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
事
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
价费[]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
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以及原国
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
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
师
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
事
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
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
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
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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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
公
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
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
考
虑下列因素:
.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
件
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
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
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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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
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
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
规
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
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
执行法律事务。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
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
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
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
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
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
请执行总额的%。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部
分履约保证金,在委托事项办结后,依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
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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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
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
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
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
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各类非诉
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
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
意见(建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
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弓供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第十条采用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
可
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
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或向
下浮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
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下浮幅度。.
第十一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
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
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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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
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
案费。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
所
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
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
当在双方的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的性质、收费的方式、
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
方法等。
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一律收取人民币。
第十四条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
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
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
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
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
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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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退回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
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律师事务
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
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
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六条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烙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进行收费。在经
济不发达的地区或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
以适当减收或缓收律师服务费,但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
标准的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收支情况必须经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
政机关,接受价格、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
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不按适用范围确定收费方式的;
.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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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
行查处:
.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
.不报送年度收支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无合适理由,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
竞争、招揽业务的,由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予以解释。
第二十条国家对律师服务收费有新规定时,遵从其规
定。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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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元
()审查起诉阶段:—元
()审判阶段:—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
准的.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不涉及财产:—元
()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元的基础上再按
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万元(含万元)以下:免加收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元以上:.%
(三)上下浮动幅度:%
.说明:
()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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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
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
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
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
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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