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说明、法律依据及法律风险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
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
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用。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
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可能获得以下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803040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赔偿标准:
2017年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
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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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方法:
40152元/年×20年=803040元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46257.75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
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
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
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
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
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赔偿标准:
2017年3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
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433元。
3、计算方法:
(1)母亲:26433元/年×5年÷4=33041.25元。
计算说明:母亲已超过75周岁,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
费;母亲有4个子女,因此只能主张赔偿其中1/4的份额。
(2)孩子:26433元/年×1年÷2=13216.5元。计
算说明:孩子已超过18周岁,按规定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
费,基于孩子仍在读书,尚有一年大学毕业,读书期间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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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且双方需要先行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因此,可以比照
《婚姻法》的规定,按1年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夫妻双方均
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主张赔偿其中1/2的份额。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
以下方式:(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2、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伤残、死亡赔偿金
外)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赔偿标准,通常情况下,因侵权行为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法院通常判决赔偿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
如果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受害人亲属也可以多主张精神
损害抚慰金。
四、丧葬费35787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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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标准:
2017年6月7日,江苏省统计局年度统计调查结果显
示,2016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71574元。
赔偿标准说明:该平均工资金额为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数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就2016年平均工资,发布正式通知。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微调。
3、计算方法:
71574元/年÷12月×6月=35787元。
五、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0000元
1、法律依据:
《人赔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
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
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赔偿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
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标
准,由法院酌情确定,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10000元。
如果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受害人亲属也可以多主张受害
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
合理费用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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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赔偿合计:945084.75元
特别说明:
一、本起事故的致害人涉嫌刑事犯罪,将会被追究刑事
责任。
行为人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系过失(疏
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过失致
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如果致害人是为自己干活,赔偿责任由致害人承
担。如果致害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
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当事人自行调解除
外)。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
决、裁定。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
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
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
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
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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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
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
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
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
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4、《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
(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如通过
调解结案,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
额不受限制。
(2)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
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
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
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
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该具体赔偿项目的列举,实为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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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
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三、如果致害人是受雇佣于他人,则应由雇主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受害人所主张的项目应当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
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
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
为从事雇佣活动。
以上计算金额、分析意见及风险提示,供调解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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