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北京市法律援助条
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8.12.26
•【字号】京司发[2008]259号
•【施行日期】200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
通知
(京司发[2008]259号2008年12月26日)
各区县司法局,市、区县法律援助中心:
12月19日,《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市司法行
政工作首部地方性立法,也是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较好的细化
和补充。《条例》的出台,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问题的具体
体现,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对于进一步推进首都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
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
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六章三十九条,对法律援助的政府职责、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和经济困难标准、程序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增加了几项具
体内容:一是增加了因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事项,拓宽了法律援
助范围。二是首次把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加以明确,目
前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正在会签过程中,将于明年1月1日颁布。三是遇到紧急事
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给予法律援助。四是将法律援助审查时限由原来7
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各区县司法局,特别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条例》实施前期,认真学习
《条例》,提高认识,加大投入,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
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
护首都和谐稳定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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