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体。
3.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
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4.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了行政法、
民法商法等的内容。
5.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
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
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
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定政权的组织以及公尽其所有基
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7.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
律。
8.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9.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1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
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12.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
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13.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4.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
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16.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
程序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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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含四层含义:
⑴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⑵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⑶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⑷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19.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⑷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⑸部门规章⑹地方规章⑺国际
条约。
20.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
式。
2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
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
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
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
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⑴国家主权的事
项;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众自治制度;⑷犯罪和刑罚;⑸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⑺民事基本
制度;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⑼诉讼和仲裁
制度;⑽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3.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
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
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24.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地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
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25.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地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
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⑴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⑵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6.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8.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⑴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
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⑵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
29.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
30.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
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统称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
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3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⑴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⑵属于本行政区域
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2.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地方规章,如《重
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33.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
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
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34.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
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⑴宪法至上⑵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⑷新法优于旧法⑸需要由有关机关裁
决适用的特殊情况⑹备案和审查。
35.《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6.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
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37.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
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
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38.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
商法、社会法的关系。
39.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40.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
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到主要是财产关系。
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2.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到的重要组成部分。
4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建设
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4.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
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凳事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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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7.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懂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
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8.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
团法人。
49.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
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
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0.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
5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⑴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⑵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
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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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由
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部分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
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5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
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54.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
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55.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
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56.《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7.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
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58.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59.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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