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
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和《山东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管理
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
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
理。
《山东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
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
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
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
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
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
的行为。
第二章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
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
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
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
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
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统一组织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各单
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主办单位负责交
通指挥和车辆疏导。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摆
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
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
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
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
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
第十一条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
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
尘。
第三章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
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
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
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
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
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
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
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
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驾驶、骑行或推行各类残疾人乘用车的人员,应注意交通
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
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
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
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
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
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
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
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
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
重物品。
第十七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
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
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
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
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
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
交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
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四轮及以上电动车。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
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
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另行制定。
第二^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
释。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实施的《山东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
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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