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渠九年制学校扫黑除恶工作制度-(1)

更新时间:2024-11-06 09:55: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上访人员)

马渠九年制学校扫黑除恶工

作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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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渠九年制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线索摸排梳理上报制度

1.线索摸排上报的主体为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周边

众。

2.线索摸排梳理上报的范围包括:对校园内部及校园周

边区域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送。

3.线索摸排梳理上报的要求:学生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

时上报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确认后及时上报给年级组、

最后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镇扫黑办、教育局等有关

部门。

4.学校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分管领

导及有关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报

送、传达,及时向教育局上报扫黑除恶及维稳安全信息重

要情况及时上报,严防扫黑除恶及重大维稳信息漏报、迟

报、误报、瞒报。

2

线索核查反馈制度

1.派出所综治办对众举报的线索、自身摸排梳理的线

索、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线索,要建立线索管理台账,及

时报县公安部门对核查的线索进行定性。

2.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处理:一是对确有涉黑涉恶违

法犯罪事实的,立即立案侦办,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对有

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的,及时移

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三是对已过追诉时限或没有违法

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出具核查报告。及时

向移交单位或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3.在各工作环节对实名举报和留存的,要在接

到线索3个工作日内同留有举报方式的举报人取得联系,

及时调查,并制作送达文书,留档存查。

4.对涉黑涉恶线索和涉及贪污腐败及黑恶势力“保护

伞”问题线索的核查和移送侦办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保

密纪律规定。各办案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双向移

交签字登记制度。

3

扫黑除恶线索报送制度

1.上报领导人履职台账。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

人,。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每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方面要开展哪些工作统计填写清楚,并上报县扫黑办。

2.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学校每月形成本月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

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宣传情

况,及时上报县扫黑办。

3.上报信息简报。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工作动态、工作部署,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

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要及时形成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4

文档管理制度

1.所有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材料,无论是否设定密级均为涉密材

料。特别是设定密级的文件,应根据涉密文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涉密文件制

发、文件传阅、文件管理及文件借阅登记等制度

2.文件制发单位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密级、

印制份数、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单位核定签印。

3.综治办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材料,需严格落实管理

责任制,切实做好文件的打印、收发、登记、传阅、办理、保存、归档等各个

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材料必须在有一定保密措施的专门文件橱柜保

存,对平时使用的有关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入柜加锁。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材料传阅范围要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传阅,不经

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不得转发、复印、拍照涉密文件。

6.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材料传递、汇报案情应使用有加密措施的

专用U盘、光盘等,带案卷材料应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7.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类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

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有关必

要的传达的人员和内容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合向外透露。

8.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材料等均为秘密文件,应有专人保管,管理人员

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众举报的、排查梳理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涉黑涉恶线索

内容、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内容、具体核查侦办案情,除有关协调

会议、专案汇报等必要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合向外透露。

5

责任查究制度

1.本单位要按照学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下发的《马渠九年

制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文件和通知的要求认真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单位和部门职责。

2.对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严格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

《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方

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

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獗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后,不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导致案件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后不及时核查,也不向有

关领导报告的,核查结果既不报告主要领导,也不报送学校扫

黑领导小组备案的;

(四)对县扫黑办及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督办的涉黑涉

恶案件和线索,久拖不决、敷衍塞责或不上报有关案件情况

的;

(五)对政法机关查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应当配合而不配合或

配合不利,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

(六)未按照学校扫黑办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及需要查究的其他

情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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