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规范广告发布的法律指导意见
修订后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执行,新
《广告法》对于我行作为广告主发布广告的行为提出了新
的要求。为规范我行广告发布管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现结合我行业务,制定本法律合规指导意见。
一、发布理财产品有投资回报预期类的广告,内容须
符合法律要求
新《广告法》第25条规定,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在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中“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
风险或者保收益等”。银行发布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或
保险产品的广告均属于该类广告。结合不同产品的监管要
求,该等广告基本规则如下:
(一)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保收
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类型,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
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广告中列明投资风险提示。
(二)基金产品。应使用基金管理人统一发布的基金
产品广告,如自行拟定广告,应向属地证监局报备。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告中列明投资
风险提示,应注意的是,即使代销保本型基金,广告中仍
应当提示保本基金不等于银行存款,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
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保险产品。代销的保险产品,广告应当由保险
公司统一印制,且不能出现银行的中英文名称和标志,不
能有“储蓄”、“存款”字样。
二、发布广告时,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商
《广告法》第32条规定,广告主应与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广告经营者开展广告业务,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
合作,存在广告不能发布的风险。不同性质的单位,该等
合法经营资格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一)一般的广告经营单位,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广告业务;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
布业务的,还应取得《广告发布登记证》。
三、短信推送等主动营销广告的发布应遵循应邀发送
制度
针对推送广告泛滥的情况,新《广告法》第43条明确
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单位或个人发送电子信息方式的广
告,也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工业和信息化
部也另行下发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对通过短信发出的商业性广告作出更
为严苛的应邀发送规定。综合上述法律法规,我行的主动
营销广告发布应作出如下调整:
(一)以手机短信向客户发送广告的,应先行取得用
户的明确同意,同时在短信上载明发送主体、拒绝接收方
式;
(二)以其他电子方式向个人发送广告,或向私人住
宅、交通工具发送纸质广告的,因不受《管理规定》约束,
目前仍可以以默示方式取得同意,即通过发送载明“若用
户不回复此请求的,则视为表示同意”的方式获得同意。
广告中仍应明示发送者、,并提供拒绝接收的方
式。
四、互联网广告需具备一键关停功能
(一)在我行发布的广告,应能一键关停,且关
停标志应显著;
(二)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的,我行应在与其
签署的合同中,约定广告发布平台对我行委托发布的广告
符合新《广告法》相关要求,并约定广告发布者如未实现
该等功能,应赔偿我行因违法而遭受的处罚。
五、违法发布广告,法定代表人三年内禁为高管
新《广告法》第70条规定,同时符合下述的法定代表
人,将受到三年禁入(三年内不能担任公司、企业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处罚:(1)所在企业发布虚假广告
或存在其他违反广告法行为;(2)所在企业因上述违法行
为被吊销营业执照;(3)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这是首次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纳入违法广告处罚,
虽然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责任较为不易,但该等立法
表明了广告责任管理的趋严趋势,值得我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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