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论文
占有在民法上的保护
中文摘要:在我国《物权法》中,占有制度当做与所有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平级的制度成为第五编。由此可见占有制度的重要性,但理
论上对占有的性质、占有保护的内容仍未形成定论。本文将对以上问
题进行探讨。
关键字:占有物权法保护债权法保护
正文:
一、占有的性质
有关占有性质的争议贯穿占有制度发展的始终,因为这涉及法律
对占有加以保护的根据,以及保护的方式、期限和功能。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其特征为:第
一,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不包括权利。第二,占有必须是对物产
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一)、对占有性质的讨论有其必要性,将占有的法律性
质确定为事实抑或权利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对占有加以保护
的根据。
法律所保护的占有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呢?理论上有很多
争论。如果认定占有是一种事实,法律将对一切占有加以保护,而不
论占有人是否有合法的占有权,除非有人可以证明他享有比占有人更
高的权利。关于占有的诉讼,也仅及于对占有的侵害或妨害,而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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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真实权利是否存在,如果认定为一项权利则法律对非法的权利不予
保护,此外权利具有合法性,天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将占有理解为
一种权利,则在无权恶意占有的情况下将无法确认此事实状态的性
质。从《物权法》中区分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来看,立法者倾向
于认定占有是作为一种对物的实际支配和控制的状态。
(二)、从保护方法上看占有性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
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
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占有物被
侵占或是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公力救济,但公力救济的结果是恢
复旧有的占有状态,且占有人的占有利益不得对抗权利人的要求。如
果将占有视为一种权利,则权利受侵害时必有救济(所谓的“侵害”
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愿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从而导致占有制
度的扩张,影响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三)、从保护期限上确定占有的性质。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
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此一年的规定为除
斥期间,不会因任何情况而改变。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占有保护的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寻
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的稳定。占有受到侵害,大多数情况是由于另外的占有引起。表现
为新的控制支配事实对旧的控制支配事实的侵害。是两种个人管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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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抗争。占有保护以维持现有支配状态为目的,现有状态是时间
上的判断,但不是一个孤立静止的时间段(点),而是一个逐渐前移
的状态。这种前移趋向在两种占有实力的对抗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占
有的保护相应地有逐渐前移重心的趋势。旧占有处在受扰期时,其
受侵害具有现实性和保护的紧迫性,法律为维护原有社会秩序,使旧
占有完整,赋予占有人私力救济权。旧占有处在衰弱期,新占有逐
渐确立时,旧占有受侵害具有非现实性,应不允许以私力维护占有,
以免损害社会秩序与和平。换言之,《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只是事
实上的承认,而非权利上的确认。
(四)、确认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可以有效的实现占有
的双重的功能:一是实现占有的保护功能,即占有是对物的
事实支配,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
占有不仅包括了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任何人未经法
律的授权,不得剥夺他人的占有,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利益甚
至是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确
认和保护占有对维护占有秩序和财产保护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实
现占有的公示功能。如果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的取得须合
法的法律原则,凡以非法手段或途径取得的占有,当然不能受到法律
的承认和保护。在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妨害,占有人请求
法律保护时,他须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利。否则法律保护就发
生疑问,必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二、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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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保护是伴随占有现象,占有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一个不可
分割的方面,其制度价值是为了恢复原有的占有现状,针对的是占有
的妨碍和损害,目的是为了保护占有人的占有利益。对占有的保护就
是对社会安宁和稳定的保护,也是占有诸种效力得以实现的保障,在
占有效力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分为自力救济权
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即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权
利人自我保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依法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
避险,依法留置、变卖,合理拒收、拒付等。
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占有人享有自力救济权。法治社会内在要求
和程序价值决定了一定秩序的维持和变化,主要依靠法律力量按一定
