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开发银行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法律完备性的

更新时间:2025-01-13 09:59: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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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开发银行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符合我国资产证券化法

律体系的相关规定

通过我们对开行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的深入的尽职调查,开行将这些资

产进行证券化符合《信托法》和《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

5.国家开发银行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全部交易文本均不违反我国资产证

券化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项目所涉及的《信托合同》、《管理服务合同》、《资

金保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起草和修

改,不存在与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6.国家开发银行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取得了央行、银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

的审批

在交易各方拟定该项目的交易结构并确定了交易文本后,交易各方将开元资

产证券化项目的方案上报至央行和银监会,由央行和银监会分别对该项目的交

易结构、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交易、流通、参与交易

的各方主体资格等内容进行了严格地审查,且最终取得了央行和银监会的批准。

二、从国际惯例上看,国家开发银行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符合国际惯例,满

足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

1.国家开发银行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采用国际通行的SPT交易结构。

目前在国际上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流的结构有两种:SPC交易结构和SPT

交易结构。由于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SPC交易结构目前有一定

的操作难度。与之相对应的为SPT交易结构,在该结构中,由发起人以特定的

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进而由SPT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进行资产证券化。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目前即采用的SPT交易结构。

2.国家开发银行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

根据国际惯例,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核心目标为实现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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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在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我们理

解,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础资产为开行对相应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的核心

权利为请求权,债权资产被设立为信托财产后,债权的请求权应该被移转给受

托人。在信托合法设立后,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将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因此,根据《信托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

资产可以实现风险隔离。

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实现有限追索。《信托合同》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对信托财产的有限追索进行了明确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仅在信托财产

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和追索权。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理解,开元资

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实现有限追索。

三、从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看,与其它产品相比较,国家开发银行开

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的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属于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类产品,

更具有典型性

(一)、在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前的信托产品属于“准”证券化金融产品

国内最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出现在华融、工行等金融机构。这些产品均属

于私募范畴,属于“一对一”的非公开化发行的一种信托产品。因此,相对于

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先前这些产品可以称为“准”资产证券化产

品。这些产品的标准性、规范性、典型性都不及开元资产支持证券。

(二)、目前以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券商”)作为计划管理人的资产支持金

融产品(以下简称“券商ABS”)与国际惯例可能存有一定差别

2005年中国网通CDMA资产受益凭证获准上市后,开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

化产品创新之门的又一尝试。券商ABS产品是继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后的又一类

资产支持金融产品。但是,从已经试点的券商推出的ABS产品来看,可能存在

以下两类问题:

1.券商ABS采用的交易结构与国际惯例不同

如前所述,国际上一般意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为了提高资

产的流动性,将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设立SPT(特殊目的信托),进而发行资

产支持证券,获得资金后转付给原始权益人。这个流程体现的是一种财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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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理。

此次券商ABS利用资产收益计划作为SPV。券商所做的资产收益计划产品

则是根据资产原始人的资金需求,先发行作为受益凭证的证券,然后利用这些

资金来专向购买与资产原始受益人的资产相匹配的基础资产。故券商推出的资

产支持收益计划实际上是一种逆向操作方式,不同于国际惯常的操作方式。

2.券商ABS采用的交易结构是否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两

个基本要求可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以目前CDMA项目为例,根据该项目的《募集说明书》的介绍,该项目的

担保机构(中国银行)将对联通新时空(发起人)于联通新时空划款日将联通

新时空收款账户中等于基础资产收益金额的CDMA网络租赁费划入联通计划收

益账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上述担保条款的定义,在联通CDMA项目中,担保机构为发起人按时

足额支付计划收益提供保证担保,因此我们理解,根据该条款容易导致认定该

项目的发起人为债务人,进而使整个交易结构被认定为企业的抵押融资行为,

形成发起人的负债,进而难以判断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否进行了“真实销售”,

导致难以判断“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需要进行具体的项目设计进行具体

判断。

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开元

资产证券化项目严格遵守现有法律体系,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惯常做法,与国际

惯例相一致。从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的各类金融产品看,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属

于标准的资产支持金融产品,比较好的实现了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符合资产

证券化的基本要求。根据上述评析,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

业务的不断推进,与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具有相似性的金融类产品必将成为未来

一段时间按内资产证券化领域内的领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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