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3期
NO-3 20 1 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JOURNAL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2013年5月
May.2013
粤 巷澳终贸舍 的法律基础
蔡镇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510420)
内容提要: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既不完全是国内法,也不完全是国际法或国际条约,而是综
合性的法律基础,其中包括宪法及港澳基本法、WTO协议、CEPA协议、区域合作的各种安排及协定等。
粤港澳合作的法律基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CEPA协议缺乏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律依据,
革发展规划纲要(20O8—2020年) 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缺乏宪法依据。法律上应明确地方政府包括港澳特别行政区政
府缔结地方政府间合作协定的权力,在《立法法》中明确合作协定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法律基础;粤港澳合作;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962(2013)03.0009.07
前言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性质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国内行政
区域之间的合作,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不同的行政区域间
的合作。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组成部
分。不论香港、澳门拥有多大的自治权,其自治权始终来源
于中央政府的认同和授权,从这个角度说,粤港澳经贸合作
一、粤港澳经贸合作法律基础的范围
(一)宪法性文件
宪法、港澳基本法等宪法性文件是粤港澳经贸合作最
基本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香港、澳门基本法是港澳地区的基本法。这些宪法性文件不
但是调整粤港澳经贸合作的基本法律框架,也是粤港澳经贸
合作基本的法律基础和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具有最
高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不
是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合作。
粤港澳经贸合作也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国内合作。根
据中央“一国两制”的基本设计,港澳是特别行政区,实行
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港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内法主体。
港澳虽然是中国的行政区,是国内法主体,但由于历史的原
因,它们都是国际条约中的主体,在国际法意义上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关税区。而广东虽然也是中
得与宪法相违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
高行为准则就是宪法,港澳地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也不能例
外。
粤港澳经贸合作是在“一国两制”的政治构想下,对香
港和澳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进
行规定的基本法律规范,其效力分别及于港澳地区,是我国
国的行政区,但不具备独立关税区的地位,只是中国的一个
省。因此,粤港澳经贸合作是相对独立的合作,不是国内意
义上行政区域之间的合作。
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既不完全是国内法,也不
完全是国际法或国际条约,而是综合性的法律基础,其中包
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内地和港澳地区也应像遵守宪法一样
遵守港澳基本法。
(二)WTO系列协议
括宪法及港澳基本法、WTO协议、CEPA协议、区域合作
的各种安排及协议等。这些合作的法律依据有一部分与国内
其它行政区域与港澳合作是相同的;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法
WTO系列协议是粤港澳经贸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础,因
此,粤港澳三地都必须遵循WTO系列协议。香港、澳门的
国内法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国际法
律依据不同于国内其它区域,如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
要、广东省与港澳政府的府际协议等。
上的地位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内的“单独关税区”。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与大陆地区
收稿日期: 20l 3.02.08基金项目:本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2012年
研究课题“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JBF201212号
作者简介: 蔡镇顺(1 956一),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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