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法不容情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8: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兖州抢孩子)

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

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

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

律为准绳。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

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

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

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

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根据上面的叙述,我认为法不容情。

QUESTIOS:

1.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

2.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

呢?

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

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

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

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所谓的特殊状

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

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

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

可以在其中到相对平衡点。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因此,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因素一直都在。如果法律容情,那些官吏又要退回

到几百年前的官官相护了。假如法也容情,那么法官就成了重要因素。讨好了法官,乞求判

罪上的倾斜。这样的话,社会会变得更加腐败不堪了。

执法人员或是法官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的宽恕是人有情。人不是冷血动物,不可能没有感情,

但法律无情。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惩罚犯罪。惩罚是为了警戒人们不要做违法的事。

法律是一种手段,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无情恰恰给了那些想乘人情空子的人以约束。

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这样的情节:某人的亲人朋友被杀,于是这个人苦练工夫,最终

把仇人给杀。这是常说的一命换一命。在那里,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过多的批判,还被认为是

一种道义。但是现在,首先是法律。我们不可能说这样事出有因,从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如

果有人为了赡养老母亲而去抢劫,甚至更为严重。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在我

们的21世纪,这个人就会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因为,法不容情。

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

由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

元花个精光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

要之下,他萌生了杀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

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

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劫得现金2100元。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

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

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

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

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我们应该持怎样的态度呢?很多人觉得青少年很小,有些事情不懂,

应宽大处理,抱以宽容的姿态。事实上,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合适方法处理。

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

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

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

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

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

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案的主谋就是老蒋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今年刚20岁的小蒋在父亲所在的单位上班,

7月27日他离家后,向他人借了4万元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在他人的多次催讨下,

无力偿还的小蒋最后竟然把主意打到了父亲身上,想到假装被人向家人索要7万元赌债

的馊主意。

家境本不宽裕的老蒋夫妇,东拼西凑也无力拿出这笔巨大的“赎金”。更让夫妻俩心痛的,

也许是儿子的荒唐行为,以及为之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情与法是两回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说,情与法是两回事。在法律面前,自己的亲人、

朋友也是涉嫌犯罪,哪怕亲属能够原谅你。所以这种行为还是会得到刑事制裁,只是法官在

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作考虑。

2002年4月7日11时许,富源县大河乡起铺村委会新明村村民万家坤到大河派

出所报称:其叔父万云宝被其父万忠良打死。县局刑侦大队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技侦民警赶

赴现场与大河派出所一道认真开展工作。警方将嫌疑人万忠良控制,展开现场堪验、尸体检

验及大量调查访问等一系列工作,审讯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万忠良供述万云宝之死是他一

人所为。但通过分析研究,民警发现,从年龄、体力上看,死者万云宝56岁,身强体壮,

万忠良58岁,视力老花,身体较差,凭万忠良一人之力难以将万云宝致死,且万忠良供述

打万云宝的部位、工具与尸检情况不符。民警再经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事实,澄清

了万云宝之死是万家坤及其父万忠良共同所为的事实,解开了父欲代子独揽罪责的迷局。案

情清楚后,近日,警方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

三十岁的四川人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7年后,周

某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周某又因给哥哥作伪证被公诉机关以伪

证罪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抢走家住丰台区的申家兄弟现金500

元,并打伤申家两兄弟。后他们在丰台区陈某家里抢走现金1200元和一张5400元的存折,

并打伤陈某。接到报案后,警方很快便将周某抓获。在公安机关,周某将哥哥也供了出来。

2002年1月,丰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抓获。

然而,其坚称案发时自己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2009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对周某

的哥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周某在服刑了7年之后,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被提前

释放的周某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竟然当庭推翻了当年在公

安机关的供述,表示当年的行为都是自己一手策划的,与哥哥无关,哥哥案发时正在山东打

工,根本不在北京。后法院对周某哥哥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2月,周某因涉嫌作伪

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

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儿子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为了拯救他的生命,父亲假借离休干部之名,采取涂改、伪造单

据、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单位医药费26万余元。结果,涉嫌触犯贪污罪的父亲被推上了被

告席。

据报道,11月5日,原贵阳中医学院卫生科科长何祥明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推上了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59岁的何祥明负责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2000年10月底,

其在省外某大学就读的二儿子何××被查出患了急性白血病。

危难之际,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自发为何××捐款3万余元,该院还以单位名义,借款5万元以

解何家燃眉之急,何××就读的学校也替其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也向何××理赔了4

万元。

儿子的病成了何祥明一家人生活的中心,何祥明一边向儿子隐瞒病情,一边带着儿子四处求医

问药,巨额的医疗费用渐渐让何家不堪负担。也就是从那时起,何祥明将手伸向了公家的钱箱。

2002年1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将何祥明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执行逮捕,案由是涉嫌贪污。

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1年2月至9月,被告人何祥明利用职务之便,假以单位已

故离休干部朱某之名先后涂改、伪造北京人民医院等医院收费单据4张,共计金额13万余元。

之后,何祥明将以上单据拿到省卫生厅审核报销,将13万余元人民币据为己有。2001年9月

至11月,被告人何祥明采取上述手段,假以该院原党委书记之名先后伪造医院收费单据,共计

金额8万余元,在审核报销后,将这笔钱据为己有。2001年8月,被告人何祥明假以单位原副院

长廖某某之名,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西药,将四张购药发票拿到单位审核报销,将4万余元据

为己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何祥明采用以上虚报冒领手段获取的赃款全部用于供其儿子治病及家庭

生活等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药费共计

261473.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何祥明基本上都予以承认,但他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赃款他全部用在

了为儿子治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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