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条文研究与分析
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它的
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经过
4次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
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
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判审理
标准及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全文共十二章九十二条,前四章规定了侵权责任
的一般性规则,五至十一章规定了七种不同的侵权责任类型,第十二
章规定了该法实施的时间。这部法律中的很多内容与以前的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内容是衔接一致的,下面我主要结合几个具体的法律条
文来谈谈这部法律的几个亮点以及它与以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一
些区别。
《侵权责任法》的第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不同责任互相竞合
时,首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侵权责任。由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前两种
责任主要借助于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追究,而侵权责任主要是对私人权
益的补偿,先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比如无
照驾驶致人受伤,行为人既要负侵权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又要负相
应的行政责任,通常是支付,在侵权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应当
先支付赔偿款。
这部法律的第二个亮点是确立了有限的“同命同价”原则。我们
都知道在以前处理因侵权致人死亡案件中,确实存在着“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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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的计
算是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进行区分的,对于这种情况,社会
各界的质疑声一直络绎不绝。《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
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这
一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难事故时,就可以采取统一的标准
或者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但这个条文中有个前提条件是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而且也仅是“死亡赔偿金”可以相
同数额,其他的项目(比如伤残赔偿金)还是有差异的。所以说这个
条文是有限的“同命同价”,当然,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尽可
能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生命的平等。
《侵权责任法》第三个比较大的亮点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
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
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
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中的精
神损害赔偿仅依据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
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比较模糊、难以操作,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
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司法实践中
通常在赔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
块。法官办案中,只能在主观分析和自由裁量中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合理性。《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了精神损失索赔的法律依据,应该说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第四个亮点是针对网络侵权事件,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
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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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
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
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提示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
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明知规则)。《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提示规则,网
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得由受害人先提出来,要求网络经营者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另一个是明知规则,网络经营者明知道某信
息已构成侵权,还不采取措施,放任其发表传播,那不需要提示,就
要承担责任。这个条款使网络侵权的救济更为有效,从而在事实上促
进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比如网上发帖,由于有了《侵权责任法》
的约束,发帖人将会更加理智,不会随意的侵犯他人权益,网站管理
人员也将会更加尽职尽责。
第五个亮点是明确了产品责任中的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第四
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
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
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是缺陷产品的警
示、召回制度,我国以前的法律中也有零散的产品召回制度,但缺乏
一个刚性的法律支撑,侵权责任法恰恰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具有积
极的现实意义。第四十七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明知
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所谓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
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简单来说就是赔偿额比受损失数额要大,比如
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为一万元,法院认为需要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就判
决侵权人赔偿受害人两万元,这就是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里面就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目的是在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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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
罚,以防止其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警醒他人的目的。比如对于“地
沟油”、“毒奶粉”的生产、销售商,被侵权人就可以用这一条来请求
惩罚性赔偿,当然,对于具体的赔偿基数和倍数,《侵权责任法》并
没有明确,还需要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
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六个亮点是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
通事故责任处理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
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发生有过
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通常来
说包括租赁、借用人没有驾照;租赁、借用人酒后租车或借车,这一
条款对维护我国目前日益繁荣的汽车租赁业很有好处。另外,第五十
三条规定了肇事逃逸也属交强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
予以赔偿,这一规定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充分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也结束了各地保险公司对于肇事逃逸车
辆是否要承担交强险责任的争论。
第七个亮点是规定了医疗机构泄露患者隐私和过度诊疗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医方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义务,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
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
《侵权责任法》还禁止过度诊疗,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所谓不必要的检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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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给他检查的医生让他做脑CT,又
做核磁共振,还进行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得的
是感冒。这些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
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第八个亮点是明确了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动
物致损责任”条款中只提到了“饲养的动物”这一概念,没有明确遗
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
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个亮点是关于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今
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倒楼事件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个亮点是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第八十七条规
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高空坠物难以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当然,可以
证明自己与加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就无须承担补偿义务。
除了上面说的一些亮点外,《侵权责任法》中还有一些应引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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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注意的条文,比如第十六条,与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比,《侵
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块,按通常的理解,
伤残赔偿金本身属于财产补偿性质,是对受害人受伤后减少的收入进
行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来自于受害人的收入,伤残赔偿金和被
扶养人生活费其实是重复计算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
的除外。这条中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怎么理解?第一款中规定“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诉权,第二款中的
“支付合理费用的人”应该是指除近亲属以外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比
如远房亲戚、邻居等人,在他们为被侵权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后,他们
也有权起诉侵权人,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是没有直接规定的。
最后再来谈谈责任主体问题,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
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
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
有些区别。《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
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两个
法律条文相比较,有以下两点区别:1、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承担的
是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赔偿义务,以前的一些判决书
对监护人称谓不一,有的判决书上写法定代理人某某,有的判决书上
直接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在判决结果上也表述不一致,有的判决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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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支付义务;有的直接判决监护人承
担支付赔偿款的义务。现在《侵权责任法》统一规定了监护人承担的
是侵权责任,那么在判决书上就应当统一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在判决
主文上直接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2、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支付的
部分,《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还规定了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赔偿”,去掉了“适当”两个字,而且把单位除外条款去掉了,也
就是说即使是单位担任监护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法律条文
相比较,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
从整体上看,《侵权责任法》着眼于保护民事主体尤其是被侵权
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认真学习这
部法律,将对我们的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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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8:5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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