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公安网络执法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8: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侯凤岐)

论完善公安网络执法机制研究

张涛

(吉林警察学院,长春130117)

摘要:网络已深入了我们的生活,网络文化、网络服务、网络媒体、网络游戏、网络商品交

易等等,这些有别于传统的虚拟世界影响着大家的观念、思想以及思维方式,为我们带来了

便捷与快乐。同时,利用网络违法的现象随着网络的普及呈愈演愈烈的趋势,给广大网民造

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也对和谐的社会秩序产生极坏的影响。政府作为网络社会的管理者和为

民服务者,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众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公安机关网络执法是打击

网络违法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善的网络执法机制,为网络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重要保证。

关键词:公安机关;网络;行政执法;机制

D920.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5)31-0143-02

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西方一些国家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无边界性,在具有核心技术

优势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窃取国家秘密、商业信息和文化侵袭,影响我国的网络安全,使

得公安网络执法机关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维护网络整体安全越来越困难,在这种严峻的国

际、国内形势下,加强我国公安网络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宏观性的适应网络发展

的执法机制成为最为紧迫的任务。

一、加强公安网络执法机制建设的紧迫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全球化传播已成为现实,网络已进入各个传统的社会领域,

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致使许多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越来越猖獗。公安机关既是网络监管的

主要责任人也是网络执法的主要力量,加强网络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网络执法水平、努力维

护网络社会秩序,维护网络社会的稳定,是其重要的责任[1]。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经

常遇到与其他有权执法的行政机关在网络执法过程中各司其职、互不衔接的情况,致使执法

效果减弱,出现执法盲区、执法冲突、执法重叠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和执法水平,也不利于维护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违法行为,也与我国现阶段的依法治国的精

神不符。

二、现阶段公安系统网络执法运行机制不完善

公安系统内部的网络信息不畅。公安机关的各警种都有自己独立的警务系统,相关警务信息

经常衔接不到位,未形成完整的大数据体系[2]。在全国来看没有统一的警务工作平台,各

省有自己的相关系统。涉及本地利益时,有些省会进行适时修改而不顾全大局,对于相同的

警务信息资源进行重叠设置浪费严重。

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基层民警对网络的运用缺乏有效掌握,个别办案单位的领导对网上办

案工作不重视、不研究,阻碍网络信息化建设。

在基层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派出所缺少资金,网络硬件建设滞后。在网上执法办案中时常

出现一些设备故障,影响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因此,国家财政部门应划拨专项资金,专款

专用于公安派出所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上级公安部门也应及时对公安派出所的网络设施、

设备标准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让使用单位配备专职网络的设备管理人员,加强对设

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网络系统的畅通,为网络执法办案提供技术上的保证。

三、影响公安机关网络执法机制运行的成因

(一)政府的网络执法部门众多,缺乏有效协调和配合

我国现有的网络执法协调机构为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为国务院有执法权的公安部、工

信部、文化部、商务部等各部委和直属机构进行高层次的沟通协商机制,进而在全国各地方

形成的垂直管理与分层管理相结合的网络执法体系。但是,在各地方部门之间缺乏权威的协

调机构,在网络执法上各自为政,并且对于网络执法的认识较为落后,形成各基层部门自我

封闭、条块分割。公安机关作为网络执法处罚的终端执法者,经常受制于其他部门的行政行

为而出现针对同一网络违法行为各部门执法交叉的局面,违背“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

则。或者由于各部门网络执法边界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出现执法空隙,导致执法空白,

使违法者钻空子获取暴利。公安机关作为网络执法的主角,在工作中因缺乏相应部门的配合

与协作,经常会使现实中出现执法空隙和无人监管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网络执法的执法依据受限

现有的网络行政法律制度相对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难以完善,立法滞后

导致公安机关网络执法难以适应网络发展的新形势,由此可知当前规范公安机关网络执法权

力行使的法律规范文件数量很多,但在执法中能够运用的依据不够,尤其是对轻微的网络行

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更少。现有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传统行业管理的规定较多,涉及互联网

网络安全管理内容的仅限于附带性质并且较少,主要以原则性规范,结构较单一,难以在实

际办案中加以运用[3]。大量的个人电子信息隐私侵权案件、轻微的网络案件、计算机

信息安全案件等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多以综合性、禁止性条款来规范,对于涉及网络案件中虚

拟财产、网络情传播、电子证据等的实际损失认定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估缺乏行之有效的法

律规范的支持,这导致了客观上公安机关网络执法具体操作无法可依。

(三)基层公安网络执法迫切需求大量网络执法人才

当前,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网络违法也具有了常态化的趋势,这

就要求网络执法的公安人员要具备相应警务技能、法制理念及较高的网络专业素质。我国现

有基层网络执法队伍,普遍网络专业素质较低,不能适应网络化社会的发展要求。究其原

因,其一是缺乏专门的网络执法人才培训机制。网络执法者应具备很高的综合专业水平,首

先是必须熟练运用网络、精通计算机领域各种知识,并且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

与时俱进。其次要具备警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网络案件的侦查能

力,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网络执法人员[4]。对于这种双重身份的要求,网络执法者的素质

有了明确的标准,当前公安系统缺乏这种经常、持续地对网络执法人员进行的培训体系。

四、促进公安网络执法运行机制的建设

(一)建立高级别的网络执法法律制度

首先要促进立法者对网络立法观的更新。执法部门有责任向立法者提出立法要求,使其对网

络立法有紧迫感。同时也要加强立法者对网络知识的学习,能够使网络法律更为科学、合

理。其次要完善网络执法的法律法规。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

在网络犯罪和网络民事纠纷上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领域也做了相关规定[5]。可是网络行政

执法方面却没有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各个执法部门在执法方面缺乏程序性与实体性上的法

律指导。可以根据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一些急需的单行法律、法规,便于解决网

络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网络媒体等领域的执法依据问题,能有效缓解执法压力。

(二)建立以政府为中枢的综合性的网络执法体系

网络执法并不是公安机关能够独立完成的社会治理工程,虽然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起到主要作

用,但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政府是主要的协调机构。政府要成立相关的网络管理协调

机构来加强公安机关同其他执法主体的协作配合。在中央有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来负责协调,制定统一执法方案,各网络执法主体能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避免相互推诿和

交叉重叠的执法现象。公安系统内部也要形成自己的网络执法体系,要以公安网监部门为中

心,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在具体执法上形成即时报告、快速反应、实时巡查和加强重点监控

制等新的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发现和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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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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