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王玉梅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09:25: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北京市王玉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xxxxxx厂xx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xxxxxxxx公司暨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2年7月1

日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12月

26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

知》、2001年5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

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8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

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诸多法律、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之规定。本律师严格审查了内xxx(以下简称xxxx)

提供的相关转让材料及其批准文件、文书材料,xxx公司(以下简

称xx公司)与xxxx厂(以下简称xx厂)xxx等转让国有资产合法

性问题均符合上述规定,对xxxx等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变更登记问

题,本律师依据上述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针对xxxxxxxx公司xx资产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背景资料

年x月xx日xxxx公司与xxxxxxxx签订编号为

[办]xxxxxx-xx号的《xxx协议书》,双方以合同确定位于xxx路以

东,xx路以南,xx路以西,xxx路以北,用地面积为22.32亩土地

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内蒙古xxxx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xxx年。

年x月x日XXXX市xxxxxxxx同意xxx市xxxxxxxx

管理局申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

年x月x日xxx市xxxxx局与xxx公司签订《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位置、地号(xxxx)、使用面

积(xxx㎡)、使用性质(xx用地)、出让金交纳等具体事宜,并于

2002年6月由xxx建设环保局签发xx国用(xxxx)字第xxx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复印件中看不清楚签发单位,

引用内蒙古xxxxx公司上报文件中内容)

年xx月X日退休职工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有关事

宜的xxx办公会议纪要》(xx会议[xxxx]xx号),xxxx厂原土地使用

权由市xxx局收回后出让给xxxxx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年xx月x日《xxxxxx关于xxxx厂易地搬迁改造项目的立

项批复》(xxx经批字[xxx]xx号)同意xxxx厂在按照xxxx市城

市总体规划和xxx区总体规划设计并办妥有关建设手续后在xx区

xx东侧,xxxx路南侧,xxx路北侧,xx路东侧进行项目建设。

年x月xx日xxxx市规划局驻(xx)新市区规划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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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东侧高新技术产业区用地的设计条件》(xx新设字[xx]xx

号)提出该土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并要求做环评报告,环境设计,

并按环评要求选址设计。

年xx月xx日xxx厂与xxxx为xx厂搬迁改造项目填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年xx与x日xxxx市xxx对xx公司《关于办理xx厂搬

迁改造项目土地及规划手续的报告》批复:请市规划局、建委按

[xx]xxxx号xxxx会议精神先予办理规划许可和验收手续,后补办土

地手续。

年x月xx日《xxx厂搬迁技改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

委员会认为xxx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资金来源清楚,验工验收

资料编制可行,符合再加工生产单位验收的条件,可以交付使用单位

搬迁,同意验收。同时要求:一消防设施按审批的建筑审查意见在搬

迁时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二环保项目在春节后评审

可验收。

年x月x日xx厂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登记卡》申请环境验收,xxxx市xxx局经审核填写登记意见,认

为xx厂搬迁改造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都落实到位,符合《登记表》

批复意见的要求,同意该项目验收。

年x月xx日xxxxxx办公会议《关于研究xxx公司所述

xx厂迁厂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xx办公会议纪要》议定:xx厂在x

xxx区所xx厂区的土地使用证问题,由xxxx局尽快换发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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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证。

年x月xx日因xxx区建设环保局要求xxxxx公司将立

项批复、宗地出让合同、土地证原件各一份交至xxxx区建设环保局

梁xxx,并由其出具收条。

年x月x日xxxxx市xxxx建筑工程消防《关于xx

公司新建xx厂消防验收合格意见》(xx消验[xxx]xxx号)认为xxxx

公司在金桥xxx区新建xxxxx厂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同意投入使用。

年xx月x日土地出让金人民币xxx万元整

(¥xxxxx,000.00),xxxx年交纳土地转让金xx万陆仟元整(¥xxx,

000.00)。

年x月xx日xxx公司交纳耕地占用税人民币xxxx万元、

契税xxx万元。

年xx月xx日xx厂缴纳征地管理费xxx万元、土地有

偿使用费人民币XXX万元。

年x月经xx批复同意xxx公司委托xxxxx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xxxx年x月xx日,评估资产总计3791.22

