾米、虾皮、

干贝、鱼干、鱿

鱼干、干燥裙带

菜、干海带、紫

鲜乳。

乳制

其他乳

制品

人工放

养和人工

捕捞的鱼、

虾、蟹、鳖、

水产

动物、

贝类、棘皮

类、软体

类、两栖

类、海兽及

其他水产

动物。

水产

制品

非即食菜、干海参、干

水产品鲍鱼、其他)

2.盐渍水产品

(盐渍海带、盐

渍裙带菜、盐渍

海蜇皮、盐渍海

蜇头、盐渍鱼、

植物

类、腔肠

其他)

3.鱼糜制品(鱼

丸、虾丸、墨鱼

丸、其他)

4.水生动物油

脂及制品

5.其他水产品

1.风味熟制水

产品(烤鱼片、

鱿鱼丝、熏鱼、

鱼松、炸鱼、即

食海参、即食鲍

即食水鱼、其他)

产品2.生食水产品

(醉虾、醉泥螺、

醉蚶、蟹酱

(糊)、生鱼片、

生螺片、海蜇

丝、其他)

海带、

裙带菜、紫

菜、龙须

菜、麒麟

菜、江篱、

浒苔、羊栖

菜、莼菜等

将上述

水生植物

整体或去

根、去边

梢、切段,

经冷冻、冷

藏等保鲜

防腐处理

调味

罐头

制品

畜禽水产罐头

(火腿类罐头、

畜禽水

产罐头

肉类罐头、牛肉

罐头、羊肉罐

头、鱼类罐头、

禽类罐头、肉酱

类罐头、其他)

水产调

味料

(蚝油、

鱼露、

虾酱、

鱼子

酱、虾

油、其

他)

水产调味料(蚝

油、鱼露、虾酱、

鱼子酱、虾油、

其他)

和包装的

产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附件2

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目录

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药物名称

氯霉素Chloramphenic

ol及其盐、酯

(包括:琥珀氯霉素Ch

loramphenicoSuccin

ate)

克伦特罗Clenbuterol

及其盐、酯

沙丁胺醇Salbutamol

及其盐、酯

西马特罗Cimaterol

及其盐、酯

氨苯砜

Dapsone

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

trol

及其盐、酯

呋喃它酮

Furaltadone

呋喃唑酮

Furazolidone

林丹

Lindane

呋喃苯烯酸钠

ifurstyrenatesodium

Methaqualon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

组织

禁用动物种类靶组织

洛硝达唑

Ronidazole

玉米赤霉醇

Zeranol

去甲雄三烯醇酮

Trenbolone

醋酸甲孕酮

MengestrolAcetate

硝基酚钠

Sodiumnitrophenolate

硝呋烯腙

itrovin

毒杀芬(氯化烯)

Camahechlor

呋喃丹(克百威)

Carbofuran

杀虫脒(克死螨)

Chlordimeform

双甲脒

Amitraz

酒石酸锑钾

Antimonypotassiumt

artrate

锥虫砷胺

Tryparsamile

孔雀石绿

Malachitegreen

五氯酚酸钠

Pentachlorophenolso

dium

氯化亚汞(甘汞)

Calomel

硝酸亚汞

Mercurousnitrate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水生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Mercurousacetate

吡啶基

Pyridylmercurousac

etate

甲基睾丸酮

Methyltestosterone

勃龙

Trenbolone

名词定义: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可食

组织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1.兽药残留[ResiduesofVeterinaryDrugs]: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

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有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

代谢产物。

2.总残留[Total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

用部分中药物原型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日允许摄入量[ADI:AcceptableDailyIntake]:是指人一生中每日从

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

单位:g/kg体重/天。

4.最高残留限量[MRL:MaximumResidueLimit]: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

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

g/kg)。

5.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Animal]: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

食用的动物。

6.鱼[Fish]:指众所周知的任一种水生冷血动物。包括鱼纲(Pisces),

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

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但应注意,此定义可适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

动物(Cephalopods)。

7.家禽[Poultry]: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珍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

的禽。

8.动物性食品[AnimalDerived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

和奶。

9.可食组织[EdibleTissues]: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

器。

10.皮+脂[Skinwithfat]:是指带脂肪的可食皮肤。

11.皮+肉[Musclewithskin]:一般是特指鱼的带皮肌肉组织。

12.副产品[Byproducts]:除肌肉、脂肪以外的所有可食组织,包括肝、

肾等。

13.肌肉[Muscle]:仅指肌肉组织。

14.蛋[Egg]:指家养母鸡的带壳蛋。

15.奶[Milk]:指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

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份的奶,或根据国家立法已

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附件3

禁、限用农药目录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1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

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氟乙酸

钠,毒鼠硅。(2002.6.5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2008.1.9

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

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6.15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百草枯水剂。(2012.5.10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

号公告)

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复配

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

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3.12.9农业部公告2032号)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

