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变迁与中国宪法之治

更新时间:2024-11-09 00:38: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秘鲁币)

社会变迁与中国宪法之治-

1954年宪法开创了我国宪法的新纪元,新中国宪法事业

经历了风风雨雨、兴衰荣辱的半个世纪。为了发展我国宪法学研

究与教育事业,2005年4月15日,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和中

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

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社会变迁与新中国宪法之路”征文颁

奖典礼,同时举行了由基金和研究中心创办的首届“全国研究生

宪法论坛”。与会者以“推动宪法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进

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大家一致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已经成为主导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基本的目标,公民基本权

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成为国家生活的主旋律;在中国宪法之治

的伟大实践中,宪法理念日益丰满,宪法制度日渐成熟,这将有

助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有学者选取了“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的研究视角,认为“人

权”入宪是我国宪法建设历史的积淀,也为我国今后的民主政治

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这一条款仍然存在着适用性的问

题。在公共权力对于私权利的干涉方面,有学者认为有其必要性

与合理性,但前提是公共权力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方式以及

程度,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城市拟推行“禁

讨令”则是公共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分干预。更有学者从反向提出

“基本权利直接拘束审判权”的论断,认为审判权应负有对其适用

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义务;适用法律时应作宪法取向的解释;

当法律缺位时要求法院直接适用宪法。

还有学者对迁徙自由进行法经济学的分析,认为迁徙自由

是人类社会经济规律运行的结果,经济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模式

决定着我国迁徙自由法律制度的调整变化。因而,迁徙自由权的

立法保障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第

一,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

入宪法;第二,改革集体土地制度,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

真正的个人土地财产权;第三,积极推动户籍改革。另有学者认

为,迁徙自由是一个包容性的综合性的权利,包括入籍、就业、

工作、住房、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和迁徙自由不可分割的权

利。

宪法文化与宪法变迁

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宪法文化的真正源头。

中西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儒家社主义和自律意识却可以

成为两者的契合点。而传统儒学的“中庸”思想正是行政法平衡理

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永不枯竭的理论源泉,它对“平衡论”的产

生、立论方法、发展趋势都提供着强大的理论支持。

对此,有学者认为,宪法上更应当讲平衡理论,然而宪法

上没有实现平衡状态;若宪法上已经实现平衡,那么行政法的首

要价值应当是效率。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平衡论、管理论、

控权论在理论上各有优缺点,不可片面强调其一。另有学者将我

国五四宪法的精神定位于社会主义,认为这一宪法精神对我国的

宪法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也有消极的方面。还有学者认为,

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的功能仍然局限在赋予社会的制度变革以

合法性,我国宪法还处在制度性建设的初期阶段。因此,今后应

进一步完善宪法的内容,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培育法治土壤,培

育具有现代法精神的宪法文化,健全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体系。

有学者以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将立宪主义的发

展分为三个阶段:权力居于主导地位;权利保障和有限政府的辩

证统一,即法治国家阶段;权利主导,权力服务于权利,即后法

治国家时代。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文本在制定之初的各种因素

综合作用下存在一些缺陷,必须通过宪法文本的变迁予以改进。

针对中国宪法事业的曲折历程,有学者认为未来中国宪法变迁的

理性选择应定位于进化理性主义,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

宪法判例、宪法条文的法律化、具体化和宪法教育等方式使中国

宪法以渐进式的方式得以实施和实现。对于当下中国同时面对的

宪法的“近代化”和宪法的“现代化”的叠加难题,有学者认为,应

该尽可能的运用能动的宪法解释方式整合规范内部不同的价值,

并使规范的变动程序开放化。相应地,有学者建议将宪法解释权

定位于一种附属性的权力形态,在横向上使立法、执法和司法都

内含宪法解释的权力,在纵向上将宪法解释控制在省级以上的国

家权力机关。

推动宪法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

在宪法理念方面,学者们认为应当在宪法下构建和谐社会。

一方面,将“和谐社会”的理念引入宪法学的研究中,为我们评价

宪法价值、权衡各种利益提供了一种新工具;另一方面,宪法学

者也应立足于本学科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有特的贡献。有的认

为,宪法作为一门科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贡献主要在于宪

法的连接功能、建设功能、统一功能和裁判功能。还有的认为构

建和谐社会首先就应该考虑公权与私权之间、公权与公权之间、

私权与私权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之间、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

范之间的和谐,而这些正是宪法学研究的问题。

具体而言,有学者认为,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过程中,

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及社会主流意识的冲突与磨合,宪法体系之

下权利与权力及其各自领域内的张力与妥协都固化为宪法文本

话语的张力,而宪法文本话语的和谐是建设宪法秩序下和谐社会

的前提和体现。也有学者认为,正确理清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构

建中国式和谐社会的前提,民主的程序化与程序的正当化是和谐

社会的制度基石,创立一部程序主义的宪法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建

构之根本。另有学者研究了宪法价值的世代延续问题,认为世代

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建设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宪法公

