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
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及法律质证
◎ 文/冯建伟汤勤勤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研讨会(以下简称深圳研讨会),类似
的培训班、研究班当然也不在少数,
此类研究和讨论,为刑辩律师的法律
辩护提供了参考意见,同时也引发了
业内人员更多的思考,进而推动和规
范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深圳研讨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律
师行业的专业思维和专业优势,从质
证角度、质证技巧和质证效果三个方
面的严格意义来看,甚至会让注册会
计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
无法出具,究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研
讨会的某些结论值得商榷,而且关键
在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理论研究不
足,缺少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思维
和专业实践。
2018年12月12日深圳市律协刑
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了
会计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审计报
告的质证质量,要做的功课应该远比
研讨会的内容要多,了解注册会计师
行业则是第一步。
(一)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业务的行
业规定
与司法诉讼活动,但很显然,其执业
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是基于注册会计
师行业所可能产生的各类鉴证业务所
做的一般性规定,这种规定与我国的
司法诉讼要求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这
种差异很容易造成报告使用人看不懂
报告或者误读报告,这是对报告使用
人的不公平;也很容易造成律师行业
无法对报告进行质证或者在质证时重
形式轻事实,将质证工作引入律师擅
长的质证“技巧”方面,这是对注册会
计师的不公平。为了解决或者缩小这
种不公平,注册会计师很有必要解读
自己的专业和报告,谨慎、积极地参
与司法诉讼活动。
(二)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业务的依
据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基于经济发展
而产生的,是经济规律的一个必然体
现,自诞生之日起就自带鉴证与服务
两大功能,这种功能有别于基于行政
需要而成立的其他鉴定机构。与之相
适应的,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建立
了一套与国际趋同的执业准则,其执
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
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其中的鉴
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
根据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
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
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
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
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
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
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该条规
定从执业准则的角度说明了中国注册
会计师完全可以参与司法诉讼活动。
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参
1.通用性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
则》
该通则是司法部为了规范司法鉴
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
而发布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司法鉴定
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
业务活动,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
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
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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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
深圳研讨会提及鉴定人出庭次数
较少和鉴定人出庭率较低两个问题,
并列出了相关数据,同时认为由于律
师欠缺这方面知识,对司法鉴定意见
书或者审计报告质疑率较低,那么笔
者认为如果律师行业想要提高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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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见的活动”,该条也完全适用于注册会
计师的司法鉴定业务,但通则显然不
可能对各类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做出
规定。
由于通则规定的宽泛性,现实中
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当专业性依
据更符合案件事实时,注册会计师应
该可以选用专业性依据进行处理。
2.专业性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该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开展鉴证业
务的技术标准,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
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
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
则办理”,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之所以能
被称为“专家”意见,能够出具具有
法律效力的鉴证报告,就是因为其具
有专业特长,所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
依据不容忽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
务不完全等同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的司法鉴定业务,准则第五条规定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
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
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
程度的业务”,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
利用专业特长、运用职业判断,选取
合适的评价标准,做出正确的司法鉴
鉴定业务之间的技术差异,更不能使
用鉴证业务的技术标准来做挡箭牌,
比如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等,以期免
除或者减少自己鉴定差错的责任。《中
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标准可
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
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
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
门制定的”,显然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