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3: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证明书写格式)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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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4期

近年来网络直播服务在资本推动下快速发展,各种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截止

2018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较2017年末微增294万,用户使用率为

53.0%1。观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娱乐,甚至被称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社交方

式。根据直播内容,网络直播通常可细分为体育直播、真人秀直播、游戏直播、演唱会直播

等。当下互联网语境中的网络直播,是指由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个人主播通过其个人电脑端自带

或外接的音视频采集设备现场录制视频,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例如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屏幕捕

捉功能)不间断截取其个人电脑实时画面,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器,供不特定网络用户实

时观看的方式2。

其中,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个人主播利用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将其本地电脑播放

的电视剧、电影等视频内容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器供不特定网络用户实时观看,尤其是有

些主播为了吸引用户,特地将视频网站上热播的收费电视剧、电影等视频免费直播给其他用户

观看,其行为边界实际上已经进入视频权利人的权利领地。

目前,多数观点将该种情况下的网络直播平台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主播在其平台

上直播影视剧作品的行为,视为网络主播的个人直接侵权行为;而网络直播平台并不直接提供

作品,因而不构成直接侵权,只对平台是否需要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价。对于这种

新型的影视网络直播模式,在著作权法上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

一定的争议。有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具有随机性,因此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不应赋予过高的法

律义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网络直播平台侵权责任分析

网络直播平台一般不构成直接侵权

网络服务可分为两种:直接提供作品的内容提供服务,未直接提供作品只提供存储、搜

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服务的非内容提供服务,分别对应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

者。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由于其直接提供作品,因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存在法定

免责事由时,其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这是传统著作权侵权

认定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并无特殊性。

尽管网络直播平台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形式,并非传统的存储、搜索、链接等服务,但

其实质上并未直接提供作品,而是为个人主播传播有关作品提供了包括录屏和直播服务器等技

术服务,因此网络直播平台通常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并未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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