通用名禁止使用范围

甘蓝

氧乐果

柑橘树

甲拌磷(3911),

甲基异柳磷,内

吸磷(1059),克

百威(呋喃丹),蔬菜、果树、茶农业部公告第19

涕灭威(神农丹

铁灭克),灭线

磷,硫环磷,氯

唑磷

三氯杀螨醇

氰戊菊酯

丁酰肼(比久)

茶树

花生

除卫生用、玉米

等部分旱田种子

氟虫腈包衣剂外,禁止

氟虫腈在其他方

面使用

水胺硫磷柑橘树农业部公告第15

农业部公告第11

57号

农业部公告199

农业部公告第27

41号

叶和中草药材9号

公告名称

农业部公告第19

4号

农业部公告第19

9号

86号

柑橘树、苹果树、

灭多威茶树和十字花科

蔬菜

硫丹

溴甲烷

毒死蜱

三唑磷

苹果树和茶树

草莓和黄瓜

蔬菜(自2016

蔬菜(自2016

农业部公告第15

86号

农业部公告第15

86号

农业部公告第15

86号

农业部公告2032

农业部公告2032

年12月31日起)号

年12月31日起)号

三、限用农药原药毒性

剧毒: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

高毒: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呋喃丹)、灭线磷、灭多威、

氧乐果、水胺硫磷、硫丹、内吸磷(1059)、硫环磷、氯唑磷、溴甲烷

中等毒:氰戊菊酯、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

低毒:三氯杀螨醇、丁酰肼(比久)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附件4

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职权依据

案由

违反条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集《食用

中农产品

未建立

1

食品安

全管理

制度案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九条

者第一款

集《食用

未建立

食品安

2

全管理

制度,

拒不改

正案

中农产品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九条

者第一款

集《食用

中农产品

未落实

3

食品安

全管理

制度案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九条

者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集《食用

未落实

食品安

4

全管理

制度,

拒不改

正案

中农产品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九条

者第二款

未按要

求配备

食品安

5

全管理

人员、

专业技

术人员

未按要

求配备

食品安

全管理

6

人员、

专业技

术人

员,拒

不改正

集《食用

中农产品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九条

者第三款

集《食用

中农产品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九条

者第三款

集《食用

未组织

7

食品安

全知识

培训案

中农产品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办第九条

者第三款

集《食用

未组织

食品安

8

全知识

培训,

拒不改

正案

中农产品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九条

者第三款

集《食用

中农产品

未制定交市场销

食品安易售质量

9全事故市安全监

处置方场督管理

案案开办法》

办第九条

者第四款

集《食用

未制定中农产品

食品安交市场销

1

0

全事故易售质量

处置方市安全监

案,拒场督管理

不改正开办法》

案办第九条

者第四款

未按食集《食用

用农产中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1品类别交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销售市安全监(四)项

案场督管理

1实行分易售质量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三)项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三)项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开办法》

办第十条

者第一款

未按食

用农产

品类别

1实行分

售,拒

不改正

销售和

贮存食

用农产集《食用

品的环中农产品

境、设交市场销

1

3

施、设易售质量

备等不市安全监

符合有场督管理

关食用开办法》

农产品办第十条

质量安者第二款

全要求

销售和

贮存食

用农产

品的环

1境、设

备等不

符合有

关食用

农产品

4施、设

集《食用

中农产品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十条

者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五)项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五)项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2区销

集《食用

中农产品

交市场销

易售质量

市安全监

场督管理

开办法》

办第十条

者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四)项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质量安

全要

求,拒

不改正

未按要交

1

5

求建立易

入场销市

售者档场

案案开

未按要中

求建立交

1

6

入场销易

售者档市

案,拒场

不改正开

案办

未按要交

1

7

求保存易

和更新市

销售者场

档案案开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六)项

第十一

条第一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六)项

第十一

条第一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六)项

第十一

条第二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未按要中

求保存交

1

8

和更新易

销售者市

档案,场

拒不改开

正案办

未如实

向所在

地县级

食品药

1品监督

门报告

市场基

本信息

未如实

向所在

地县级

食品药

品监督

2管理部

市场基

本信

息,拒

不改正

0门报告

9管理部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六)项

第十一

条第二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七)项

第十一

条第三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七)项

第十一

条第三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未查验

并留存

入场销

售者的

社会信集

用代码中

或者身交

2

1

份证复易

印件、市

食用农场

产品产开

地证明办

或者购者

货凭

证、合

格证明

文件案

未查验

并留存

入场销

售者的

社会信

用代码

或者身

份证复

2印件、

产品产

地证明

或者购

货凭

证、合

格证明

文件,

拒不改

2食用农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八)项

第十二

条第一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八)项

第十二

条第一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正案

未进行

抽样检

验或者

快速检

测,允集

许无法中

提供食交

2

3

用农产易

品产地市

证明或场

者购货开

凭证、办

合格证者

明文件

的销售

者入场

销售案

未进行

抽样检

验或者

快速检

测,允

许无法

2提供食

品产地

证明或

者购货

凭证、

合格证

明文件

4用农产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九)项

第十二

条第二

拒不改正

的,处50

00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罚

款。

《食用

农产品

市场销

售质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安全监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

办法》(九)项

第十二

条第二

责令改

正,给予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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