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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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

【法规标题】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

【发文字号】〔2010〕34号

【颁布时间】2010-10-20

【失效时间】

【全文】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

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4号——律师事

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2010〕34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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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

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

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

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四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

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

括:

(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

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

(三)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体包括:

是否实缴出资,资金是否如数到账,出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四)是否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情况,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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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税收情况,特别是最近3年盈利情况、净资本

和净资产情况、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情况。

(五)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

罚,具体包括:

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

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六)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信托财产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客户

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如

被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情况。

(八)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是否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

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

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在开立基本账户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记录,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主要股东外其他股东、股东的主体

资格,律师应当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前条

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条对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确认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权益持有人,股东股权结构图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股东之间是否相互持股、是否同时持有第三方股权、是否同时被第三方

控制,各股东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有兼职现象,是否可能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

第七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草案,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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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草案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必备条款是否已经具备,规定任意性条款的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

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股东关于出资额的安排,出资时

间的安排,是否承诺用自有资金出资和不代为持有出资。

第九条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已经履行法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人数是否在15人以上,高

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存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形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律师应当

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内部监控

制度。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查验内容

第十一条对公司的治理内控以及经营财务状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

包括: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相关机构之间是否分工明确、协调高

效、相互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和召开;

市场营销、研究投资、后台运营、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和内部管理等内部控制

是否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稳定,是否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对公司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最近1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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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公司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况,律师应当按

照本细则第四条第

(七)项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设施等情况,律师应

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办公场所是否已经购买或者租赁,办公

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是否已经

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

要包括: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已经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

机构授权,公司是否已为该分支机构制定了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是否已经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

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还

是经理层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

第十七条对修改章程的内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其中哪些部分是因为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不相符而修改的,哪些部分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修改的;章程修改的

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是否已经对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修改章程的程序是否合法;修改章程提案提出的情况,公司股东会召开的

情况,在股东会就修改章程进行表决时是否存在股东反对或者弃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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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的查验内容

第十九条对变更股东后新增股东的资格,根据新增股东属于基金管理公司

的主要股东、其他股东还是股东,律师应当分别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查

验。

第二十条对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

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为他人代为出资或者由他人代为

出资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变更股东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参照本细则

第六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

注册资本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变更名称,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名称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

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拟变更的公司名称是否已经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登记手续;对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名称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对变更住所,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住所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

定;变更住所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新的住所是否已经购置或

者租赁。

第二十四条对变更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事宜是否已经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各股东是否

同比例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不同比例变更的,对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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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股东承诺增资的,是否已经到位并经过法定机构的验资,是否以自有资

金出资。

第七章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基金从业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何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所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知识考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七条对相关工作经历和管理经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3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督察长拟

任人选是否具有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此前所从

事的主要管理经历的具体内容,该具体工作内容是否与拟任职务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对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

况,是否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不良后

果是否已经消除。

第八章募集基金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条对拟任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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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资格,即是否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管理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

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合规情况,具体包括:

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前只基金的募集情况,具体包括:

是否募集成功;募集失败的,投资人缴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是否全部返还

完毕并已满6个月。

第三十一条对拟任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否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业务

人员。

(三)合规情况,具体包括:

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第三十二条对拟募集基金的具体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方向是否明确、合法;

(二)运作方式是否明确;

(三)基金品种是否符合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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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名称是否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授权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拟任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是否依法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相互投资和持有股份。

第三十五条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的募集设立,律师应当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对拟任投资顾问、拟任资产托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查

验。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内设机构,即是否设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合规情况,即最近3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

处罚。

(三)制度建设情况,即是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

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销售适用性情况,即是否建立了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五)人员情况,即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是否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否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

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对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

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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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是

否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

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

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对本细则第

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取

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是否不少于30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

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查验内容

第四十条对审议事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属于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议案内容属于一般事项

还是特别事项;议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对召集人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第四十二条对召集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是否

已经履行相关前置程序;是否依法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对参会人员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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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亲自或者委托他人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为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四条对会议形式和议事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对表决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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