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
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
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
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
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
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
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
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
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
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
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
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
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
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
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
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
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
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
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
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
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
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
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
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
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
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
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
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
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
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
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
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
但却不配称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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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4:14: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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