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

更新时间:2024-11-06 10:43: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二手房买卖纠纷)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

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

执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

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

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

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

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

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权结构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股东之间是否相互

持股、是否同时持有第三方股权、是否同时被第三方控制,

各股东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有兼职现象,是否可能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八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草案,律师应当查

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章程草案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内

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必备条款是否已经具备,规定任意性条款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

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股东关于出资额的安排,出资时间的安排,是否承诺用自有

资金出资和不代为持有出资。

第十条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律师应当查验的内

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

已经履行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是否已经与主要

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人数是否在15人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存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

形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

险控制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内部监控

制度。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查验内容

第十二条对公司的治理内控以及经营财务状况,律师应

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等相关机构之间是否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相互制衡,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和召开;市

场营销、研究投资、后台运营、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和内部

管理等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稳定,是否有

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三条对公司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

要包括:在最近1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

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第十四条对公司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的情况,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进行查

验。

第十五条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设

施等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

构名称是否规范,办公场所是否已经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

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律师

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否明确,是否已经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授权,公司是

否已为该分支机构制定了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是否已经获得公司

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

董事会还是经理层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

准。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

第十八条对修改章程的内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

包括: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其中哪些部分是因为与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相符而修改的,哪些部分是根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修改的;章程修改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是否已经对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

第十九条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

包括:修改章程的程序是否合法;修改章程提案提出的情况,

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情况,在股东会就修改章程进行表决时是

否存在股东反对或者弃权的情形。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条对变更股东后新增股东的资格,根据新增股东

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他股东还是股东,律

师应当分别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规定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二十一条对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律师应

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是

否存在为他人代为出资或者由他人代为出资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变更股东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律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

注册资本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变更名称,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名称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

会还是董事会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拟变更的公司名称是否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

登记手续;对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名称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对变更住所,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住所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

会还是董事会决定;变更住所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

构批准;新的住所是否已经购置或者租赁。

第二十五条对变更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

要包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事宜是否已经经过公司股东会

决议通过;各股东是否同比例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不同

比例变更的,对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股东承诺增

资的,是否已经到位并经过法定机构的验资,是否以自有资

金出资。

第七章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基金从业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

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何

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在有效期

内。

第二十七条对法律知识考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

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

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八条对相关工作经历和管理经历,律师应当查

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3年以上金

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督察长拟任人选是否具有会计、监

察、稽核等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此前所从事的主

要管理经历的具体内容,该具体工作内容是否与拟任职务相

适应。

第二十九条对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律师应

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

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

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第八章募集基金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拟任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

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否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管理拟募集基金

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

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

间。

(四)前只基金的募集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募集成功;募

集失败的,投资人缴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是否全部返还完毕并已

满6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拟任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

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否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托管拟募集基金

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三)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

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

间。

第三十三条对拟募集基金的具体情况,律师应当查验

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方向是否明确、合法;

(二)运作方式是否明确;

(三)基金品种是否符合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是否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是否存在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授权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拟任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是否依法按照公司章程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律师

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为

同一人、是否存在相互投资和持有股份。

第三十六条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的募集设

立,律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拟任投资顾问、

拟任资产托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查验。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七条对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律师

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设机构,即是否设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合规情况,即最近3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制度建设情况,即是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等基金

销售业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销售适用性情况,即是否建立了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五)人员情况,即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

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是否不低于该部门员工

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

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

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八条对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

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

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

整改期间;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

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内容进行查

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

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

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

务的工作经历;

(三)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

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

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是否不少于30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

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查验内容

第四十一条对审议事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是否属于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议案

内容属于一般事项还是特别事项;议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二条对召集人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

主要包括:是否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三条对召集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是否已经履行相关前置程序;是否依法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第四十四条对参会人员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

要包括: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是否为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五条对会议形式和议事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

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六条对表决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

括: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非行

政许可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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