万元,负债2050.74万元,净资产1740.48万元。xxxx委员会于xxxx

年xx月x日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年xx月x日,经过公开转让程序,xxx公司与xxx等

x名xxxx厂职工签订xxxxx厂净资产转让协议,并在编号为xxxxxx

的《xxxxxx合同》第x条其第x款中约定“为确保受让方的合法权

益,在《xxxx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应在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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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受让方提供办理新厂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受让方在今后办理两证过程中提供协助。

年x月x日xxxx市xxxxxxxx委员会的xx[xxx]x号

文,要求入区手续不齐全的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补办相关手续。

年xx月xx日xxxxx市xxxxx中心(xx储函[xxx]xx

号)文件向xxxx市xx局申请办理xxxx区原xxxx厂所占用土地

规划,以实施公开出让。

20.xxx年xx月xx日xxxxx市xxxx会议《关于研究

xxxx区入区企业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等有关事宜的xxx办公xxx纪要》

(xxx[xxxx]xx号)文:xxx会议专题研究xxxx区入区企业项目用地

遗留问题等事宜,会议决定已开工或建成的xxx项目,挂牌出让底价

按照现行市场评估价的xxx确定。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

xxx公司与xxx厂xxx等‘xxxxx合同’签订的时间为:xxx年xx

月x日。转让前,公司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

司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按照当时的土地转让政策以及xxxx市xxxxx号令《xxxxx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规定,xxxx市xxxx区所发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定。根据法的溯及力

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政府规章等都没有溯及力。xx

xx市xxx、xxx已经按[xxxx]xx号xx办公会议精神先予办理规划

许可和验收手续,后补办土地手续。通过上述背景资料看:不存在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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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之处。如果认为转让有瑕疵,也仅仅是公司没有依据xx年x月xx

日的‘xxxx市xxxxxx纪要’办公会议【xxxx】xx号文件及时更

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便直接与xxxx厂xxx等签订了‘xxxxx合

同’,尔仅这一点瑕疵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xx公司与xxx厂xx

等签订的是:‘xxx合同’,不是单独转让‘xxx土地使用权’。xx公

司虽然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但是,该公司应当属于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行使的职能完全是代表行政主体(即代表政

府)实施的行政行为。该公司与xxx厂xx等的交易行为,没有作为

市场经营主体,将交易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性发展,也没有按照‘商

事主体’独立经营后,将款项存入自己经营的公司账户内用于公司的

经营性活动。尔是将交易款项用于职工安置、不良资产处置等,或者

将交易款项如数交付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xxxxxx公司是国家出资设立管理国家财产并实施监督职能的非政府

组织,主要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xxxxxx委员会是政府直属特

设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与政府的

xxxxx监管机构完全分开。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过去以行政方

式管理改为以出资方式管理,由过去各部门多头管理改为由xxxx统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坚持xxx在政府层面依法履行xxx人职责、专

司xxxx监管、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特殊定位,区别于xxx公共管

理部门和机构。从该机构的性质上已经肯定xxx公司代表xx实施监

督管理并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就是这样特殊性主体的存在,导致

xx及其所属部门不能很好的区分商事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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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号召国企深化改革,不改革就不能适应现在快速变化的世界市

场。既然已经确立xxx公司在国企改革中的角,尔为什么对该转让

后的完善事项却要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呢?对xxxx管理这一市场

经济制度下的新生事物,转变认识观念也显的极其重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人大报告,在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

验后,已经确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会议

精神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

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并依据国务院授权对中央企

业履行出资人职责。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的方向和原则,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相继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分别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相关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党的十七大

报告中,充分肯定了五年多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进一步

提出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目标。《企业国有资

产法》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把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以《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务院国资委制

定公布的21个行政规章和115个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包括各省

市国资委起草制定的18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有资产监

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完善国有资产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实施《企业

国有资产法》的目的,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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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不作为问题。按照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诚实

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

定。因此,经营公司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转让,

符合法律规定。xxxxxxxxxx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受让人受让财产后,

就享有物权请求权。该法定的民事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任何原因予

以剥夺。xxxxxxx等对受让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利,按照《物权法》《合同法》规定均没有争议。对于变更登记时,

行政机关要求重新缴纳出让金,已经不是转让问题,尔是行政机关存

在违法行政问题了。在xxxxxx区为xxxx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时,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缴纳出让金、税费的法定义务。如果行

政机关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要么无效,要么撤销,否则就

是违法行政。

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是2004年7月1日生效的。xxxxx

在转让资产时,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取得行为发生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如果行政机关否认该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要么

