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名誉权法律法规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14 11:33: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天价施救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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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民事侵权:名誉权

1、《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

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损失。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

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

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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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

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3、《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4、管辖: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

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刑事犯罪:诽谤罪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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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

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

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

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

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

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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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一)引发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

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

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

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

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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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8:2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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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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