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7: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中国快餐业)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

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

价费[]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

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以及原国

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

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

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

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

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

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

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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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

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

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

虑下列因素:

.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

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

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

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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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

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

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

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

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

执行法律事务。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

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

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

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

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

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

请执行总额的%。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部

分履约保证金,在委托事项办结后,依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

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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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

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

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

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

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各类非诉

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

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

意见(建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

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弓供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第十条采用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

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

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或向

下浮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

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下浮幅度。.

第十一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

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

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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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

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

案费。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

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

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

当在双方的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的性质、收费的方式、

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

方法等。

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一律收取人民币。

第十四条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

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

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

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

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

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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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

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律师事务

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

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

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六条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烙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进行收费。在经

济不发达的地区或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

以适当减收或缓收律师服务费,但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

标准的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收支情况必须经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

政机关,接受价格、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

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不按适用范围确定收费方式的;

.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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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

行查处:

.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

.不报送年度收支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无合适理由,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

竞争、招揽业务的,由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予以解释。

第二十条国家对律师服务收费有新规定时,遵从其规

定。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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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元

()审查起诉阶段:—元

()审判阶段:—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

准的.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不涉及财产:—元

()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元的基础上再按

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万元(含万元)以下:免加收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一万元(含万元):%

万元以上:.%

(三)上下浮动幅度:%

.说明:

()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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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

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

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

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

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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