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
作者:汤浩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2期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原则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
作者简介:汤浩圩,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1009-0592.2020.01.219
引渡是主权国家在追诉外逃犯过程中,解决因法域不同而产生的国内诉讼法律管辖障碍的
国际司法合作形式,是有效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制度保障,目标是遏制跨国犯罪。持续探索
建构死刑与引渡的“制度桥梁”能够使死刑不引渡发挥在公民权利保障中的“安全阀门”功能。随
着我国针对贪污贿赂罪在内的经济犯罪的防治进入新阶段,大量涉案金额巨大并且涉嫌其他特
别严重犯罪的嫌疑人纷纷潜逃至,利用所在地奉行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挑战我国司法权威,
从程序法上阻碍我国法院的外逃人员引渡工作。
死刑不引渡是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在接受引渡之后,被引渡人可能被请求国法院判处死刑
时拒绝接受引渡请求的原则。除非请求国向被请求国作出对被引渡人不适用死刑的保证,否
则被请求国将不予引渡,该原则所涉及的对象包括宣告刑为死刑的罪犯。国家主权原则是引渡
制度的基石,引渡由当事国协商决定,是国家间的约定而非法定义务。在国家间尚未订立引渡
条约的情况下,为避免本国司法管辖权受到损害,多数国家拒绝承认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基
于属人管辖原则,请求国对不在本国领域内的公民主张管辖是主权国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被
请求国根据属地管辖,在收到引渡请求后不会立即作出交付决定。根据“生命尊严”的法理精
神,西方法学界产生了死刑存废议题的争论。伴随“生命权保障运动”的兴起,死刑不引渡适用
的伸缩弹性正在降低,由特殊规则上升为普遍原则,甚至“坚硬到了不容妥协和商量的程度”。
随着公民权利保障在引渡条款内容中的具体化,促使公民权利保护成为死刑与引渡制度连接的
枢纽。
“只要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就不会有合适的刑法体系”。各国法律体系的冲突使死
刑不引渡成为外逃犯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和刑罚惩处的“挡箭牌”。瑞士《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
明确规定:“如果请求国不承诺将不在请求国境内对被追究人处以死刑,或被追究人将会受到
有损其人格尊严的待遇,应当拒绝引渡”。联合国《引渡示范公约》第4条“拒绝引渡之任择性
事由”亦规定了该原则的适用。但“只有在废除死刑后方可引入死刑不引渡”的主张阻碍了我国
拓展引渡合作的空间。本文支持“即便是不赞成立即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可以为引渡合作附加
条件,或承认合作伙伴所提出的类似条件”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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