平与秩序价值由横向扩展到纵向,和谐社会的宪法意味着宪法要

在社会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寻平衡。还有学者对宪法发展

和建设和谐社会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并认为民主政治和法治的

终极价值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若发生法律和人权

保障相冲突,法官应当偏向于保障人权。

在宪法制度方面,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享有有限司法

审查权,并提出在中国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机制。进而,有学

者提出某些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认为可以考虑刑事责任的

承担。也有学者从现实出发,总结了官员的问责方式的变化,相

应地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官员问责制。还有学者提出,应当按照

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公物管理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维护社会公平、保护

好环境的前提下,对公物进行适度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唐璨

社会变迁中的法理学问题-

社会变迁使得我们的预期不确定,没有预期,我们的生活

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许多人谈恋爱,谈得好的,到最后,都想

结婚;因为如果不结婚,没有那一纸证书,“产权”就得不到社会

保证,未来的生活不确定。

预期单凭人的智力还不行,因为人的智力不足。我们可以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公路上开车,大家为什么都要靠右行

驶,而不是像在农村山路上走路,我们对面出现一个人,无论靠

左还是靠右,我们稍微侧一下身就可以了。在公路上开车就不能

这样,否则我们开车时就要注意力高度集中,始终关注行人会靠

左还是靠右走。最新的交通法规76条规定司机出了事故负全责,

司机始终看着行人靠左、靠右行驶,那样开车也太累了。

人的智力是不足以应付这种复杂的生活,包括最聪明的人。

像在911发生之前,美国整个机构运作,都不知道911会发生;

这次布什和克里竞选,人们没法预料谁会获胜,因而人的智力是

不足的。

还有另一方面,规则的生活为什么非常需要?也因为人存

在着机会主义的特点。我们讲人虽然有一个基本的行为格局,但

人很多时候会有机会主义的。比方我前面讲的谈恋爱,他一直爱

你,但经过一段时间,他可能会爱上另一个人。而规则可以防止

机会主义。社会将形成规则。

二、熟人社会中的规则

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比较小的社会,生产力不发达,

像村庄,会形成一些规则,如果不守规矩,会受到别人的贬斥,

背后说悄悄话。像一个男同学在班上同时追好几个女同学,马上

所有的女同学都传遍了:这个男同学很花心;男同学也会嫉妒他,

在其他一些事情上报复他。在这个社会中,比方说我说话不讲信

用,干了很多事情,别人会疏远我,用现代学术上的话叫做“放

逐”,不让我加入这个体,今后不和你合作,你今后有事也不

帮你。这种惩罚让我不敢做坏事,因为某甲会跟他的同事说,会

跟我的同事议论我,让他们都疏远我。第二种方式,你侵犯我太

多,我自己教训你一顿。比方晚上,你们宿舍都休息了,隔壁宿

舍高歌一曲,你会跟他吵一架,这是一种制裁。这种规则,不仅

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比方说隔壁宿舍在吵,第一次不会吵

架,你会和他说:“某甲,我们休息了,你不能再吵了。”他们还

是吵,你第二次会说:“人家都休息了,吵什么吵!”,第三次你

会直接冲进去,和他抱在一起(笑声)。可以看到规则是首先告

知,然后警告,第三次采取暴力的方式。都有一个程序,不会上

来就发生冲突。

在社会生活中更普遍的是报复,这种报复有时比较残酷,

报复他人,比较专断,权力放在我手中。比方说某甲侵犯了我,

我来惩罚某甲,某甲借了我200块钱不还,我就把某甲的手剁下

来,非常残酷的。我为了防备某甲报复我,我把他的手砍了,甚

至把他打死。

但由于对后果没法预期,因此传统社会种种解决纠纷的方

式显示出一些不足。那么怎样解决这种不足?把报复慢慢形成制

度。其实,传统社会存在严格的制度,也就是无论你喜欢不喜欢

都得复仇,复仇是一种义务,整个社会提倡复仇。在没有国家和

现代司法、法律的情况下提倡复仇,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

种责任,别人打你,你不敢反击,人家就说你没种,你要是有种,

就去把他给揍了。因此,虽然我个子比较小,身体也比较弱,打

不过某甲,便自己去喝点酒,去某甲(笑声),去了社会就会

鼓励、赞扬。我们古代社会,先秦时期,赞扬歌颂一些惊心动魄

的复仇故事。当时复仇是无条件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只讲

生物性,不讲道德上的对错。后来慢慢的,公权力出现后,复仇

就变成有条件了,忠臣可以对奸臣报复,普通老百姓在一定程度

上也可以对贪官污吏复仇,但杀的是贪官污吏,其家人是不可以

复仇的。

复仇会非常残酷。因为我个小,身体弱,遇到一个很厉害

的侵犯者,我要复仇怎么办?我打不过他,就要用计谋,因此理

智介入了,复仇会变得很残酷。或者是针对其亲属的复仇。由此

可能产生世世代代的血族复仇,这在人类历史中有很多。

大家不要以为今天没有复仇了,今天仍然有复仇,布什为

什么要打阿富汗,起因就是本。拉登炸了世贸大厦。今天为什么

法院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仍然受伤害的人都有复仇的本

能,只是如今主要是,而且也不能不借助司法来排泄这一(复仇)