撤销,要么宣告无效,要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

更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应当履行的义务,

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现在,行政机关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并非土地

转让存在效力瑕疵问题,导致土地使用权无法变更,或者变更不能的

情况。尔是土地登记部门违法行政问题,可以告知xxxxxxxxxxxxx

等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变更登记事宜,或者由xx公司直接提起行

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办理变更登记。

xxxxxxxxx等与经营公司转让交易时,该土地有合法的批准文

件。对于该批准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不是民事交易主体应当审查的义

务。在交易当时,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后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登记方式确认,无需在重新办理新的许可事项。《行

政许可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

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

行。2002年6月经营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没有书面告知该《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的发放属于违法行政。Xxxxxxx的‘xxx合同’,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2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3条规

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

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

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

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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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第4条规定: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

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是针对:

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

方式对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定的依据。在xx公司与xxxxxx

的交易中,还不能直接适用。由于xxx公司在受让土地时,不是作为

商事主体参与经营所获取土地差价来满足自己直接经营需要,尔是代

表政府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之目的代表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机关为xxxxxxxxx、xxxxx委员会属于政府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

为代表的是xxx政府。如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机构不是代

表政府行使行政职能,根据《刑法》第228条以及关于破坏土地资源

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已经涉嫌犯罪,收取的费

用就属于非法所得;如果不是犯罪行为,就应当按照具体程序性事项

尽快予以完善。该土地已经经过评估,并且已经按照评估价格缴纳了

土地出让金,对于该规定生效以后如何解决生效前的问题,仅需要

xxxx对xxx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合法性后,直接办

理变更登记。对于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即可,

无需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再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因为,xx公

司与xxxxxxxxx等签订的是‘xxxxx合同’,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双方现在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遗留问题,要求继续

完善,或者要求规范当中,无需因为使用权问题在产生新的争执。xx

及其所属部门不应当对业已生效的‘许可’,在设立新的‘许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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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xxxxxxx区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没有确认违法,或者无

效,或者注销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它的合法性,并应当按照规定换发

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土地登记部门要求xx给予效力确

认,也应当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内部工作制度流程办理,尔不应当要

求xxxxxxx等,或者xxx公司无数次的往返于应当由xx及其所属部

门应当内部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分析,本律师认为:xxx

公司在转让该国有资产时,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

履行瑕疵问题。对于xxxxxxxxxxxx等至今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政行为所致。对于

xxxxxxxxxx等以上访的方式反映此事,应当告知向土地登记机关,

或者xxxxxxxxx要求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如果土地登记机关要求缴纳

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要求土地登记机关提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如果土地登记机关既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缴

纳依据,又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属于违法行政问题,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作为xxxxx部门也可以通过行政沟通方式,采用xx及其

所属部门联席xx、政府办公xx、xxx办公会议等方式,对《行政许

可法》实施以前的行为,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加以解决。或者通过行

政决定、命令方式,对此前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定程序处理。如果

xxx及其所属部门对此前的许可不予确认,对此前的行政行为‘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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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改’,势必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xx如果没有公信力,行政相

对人对xx的诚实守信原则就会失去信心。既增加行政相对人经济负

担,也使人们对xx行政合法性产生不合理的怀疑,加剧了人们对xxx

行政合法性的恐慌情绪。如果xx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否认,要

么做出无效;要么做出撤销决定。否则,就应当确认它的合法性。如

果行政机关利用控制的公权力,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按照不合理的条

件履行义务,就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此,建议xx公司在掌握

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后,可以向xx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书面报

告情况,请求xx及其所属xx部门对当时的许可事项进一步完善、规

范,避免因为情况的变化尔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四、结论意见

通过上述论证:xxxx公司在xxx年xx月x日与xxxxxx等签订

《xxxxxxxxxx协议》时,不存在转让行为的效力瑕疵问题。对于土

地登记机关拒绝办理变更登记事宜,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作为

行为,可以告知xxxxxxxxx等通过信访、行政诉讼方式实现自己的民

事权益,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已经排除法适用中的溯及力

问题。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既然已

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了相关的出让金、税费等,

在依法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存在任何障碍。xxxxxxx等可直接

请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土地登记部门拒绝办理变更登

记,xxxxxxxxxxxxx等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副本壹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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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012年4月6日

律师: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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