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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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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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

时间:12-1311:21作者:新闻来源:

(2001年6月16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

序言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

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

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负有特殊

的责任。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关注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高

水平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的实施与完善。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及法律的规定。律师作为委

托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

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各种职责。

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律师只能为了合法的目的

履行委托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前应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执业后应不断汲取新

知,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律师应以达到本领域最高专业水准作

为执业目标和职业追求。

律师的执业活动有可能产生与委托人、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它主体之间的冲突。律师执业

规范的制订,旨在以本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为准则,确定解决这些冲

突的规则。但即使如此,律师执业规范也不可能穷尽执业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全部问题,需要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予以理解、

判断、处理。

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律

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

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

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条[定义]

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

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

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律师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

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效力]

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

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其他为许可

性规范,律师有选择权。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准则1]

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准则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条[准则3]

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准则4]

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准则5]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准则6]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准则7]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执业开始

第十二条[律师资格]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

格证书。

第十三条[实习]

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

以指导。

第十四条[执业证]

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有效的律师

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

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

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

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第十七条[执业宣誓]

律师应按照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律

师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第四章执业组织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

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委托关系]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统

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由于利

益冲突原因或者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

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困难和风险]

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

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纠纷处理]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过错责任]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责任1]

合伙律师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

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责任2]

合伙律师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

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

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

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

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

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六章执业范围

第二十七条[执业范围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八条[执业范围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九条[执业范围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

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执业范围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二条[执业范围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十三条[执业范围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

书。

第三十四条[执业范围8]

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七章执业推广

第三十五条[简介]

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三十六条[文字作品]

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

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三十七条[研讨会]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

己的专业特长。

第三十八条[公益活动]

律师可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

加各类社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广告禁止内容]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

第四十条[推广禁止的行为]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

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

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

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一条[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

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

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二条[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

法律风险。

律师不应当单纯地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四十三条[委托禁止]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

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十四条[利益冲突概念]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

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

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利益冲突查证]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

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

系。

第四十六条[避免利益冲突]

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规则加以规定。

第四十七条[合理收费]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是合理的。确定律师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律师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时间;

2、律师的专业技能、知名度和经验;

3、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

5、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

6、合理的成本。

第四十八条[收费方式]

律师收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以及在

一个委托事项中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及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工作记录]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时间记

录。

第五十条[律师收费之外的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节约]

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

则合理使用。

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条[遵守法律]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

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选择方法的权利]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

方法。

第五十四条[及时]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

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五条[业务档案]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六条[证据保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

遭灭失。

第五十七条[告知与答复]

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

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五十八条[特别授权]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

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九条[财产保管]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六十条[信息保密]

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六十一条[信息保密的例外1]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和已经他人公开的信

息。

第六十二条[信息保密的例外2]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

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保密义务的延伸1]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保密义务的延伸2]

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

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六十五条[终止代理]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

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第六十六条[利益影响]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第六十七条[通知]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

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

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十八条[费用处理1]

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

分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费用处理2]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

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七十条[费用处理3]

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十一章执业处分

第七十一条[执业处分——警告]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

受到警告处分。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发出。警告处分做出后两年内,

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警告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执业处分——内部通报]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轻微,将受到内部通报的处分。内

部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

过内部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执业处分——公开通报]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

一定损失的,将受到公开通报的处分。公开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

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公开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执业处分——停止会员权利]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

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行使会员权利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授权处罚]

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律师,行

使处罚权。

第七十六条[建议处理]

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

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可做出提交相关

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七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规处分]

上列处分方式适用于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机构及程序]

律师违规执业处分的机构及程序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的文件规

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通过]

本律师执业规范经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经律师代

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八十条[修改]

本律师执业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理事会通过

后试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八十一条[解释]

本律师执业规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八十二条[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其它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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