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
时间:12-1311:21作者:新闻来源:
(2001年6月16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
序言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
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
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负有特殊
的责任。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关注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高
水平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的实施与完善。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及法律的规定。律师作为委
托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
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各种职责。
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律师只能为了合法的目的
履行委托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前应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执业后应不断汲取新
知,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律师应以达到本领域最高专业水准作
为执业目标和职业追求。
律师的执业活动有可能产生与委托人、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它主体之间的冲突。律师执业
规范的制订,旨在以本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为准则,确定解决这些冲
突的规则。但即使如此,律师执业规范也不可能穷尽执业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全部问题,需要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予以理解、
判断、处理。
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律
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
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
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条[定义]
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
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
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律师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
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效力]
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
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其他为许可
性规范,律师有选择权。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准则1]
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准则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条[准则3]
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准则4]
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准则5]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准则6]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准则7]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执业开始
第十二条[律师资格]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
格证书。
第十三条[实习]
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
以指导。
第十四条[执业证]
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有效的律师
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
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
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
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第十七条[执业宣誓]
律师应按照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律
师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第四章执业组织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
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委托关系]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统
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由于利
益冲突原因或者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
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困难和风险]
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
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纠纷处理]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过错责任]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责任1]
合伙律师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
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责任2]
合伙律师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
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
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
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
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
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六章执业范围
第二十七条[执业范围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八条[执业范围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九条[执业范围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
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执业范围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二条[执业范围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十三条[执业范围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
书。
第三十四条[执业范围8]
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七章执业推广
第三十五条[简介]
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三十六条[文字作品]
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
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三十七条[研讨会]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
己的专业特长。
第三十八条[公益活动]
律师可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
加各类社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广告禁止内容]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
第四十条[推广禁止的行为]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
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
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
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一条[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
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
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二条[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
法律风险。
律师不应当单纯地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四十三条[委托禁止]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
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十四条[利益冲突概念]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
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
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利益冲突查证]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
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
系。
第四十六条[避免利益冲突]
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规则加以规定。
第四十七条[合理收费]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是合理的。确定律师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律师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时间;
2、律师的专业技能、知名度和经验;
3、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
5、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
6、合理的成本。
第四十八条[收费方式]
律师收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以及在
一个委托事项中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及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工作记录]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时间记
录。
第五十条[律师收费之外的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节约]
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
则合理使用。
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条[遵守法律]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
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选择方法的权利]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
方法。
第五十四条[及时]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
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五条[业务档案]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六条[证据保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
遭灭失。
第五十七条[告知与答复]
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
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五十八条[特别授权]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
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九条[财产保管]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六十条[信息保密]
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六十一条[信息保密的例外1]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和已经他人公开的信
息。
第六十二条[信息保密的例外2]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
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保密义务的延伸1]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保密义务的延伸2]
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
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六十五条[终止代理]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
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第六十六条[利益影响]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第六十七条[通知]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
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
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十八条[费用处理1]
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
分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费用处理2]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
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七十条[费用处理3]
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十一章执业处分
第七十一条[执业处分——警告]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
受到警告处分。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发出。警告处分做出后两年内,
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警告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执业处分——内部通报]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轻微,将受到内部通报的处分。内
部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
过内部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执业处分——公开通报]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
一定损失的,将受到公开通报的处分。公开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
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公开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执业处分——停止会员权利]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
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行使会员权利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授权处罚]
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律师,行
使处罚权。
第七十六条[建议处理]
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
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可做出提交相关
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七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规处分]
上列处分方式适用于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机构及程序]
律师违规执业处分的机构及程序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的文件规
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通过]
本律师执业规范经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经律师代
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八十条[修改]
本律师执业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理事会通过
后试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八十一条[解释]
本律师执业规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八十二条[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其它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9:14: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6541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