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8 09:47: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判刑)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9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

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

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

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

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

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

目。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

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

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

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

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

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

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

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

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

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

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

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

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

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

备材料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

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

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

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

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

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

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

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

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向社

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

文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投资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出中

标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

目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方案中标

通知书,并签定《设计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施工图三个阶段。中标的设计方案,要按有关规

定,报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市计委、市财政局要参加

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会。凡因规划设

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

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

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

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要市计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

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市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

并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

(二)初步设计已经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概算投资已经市计委审核同意的;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

补偿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

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并对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

理和监督。

第五章施工、监理、采购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中

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标底,经市计委、市财政

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确定施工

单位。

第二十一条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建评标小组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中

标施工单位。中标价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标底价格的5%。

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参

与对投标施工企业评审,并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中标施工单

位。

第二十二条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

包合同》,应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在施工过程中,除

遇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金额。

第二十三条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主

管部门认可,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

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

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

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

更单,并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

市计委审批。

凡未经市计委批准,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

违规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该违规

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并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

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

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市属各专业

施工企业所属监理公司,不得参与本单位承担施工项目的投

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要报市计委、

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

责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建

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设计与

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要

及时报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

《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单价超过5万元或者

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材料设计,要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

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由

建设单位组织;专用设备、异型材料等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建设单位要邀请市计委、市财政局或者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

参与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报市

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验收

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

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

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以及监理费等,

由市计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计

划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建

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

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

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审计。

同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

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

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甚或责任事故

的,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定代表人、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有关设计监理单位、批

准部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要求备案的文件,市计委、市财

政局7个工作日之内未提出否定意见,自动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市计委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9年10月9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9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

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

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

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

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

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

目。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

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

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

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

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

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

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

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

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

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

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

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

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

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

备材料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

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

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

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

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

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

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

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

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向社

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

文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投资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出中

标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

目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方案中标

通知书,并签定《设计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施工图三个阶段。中标的设计方案,要按有关规

定,报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市计委、市财政局要参加

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会。凡因规划设

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

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

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

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要市计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

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市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

并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

(二)初步设计已经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概算投资已经市计委审核同意的;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

补偿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

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并对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

理和监督。

第五章施工、监理、采购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中

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标底,经市计委、市财政

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确定施工

单位。

第二十一条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建评标小组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中

标施工单位。中标价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标底价格的5%。

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参

与对投标施工企业评审,并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中标施工单

位。

第二十二条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

包合同》,应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在施工过程中,除

遇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金额。

第二十三条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主

管部门认可,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

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

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

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

更单,并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

市计委审批。

凡未经市计委批准,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

违规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该违规

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并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

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

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市属各专业

施工企业所属监理公司,不得参与本单位承担施工项目的投

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要报市计委、

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

责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建

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设计与

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要

及时报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

《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单价超过5万元或者

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材料设计,要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

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由

建设单位组织;专用设备、异型材料等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建设单位要邀请市计委、市财政局或者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

参与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报市

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验收

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

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

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以及监理费等,

由市计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计

划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建

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

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

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审计。

同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

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

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甚或责任事故

的,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定代表人、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有关设计监理单位、批

准部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要求备案的文件,市计委、市财

政局7个工作日之内未提出否定意见,自动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市计委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9年10月9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9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

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

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

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

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

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

目。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

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

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

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

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

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

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

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

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

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

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

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

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

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

备材料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

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

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

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

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

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

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

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

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向社

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

文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投资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出中

标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

目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方案中标

通知书,并签定《设计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施工图三个阶段。中标的设计方案,要按有关规

定,报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市计委、市财政局要参加

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会。凡因规划设

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

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

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

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要市计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

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市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

并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

(二)初步设计已经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概算投资已经市计委审核同意的;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

补偿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

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并对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

理和监督。

第五章施工、监理、采购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中

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标底,经市计委、市财政

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确定施工

单位。

第二十一条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建评标小组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中

标施工单位。中标价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标底价格的5%。

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参

与对投标施工企业评审,并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中标施工单

位。

第二十二条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

包合同》,应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在施工过程中,除

遇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金额。

第二十三条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主

管部门认可,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

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

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

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

更单,并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

市计委审批。

凡未经市计委批准,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

违规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该违规

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并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

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

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市属各专业

施工企业所属监理公司,不得参与本单位承担施工项目的投

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要报市计委、

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

责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建

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设计与

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要

及时报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

《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单价超过5万元或者

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材料设计,要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

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由

建设单位组织;专用设备、异型材料等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建设单位要邀请市计委、市财政局或者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

参与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报市

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验收

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

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

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以及监理费等,

由市计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计

划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建

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

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

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审计。

同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

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

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甚或责任事故

的,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定代表人、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有关设计监理单位、批

准部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要求备案的文件,市计委、市财

政局7个工作日之内未提出否定意见,自动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市计委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9年10月9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9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

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

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

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

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

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

目。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

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

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

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

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

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

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

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

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

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

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

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

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

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

备材料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

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

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

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

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

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

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

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

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向社

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

文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投资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出中

标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

目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方案中标

通知书,并签定《设计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施工图三个阶段。中标的设计方案,要按有关规

定,报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市计委、市财政局要参加

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会。凡因规划设

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

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

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

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要市计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

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市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

并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

(二)初步设计已经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概算投资已经市计委审核同意的;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

补偿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

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并对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

理和监督。

第五章施工、监理、采购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中

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标底,经市计委、市财政

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确定施工

单位。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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