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三性具体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三性具体是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权
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是民众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
讼的,收集的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这三条是有可能不被采纳
的。不管事情的真相是如何的,工作人员如果通过暴力殴打
等这些方式收集证据的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证据三性具体是什么?
▲一、关联性的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
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
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
要的属性。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
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
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
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
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原告提供的被告
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
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
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
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
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
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
(五)项和第(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的证据材料。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
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
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
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
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以偷拍、偷
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
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
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利诱、欺
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
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
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
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对当事人
违反诉讼程序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
材料”是对域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的合法
性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兜底
条款。适用《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时须注意:
(一)其中“法定程序”应当是指法律、法规和不与法律、
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章规定的程序;
(二)被告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要求原告提供证据时,还应将其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
知原告;
(三)被告必须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履行
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职责。
(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
法院可以采纳,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
条中的内容也属于对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应注
意理解和适用。
▲三、真实性的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在审查通过之后,法庭应进一步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一般情
况下审查证据真实性的五个方面内容,第五十三条确立了
“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为了使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
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证据规定》在第五
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中为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设立了一系
列的证明规则:
1、排除规则,是指在实践中,根据法官的经验足以判
断出此类证据是不真实的,应当排除在定案的证据之外的规
则。豍《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对不具
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排除,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依
据。
2、最佳证据规则,是指选择最佳形式的证据和最有说
服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遵循的规则。《证据
规定》第六十三条对这一规则作出了规定。
3、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
准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
均属于对自认行为作出的规定。适用《证据规定》第六十五
条规定时,法庭也可不采信当事人的自认而参照相关证据认
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促成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4、推定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事实或者日常生
活经验法则,能够推断出另一个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规则。
《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均
可以认为属于推定。
5、补强证据规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独
作为定案根据,而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根
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证据即属于补强证据范
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
为定案依据。
证据的三性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是这样要求的,可以
说民事和刑事官司当中,证据只有符合以上三性还是有效的
证据。现在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收集证据的这种案例相对较
少,毕竟整个执法过程都是金辉完全公开透明的,可是民众
置身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就算收集证据不易,但证据不充
分或者收集的证据是虚假的,都是得不偿失。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21:1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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