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谁来主张赔偿金
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近亲属或被抚养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没有近亲
属时,谁有权主张保险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五保户如果有近亲属时,近亲属是赔偿权利
人,村民委员会不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没有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也不是赔偿权利
人,但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丧葬的,可主张丧葬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由于五保户没有近亲属,又没有法定抚养人,没有赔偿权利人,就没法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不用向第三人支付赔偿保险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保险理赔,
只能获得丧葬费保险理赔。
五保户交通事故死亡其外甥女有权主张赔偿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受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
与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作为死者XX的外甥女系XX的近亲属,因此原告作为本案赔偿请求权利主体主体适格。
1、“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其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系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应由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该项赔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
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
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
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
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遗产中不包括死亡赔偿金,遗产具有
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可
以主张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
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
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
律和司法解释中不到依据。司法解释虽采取“继承丧失说”,但该学说仅是针对直接受害人
死亡时对其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所蒙受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
财产。
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因《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而得出将死亡赔
偿金视为遗产的结论。2005年3月22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
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
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
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
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享有的,不宜认定为遗产。
因此,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
补偿,应由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该项赔偿权利。
本案中,受害人系五保户,虽然其享受国家政策由政府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
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但这不影响其近亲属在其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法定权
利。死亡赔偿金赔偿的理论基础是“继承丧失说”,该理论认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与其是“经
济性同一体”关系,因婚姻或者继承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以外
的全部收入,而由于侵权事故事实上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财产逸失,故死亡赔
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这种逸失损失的赔偿。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实体权
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这其中并不涉及权利义务一致的问题。
2、原告作为XX近亲属本案主体适格。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本
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
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原告系XX的外甥女,属于XX的近亲属,并且XX除原告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原告作为本案赔偿
权利主张人主体适格。
二、村委并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1、村委既不是继承权利人,也不是赔偿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本
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
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
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
求扣回‘五保'费用”。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2006年3月1日已经被新的条例废止。
在新的条例中“五保”的经费从由村组支出改成了由国家财政负担,并且去掉了五保户死亡后
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的规定。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批复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五保户的遗产
当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五保供养”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其供养经济来源是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承担“五保”帮助的
机关或组织,其本身即有对“五保对象”生养死葬的法定义务,其不能因“五保对象”的死亡而
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利益,“五保”供养亦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对经批准享受五保供养
待遇的“五保户”进行供养,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责职。“五保户”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这在2006年3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有体现,同时该条例
已取消了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处理的相关条款,正说明了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立场。
并且通过上面分析也可看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XX的遗产,因此从这方面来说也不适用农村
五保户抚养协议关于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因此,五保供养机构不应具备主张五保供养对象因交
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综上可见,XX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实清楚,被告XX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XX近亲属,是本案
适格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XX主张赔偿权利。
此致
代理人: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1月22日
五保户车祸身亡乡政府起诉获赔偿
近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3岁的五
保户老人梁某不幸因车祸身亡,与老人签订《敬老院五保监护供养协议》的四排乡人民政府作为
原告起诉肇事司机廖武德、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
支公司,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1年2月16日,被告廖武德驾驶桂B40676号重型货车在国道323线上从荔浦往柳州方
向行驶,当行至926km+950km处时,撞对在路上步行的原告四排乡政府敬老院供养的五保户梁某,
导致梁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梁某与被告廖武德承担事
故的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四排乡人民政府遂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支出的各种费用共计90771元。审理过程中,被告廖武德、红龙公司、
保险公司均辩解:四排乡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排乡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30日与五保户梁某签订了一份《敬老院五
保监护供养协议》,依协议约定,原告对梁某尽监护抚养义务直至其死亡止。梁某作为五保户且
无子女,长期生活在四排乡政府设立的敬老院中,且敬老院履行了对老人的扶养义务,因此,
四排乡政府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请求。经过调解无果后,最后,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敬老院
五保监护供养协议》原件及其他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鹿寨支公司赔付原告鹿寨县四排乡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89771元。在
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被告也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
来源:广西法制网|作者:覃仪晏
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2005年3月22日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
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
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
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
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
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
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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