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8 15:14: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深圳劳动保障网首页)

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垃圾邮件现象的产生随着的快速和广泛应用,人类正逐步地从

迈入信息。网络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网络的性和传播速度

快等特征,既使得网络中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的交

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的空间。例如:提供的服务(尤其是免

费邮箱服务)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随着人们对服务的依赖越来越

强的时候,人们慢慢发现自己的开始每天会多出一点无用的邮件,渐渐地越来

越多,甚至有的用户中的邮件由于来不及清理,导致了的崩溃。更有甚者,有的邮

件本身就带有病毒,会导致用户的计算机染上病毒,从而给用户造成了很大地

损失。而当用户打算向发信人拒收此类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的地址

通常是伪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

邮件”(Unsolicited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里的不断重复

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

尚性电子。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

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ﻭ

对于众多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

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所有者向网络商有价

转让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

众多用户包括在内的相关材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

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

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权的法律问题ﻭ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自愿订阅电

子期刊,而向订阅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

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地址的行为。但

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

供服务的向网络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的地址,从而使得网

络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

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

谓的录取书的行为。ﻭ

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

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

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

着的迅猛,不但传统的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也受到了严峻的

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

个人和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

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

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

等。"与传统意义上的权范围仅限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

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

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纷纷达起了用

户的主意,而网络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

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

人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ﻭ

综上所述,造成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权,即合

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

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

务。”比如:欧盟2021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

令》,2021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2021年颁布的《Internet上**

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2021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

《对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等。ﻭ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网络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

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

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

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

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的服务器主

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

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

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

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商的行为违反了

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ﻭ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原因,正如上面

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

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国在网

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

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益的保护,更倾向于行业自

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

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

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2021年7月13日

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权的最

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府也采取了

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对网络空间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网上权保护的《儿

童网上权保》,此外还有2021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策框架》和2021年5

月通过的《个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

BourkeVssantor一案中,确立了Email中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

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

对本的访问不构成截获。”ﻭ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ﻭ

与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如上文曾提

到的欧盟2021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

2021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2021年颁布的《Internet

上**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

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利

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权保护的

法律体系。较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权的法律

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省也于2021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及其

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ﻭ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

规定了对公**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

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

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ﻭ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

的个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ﻭ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的法

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权做为一种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制订我

国的《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都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

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

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ﻭ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

高院颁布《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

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相关部门或最高XX

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的规则都不应阻碍

其”这一基本原则.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

自身利益,更要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ﻭ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ﻭ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

考虑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

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

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ﻭ

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保

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对网络的审查。因为

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

发,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ﻭ

张新宝,《权的法律保护》,众2021年版,第21页.ﻭ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权》,《检察日报》,2021年5月

26日.

刘德良,《论对民法学的影响》,《科学》2021年第1期,第57页.ﻭ

杨立新,《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

日。ﻭ

刘德良,《论对民法学的影响》,《科学》2021年第1期,第57页。

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权的法律保护》,《复旦学报(科学版)》,

2021年第1期,第110页.ﻭ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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