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加班调休制度存在
法律风险的提示
公司领导:
目前公司实行的加班调休制度存在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存在给公司带
来劳动仲裁或处罚的风险。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风险点
1、公司每周实际35小时工作时间与法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差额5小时,
员工5小时内加班时间自动冲抵工作时间差额,不算加班;
2、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自然年度加班不可移至下一自然年度调休;
3、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不算加班;
4、员工加班前需填写OA人事管理模块中的《加班申请单》。
二、风险点分析
1、加班时间的认定
公司目前执行的作息时间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上述法律规定,
仅限定了每日的工作时间上限及每周的工作时间(含加班)上限,而公司制订
的作息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与此相同。
但公司制度中明确“员工5小时内加班时间自动冲抵工作时间差额,不算加
班”存在问题:在承认员工在作息之外的时间为加班时间的基础上,要求将5
小时内加班时间与工作时间差额进行冲抵,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
2、关于加班工资及调休的适用
(1)根据《劳动法》规定,允许对加班进行调休的仅限于休息日加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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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执行的调休优先,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
(2)目前公司执行的“自然年度加班不可移至下一自然年度调休”无任何
法律法规支持,且存在被认定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风险。根据《劳动法》规定,
除休息日加班可以补休的情形外,员工加班均应支付加班工资,当年未能休完
的假期应以加班工资形式支付给员工。
3、关于出差期间(含往返途中)正常作息时间之外从事工作是否为认定加
班
公司要求“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不算加班”并无法律法规支持。
虽然员工在正常作息时间之外从事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各地无统一的执行标
准。但是员工出差期间(含往返途中)虽然无法完全执行公司作息时间,但属
于服从公司安排,为完成公司任务从事的公务行为,如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时会
被认定为工伤。
4、关于加班审批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前在OA中填写《加班申请单》的行为表明加班需要审批,
如审批通过,即意味着公司同意员工的加班行为。这与公司要求“员工5小时
内加班时间自动冲抵工作时间差额,不算加班”冲突。
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将会按照实际加班时间要求公司向员工支付加
班费用。
三、法律风险提示
目前执行的加班调休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将使公司陷入不利局面;
2、在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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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务部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人事部门应重新梳理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调整公司人事管
理制度,防止劳资关系紧张,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人事管理成本损失;
2、公司人事部门应采取人性化管理措施,降低员工抵触情绪,妥善处理好
公司内部的员工关系,避免劳资僵局出现。
以上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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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
年月日
附:国家及北京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
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
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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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
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
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
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
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
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
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
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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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
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
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
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
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
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
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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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
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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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9:3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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