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作者:张成余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3年第04期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然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诸
多问题的存在使法律不能得以正确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合理维护。出现了:认定
事实标准不一,适用法律标准不一,鉴定结论等同于“准判决”。如此诸多审判实践问题长期悬
而未决,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归纳、简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4-0018-03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然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诸多问题
的存在使法律不能得以正确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合理维护。出现了:认定事实标
准不一、适用法律标准不一、鉴定结论等同于“准判决”。如此诸多审判实践问题长期悬而未
决,当事人惶然、代理律师怅然。造成当事人连续上诉、申诉、上访等讼累,降低甚至伤害了
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尊严。
人身损害赔偿(下称人赔)属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领域。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实施。从此,
由于立法的空白和缺少有权解释,造成侵权法理论标准不一,导致审判实践标准各异。裁判者
长期形成的思维惯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种有悖于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问题。笔者在诉
讼代理过程中,对司法实践中涉及赔偿案件中久而未决的问题,做以下归纳、简析,并提出解
决方案,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认定侵权法律事实的过程,不遵守法定归责原则和证据规则而凭感性推断
在审理中,或是非法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或是非法加重被告举证责任,甚至在没有充分
的证据时,想当然地运用“公平原则”,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往往造成双方同时上诉或申
诉、上访的后果。其主要原因是:包括裁判者在内的法律工作者,没有充分掌握法律和司法解
释的相关内容。2004年的《解释》已经根据《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关于人身侵权的法律
原则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法原理,首先应
在查清案件主要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归责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或是
适用特别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适用当事人均无过错而造成损害的“公平原则”。这不
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更是认定侵权事实以及责任划分的关键,并以此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
规则,来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各方当事人能够依法预见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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