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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民事侵权:名誉权
1、《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
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损失。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
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
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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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
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3、《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4、管辖: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刑事犯罪:诽谤罪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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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
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
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
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
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
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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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一)引发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
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
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
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
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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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8:2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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