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

更新时间:2024-11-06 16:51: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

1.对于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发行

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中国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应

当遵照上述规定办理。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

相关处理标准如下:

(1)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

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预审核申请,待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的,

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交易所决定中止审

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

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

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

意见。

(3)我会已受理待核准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

未申请的,由我会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

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

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4)我会已核准待发行或已发行待上市的,由主承销商及律

师事务所书面说明立案或被要求整改的原因、本次发行签字律师

是否涉案以及立案或整改事宜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在此期间,因

申请上市或发生期后重大事项,需新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发行

人应当另行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

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

律师应如何进行核查?

答:根据44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

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

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

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的全

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

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18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

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安

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

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安

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31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

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中国证监会将对环境保

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

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

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环境保护领域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3.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如何界定?

答: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提交发行申请时参照《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31号)的要求明确披露公

司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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