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例库:2001年三月三十一日,刘某….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1)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否可以当做一种合同?如果合适的话,是一种什么合同?有
什么特点?
(2)根据这个案例用户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答案:一:(1)所谓合同,依合同法制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
该是一种协议,且这些许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
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紫玉,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
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合同法的法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
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
从严格合同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
征:(1)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分寸明确。(2)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
方单方捏到,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3)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于
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
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
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4)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
件有着显著的不同。
二: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的条件下的权宜之计,主要要注
意一下几个方面: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
所出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
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
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纠
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
案例:小张是一位股票投资人,他通过委托经纪人来买卖股票,----发生三种场景
(1)通这个案例,分析采用强化或安全电子签名的必要性
(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答:(1)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
四项标准。
独特性是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
辨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
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
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
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电
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占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
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会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
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五章:
1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
第二类是非强制性的许可制度。第三种方式是对完全依赖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我国在对电子认证管理方面,在审议《电子签名法》过程当中也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发达
国家的经验,发挥市场引导和行业自律,依靠市场竞争促使认证机构提高认证服务质量和信
誉,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第二种意见是为了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
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中国电子认证机构主要靠市场引导行业自律不具备,
政府核准的依据电子签名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条件要比较高,但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
信力,最后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采用了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
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其他制度相比,政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也由于认
证机构的信用的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有关,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由私营企业和公司去
规范和管理,政府绝对不干预,只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特征。
因此,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机关,或国家相关部门授予
经营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具有权威性。
2.阐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答;我国《电子签名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的义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概括的说电子
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审查义务;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
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
(4)安全保密义务。
(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知的义务。
(6)及时处理业务的义务。
3.案例分析:王某在一个商家的因特网零售网页上浏览,看到其中出售的笔记本电脑想购买。
后来在王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取后,才及时报案,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1)电子认证机构在避免此类事故发生上的作用是什么?
(2)作为王某,商家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3)在此类事故中,认证机构是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1)在开放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可能是从未见过面的当事人,期间不仅缺少封
闭型社区交易体的道德约束力,而且发生欺诈事件后的救济方法也非常有限,即便有救济
的可能,其成本也往往也要超过损失本身。所以只有事先对各种欺诈全面予以防范,才是最
明智,最经济的选择。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目录,保证证书名单上的用户名字
与公开密钥是正确的,从而解决了可能被欺骗的问题。认证机构还对每个证书,都附加有数
字签名,以此证明证书的内容是可靠的。然而无论用户多么小心谨慎,其私用密钥都有丢失,
或被盗的可能。一旦类是事件发生,遭受危险的私密钥和与其相应的公开密钥,就不能再用
来加密信息。
(2)在认证关系中,商家是证书拥有人,作为认证机构的客户,是接受认证服务的一
方。商家除了应履行一般的支付服务的服用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一些与认证服务性质相应
的义务,主要包括真是陈述义务,私人密钥控制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一旦用户私钥失密,就
会出现他人假冒用户之名进行交易的危险,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产生影响。
王某是证书信赖人,所谓证书信赖人,是指相信电子签名证书,并以该证书上所确定
的证书拥有人为交易对方,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证书信赖人本身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认证
机构的用户。他与认证机构,要比用户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复杂。当证书信赖人不是认
证机构的用户时,他与认证机构之间并无服务合同存在。但是,当他利用证书而与证书用户
交易时,却又成为了证书服务关系中的对象,并且,认证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还要对之承担责
任。证书信赖人对于交易相对人电子签名证书的使用,一般应在所建议的可靠程度内给与信
任,并以此进行交易。一旦与有认证机构或证书用户的过错,而使证书信息不实,并给证书
信赖人造成了损失,则认证机构和证书用户,可能要承担一的赔偿责任。认证机构的义务大
致概括为;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安全是认证机构服务的宗旨性目
标同时也是义务,就是安全义务的体现。
(3)不一定必须承担。认证机构的设立是为了防范电阻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但认证机
构本身在从事提供认证服务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也承担着很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我国《电
子签名法》采取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依据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
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案例:一位经营钢材的芝加哥商人,与一家巴西公司签订了销售钢材的合同,。。。。。。。。。。。
于是,芝加哥商人就210万利润损失向瑞士银行提出诉讼。
问题(1)属于哪种类型的电子资金划拨?分明案中所涉及各方资金划拨过程中的各方分别
属于此类电子资金划拨中的那类当事人。
(2)根据《统一商法典》第4A编,各方当事人各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
(3)芝加哥商人就210万利润损失向瑞士银行提起诉讼,你认为瑞士银行应否就210万的
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答;属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理由;商业性资金传输。芝加哥商人,发送人;
芝加哥大陆银行;船主,受益人;巴黎银行,受益人银行;瑞士银行,中间银行。
(2)答;发送人—芝加哥商人。权利;得到适当执行、退款担保;义务;签发正确的
支付命令,支付;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受银行,即发送人银行—芝加哥大陆银行和中间银行
——瑞士银行。权利;得到支付和退款担保,义务;遵守、适当执行、支付;受益银行—巴
黎银行。权利;得到支付,义务;支付,发出通知;受益人——船主。权利;得到支付、得
到通知,《统一商法典》第4A编没有规定受益人的义务。
(3)答;瑞士银行属于中间银行,承担适当执行的义务;但此案中。瑞士银行在支付
过程中存在失误,未执行支付命令给发送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时,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另
有约定,银行均不承担间接损害赔偿的责任。而此案例中情形不属于法定除外情形,因此,
瑞士银行不应就210万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目前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
一般规则,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资金传输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
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失除外。因此,瑞士银行不
应就210万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案例分析
案例1999年4月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北京弥天嘉业
技贸有限公司、、、、、、、、、、、、、、、、、、、、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一下问题。
(1)分析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2)分析为何在此案例中没有将被告行为视为域名抢注行为?