的法律程序即通过公力的方式来实现,自力救济不能占据主导地位。
但从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事实来看,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样都
是必需的,只有这样对占有的保护才完整。大陆法系立法例大多有自
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配合。自力救济可以表现为消极的自力救济和积
极的自力救济两种形态。
1、消极的自力救济
指在占有受到侵夺或妨害时,占有人以自己的实力加以防御。因
为是在受到侵害时为维持占有所采取的行动,所以称为消极的自力救
济。如果侵夺或妨害来自原占有人,不能进行防御。因为原占有人的
侵夺或妨害是行使防御权、取回权的自力救济行为,并不是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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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私力。但如果原占有人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和范围,可以对其防御,
此时有禁止的私力存在。自力防御的手段以客观上足以防止侵害为必
要。有多种措施的,应根据侵害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方式,并控制在
必要限度内。否则对给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就故意和过失负赔偿责
任。
2、积极的自力救济
积极的自力救济指占有人以自己的积极行为,在占有物被侵夺以
后即时排除加害取回,又称为占有物取回权。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指为
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在无及时的公力救济时,以自己的积极行为对他人
的自由或财产采取适当限制而不负赔偿责任的行为。对占有积极的自
力救济与自助行为类似。然而占有物取回权的基础是占有而不问权
利。它针对的对象,虽然已被他人侵夺形成占有,但并不是原来不属
于自己占有的物。台湾地区民法第960条规定只可以向加害人行使。
行使自力取回,必须及时、就地进行,此时的新占有还处于不稳定期,
如果物已经被第三人占有,可以认为行使取回权的时间要件已经不存
在,只有通过请求权,考察概括承继与否、善意恶意区别处理。
(二)、占有的公力救济。
占有的功力救济也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可以分为占有物返
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这项权利以占有事实存在并被侵夺为前提,有权源但没有对物实
际控制的,不享有这项权利。占有被侵夺后需要形成占有状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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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相对人就应是现在占有人。由于无权占有与侵夺占有不同,
占有返还请求权没有像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样的追及性。侵夺后形成
侵夺人占有状态,行使该项权利没有疑问,形成第三人占有的,可以
对概括继受人和恶意特定继受人行使该项权利。行使该项请求权,占
有人应该证明占有事实、侵夺行为及因果关系。请求返还的内容,是
在有物理上或法律上的返还可能时,回复原有的占有状态。如毁损灭
失而无法回复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或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进行赔
偿。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当占有权益并未被侵夺或者只是部分被侵夺时,占有权益人得要
求占有妨害请求权。请求内容在于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而恢复原状。
妨害应该在该请求权行使时存在,如果之前妨害因各种原因消失的,
则该请求权消灭。排除妨害并不是确认了占有人的所有权,只是把现
有的妨害占有的情形恢复到占有人的占有的完整状态。因妨害造成的
损失,占有人得要求侵权人赔偿。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
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的后果。该请求权旨在阻却将来发
生之妨害。该请求权的对象是尚未发生,但有将来发生之可能的危险
行为,如一住户在挖地窖,深不可测,再挖下去将使其他邻居的房屋
面临地陷的危险,则邻居取得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当然本案例中的
请求权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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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债权法保护
关于占有的保护,以物权法保护为主,但占有既是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也是一种利益。占有虽只是对于物之事实的管领状态,而非一
种权利,但因“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从而占有在实际上具有权利之地位。对于占有人行使依占有权利推定
而取得的权利时,他人只有证明自己为所有人,始得以其所有权对抗
之,其他人纵使能证明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亦不得据以对抗占有人
经“推定其适法享有之权利”。占有人可以权利人之地位对第三人主
张其权利。所以占有受侵害时,占有人也可以提出债法上的保护,这
也是我国目前占有保护的主要方法。
1、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获得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
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占有不作为
权利,然而有财产利益法律地位,故就占有的取得,可成立不当得利
请求权,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及占有回
复诉权,往往竞合。但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不同于占有在物
权法中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因而更利于占有人维护权益。
2、占有的侵权保护
《物权法》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此时产生的请求应理解为债权请求权,占有人因妨害或者
损害行为获得请求赔偿的权利。此时占有人的权益,以由事实状态转
化为实体的要求赔偿的权利,但仍不能就此认定占有人对所获得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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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拥有了所有权,当原物权利人向占有人主张权利时,占有人基于损
害所获得的赔偿仍所属于返还范围。但占有权益的债权化给了占有人
维护占有更多的选择。
四、结语。
从理论上说,我们每个人都无法证明我们就是自己全部所有物的所有
权人。当所有权归属出现争议时,占有保护制度就成为我们维护权益
的救命稻草,因此,切实把握占有的性质,熟练运用物权法和债权中
占有的保护制度有着高度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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