(3)结合此案例,分析企业加强保护域名应当采取的策略。
答(1)商标权与域名权可参考域名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
(2)域名抢注,按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是;“出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处买
域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无法证明是有恶意注册的嫌疑,同时,依据我国《有关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法律保护的标准取
决于是否会发生混淆?是否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所以只有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注
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对成名商标的侵害。
由PDA案可以看出,依据商标法的即有规定不理由企业诉请法院制裁域名抢注的行为,
即使被抢注者为驰名商标,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仅限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的范围,
不涉及“淡化”的问题。
因此,如果不能够证明是恶意抢注,同时又无法认定原告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即使
注册的域名与商标相同,也不一定构成侵害。
第十二章
1.试论管辖权基础。
2.试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案例分析
案例一,这是一个网上竞拍的案例,上海一个叫韩斌的人,,,,,,韩斌知道以后非常生气他
就想如果法院判定电子合同有效的话那么这辆车就是我的了,整个案子最后实在法院的主持
下,双方达成和解,然后原告撤诉了。
问题(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反应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3)结合案例分析网络纠纷对传统冲突法的挑战及解决策略。
答;1.根据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这些基础和根据有3个方面(1)一地域为基础
或根据(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综上所述;当事人
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
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2优势答:(1)解决纠纷的方式的灵活性(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3)解决争议的经济
性(4)使用规则的灵活性(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案例问题:
1..答:这个网上竞拍电子合同是有效的,其原因(1)合同主体合格(2)合同订立程序
完整有效(3)合同内容合法(4)有充分的电子证据
2答: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如下问题
(1)无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2)电子证据法律部完整(3)电子代理人规定不明确
(4)无电子错误的法律规定(5)电子交易法律不配套(6)其他法律要修改以适应电子商
务的需要。
案例二、法国政府诉雅虎案、、、、、、、、向布鲁赛尔公约这样的条约又是解决管辖权问题的唯
一的可能,
问题(1)简要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哪些电子商务法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难点是
什么?
(2)结合案例分析使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性。
案例二
1.答:本案例主要涉及网络司法管辖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难点是目前尚无统一
的国际公约条约等位各国公认的国际法规法国队该案像是司法管辖权的根据有3个(1)普
遍性管辖指每一个主权国家对任何人在任何地域从事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
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2)欧洲国家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例的管辖权一遍都涉及适用1968年
《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3)法国也可运用属地管辖权,即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事所享有的管辖权介个紧密联系原
则对该案行驶司法管辖权。
2.关于适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本案的可行性,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替代诉讼的争议
解决办法以缓解司法诉讼过于沉重的负担因此,将这些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办法用于解决电
子商务中产生的纠纷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但是根据ODR的自由原则,只有当事人
实现得之该机构做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的本职,并且做出专门的接受的表述时该界定对当事
人有约束力。
3.由于目前尚不可能通过统一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来解决网络纠纷法律冲突问题所
以法律适用的冲突法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要使用法国法律,则应(1)到连接点传统
的冲突法建立在以地狱区分的国家主权的基础上通过连接点吧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以一定
地域法律相连接,建立二者之间的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2)识别识别是在使用
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实事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
律范畴。(3)准据法互联网纠纷中,准据法的内涵和外延都会发生较大变化。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8:4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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