本能。

复仇很残酷,也还会有其他很多麻烦,于是逐渐会产生一

些限制复仇的办法,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强调对等的同态复

仇。现代社会科学发现这是最重要的防止纠纷、防止不公的方法。

一定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条原则具体讲对方伤害你多深,

你就要伤害他多深。

大家可能会说“同态复仇”很野蛮,但是它其实并不是“同

态”,而只是“罪刑法定”、“一罪不二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形

象说法。而这一原则(同态复仇)存在于古今各种文明中,经典

的原则如从《圣经》、《》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到中国孔子所说的“以直报怨”,即适度的惩罚,但不能“以怨报

怨”,因为“以怨报怨”容易使惩罚超过原来受伤害的程度。举个

例子,某个人打了我一个耳光,根据“以怨报怨”的说法,我因为

心中积怨而去报复,必然不止打他一耳光,严重时可能会把他杀

了。因此应当提倡“以直报怨”。

在古代传统的社会,大家生活在紧密地集体中,如果允许

采取“以直报怨”的原则来进行报复,这种社会的犯罪率会比较

低,盗窃、打杀、婚外恋等情况也不会很多,因为害怕报复(而

报复又是允许的)。农村来的同学可能会比较清楚,一般农村里

面的刑事案件比较少,真的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三、法律规则的出现

那么法律又是怎么产生的呢?答案是社会的变迁。随着生

产力、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在一个较大的环境中活动,“陌生

人”越来越多。如我从北京来到福州,从熟人社会来到一个以陌

生人为主的社会,很多以前不敢做的事情现在就可能去做了(做

了以后也没人会在意或发现),犯罪行为也可能会产生了。1840

年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出现了重大的转变,那就

是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许多传统的规则也就不太起作用了。机会

主义也开始抬头。例如,在宿舍捡到钱包,跟在校园、马路上、

国外捡到钱包时的心态就可能不一样,陌生人越多的环境中,机

会主义就越为明显。你在美国捡到钱包,心里可能会想,反正美

国人有的是钱,丢了一点也算不了什么。然后你就很可能把它揣

在怀里(全场笑)。在日本的列车上捡到钱包就更有可能揣在怀

里了,你会想,日本鬼子当年把我们国家害得这么惨,现在捡你

一点钱算是便宜你们了(全场大笑)。机会主义对社会也会带来

一些好处,但它会滋生各种不讲仁义、不讲道德的行为。因此,

法律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法律可以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对违法行

为加以惩罚(也就是普遍性),另外还有专门的警察、军队等暴

力机关实行制裁(强制性)。

但要产生这种意义的法律,得有条件。首先是要有专门的

司法和执法人员。其前提条件是社会财富有所盈余,用来供给上

述专门人员。这就是为什么穷国从来都法制不发达,而司法、执

法人员收入较高的都是在发达国家。从奴隶社会开始才有了少量

的司法人员,但当时司法的功能也只是由行政机构附带地行使。

那时,也不会产生律师这一个行业。因此,法治不是召开什么会

议、提高什么意识就能顺利产生的。现在科学技术、商业贸易促

使了社会财富增加,因此现在就有了更多的剩余财富用于养活专

门的司法、执法人员、律师、警察等等。从前的司法人员,既解

决纠纷的人,都是老人,除了老人有经验等因素外,原因之一就

是社会财富有限,年轻人都得去劳动或打仗了,只剩下老人干这

种“司法工作”(笑声)。

法律产生的另外一个条件是集权,而不是民主。理由很简

单,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对别人的侵害行为进行“执法”,那么社会

就不可能。因此必须用集权去剥夺个人的“复仇”权利,即“私

力救济”的权利。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下令收缴民间的兵器,理

由也正是如此。

四、法律在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

但在一个社会中,国家不可能把所有的一切都控制起来,

要受到人力财力的影响,必须留下一部分到民间解决。民间解决

是怎么解决,边际在哪里,就是各留下多少权力,这个边际要随

国力、社会的变化来发展。

20多年来,调解的兴衰就是一个迹象。90年代以来中国也

有过法理学上的争议。我较早时候写的文章提到的秋菊打官司。

许多人都说那是秋菊拿起了法律武器,其实她最终还是要回到家

乡去捡起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什么,除了成本的问题外,还

有一个问题,现代司法提供的工具往往不足以解决熟人社会的矛

盾。

法律是解决陌生人社会比较有效的工具,熟人之间则不大

容易诉诸法律。一旦诉诸法律,意味着熟人间的关系开始疏远,

或者准备中断,准备成为“陌生人”。可想见,我现在向陈院长借

一千块钱陈院长不让我写借条就可能把钱借给我,但我要借较多

的钱,或陈院长不了解我的话,她自觉不自觉地就会让我写借条,

她也许会说不用写借条了,但我写的时候她不会阻拦我(笑声)。

这是人之常情,你会借钱给同学,但不会借钱给陌生人,另外一

个系或另外一个大学的人你借钱,就算你善心,你也会让写个

借条。但熟人之间,比如我问我哥哥,或其他同事借钱就不会出

现这种现象。因此,关系、距离越远,合同一定就越多。大家讲

农村没有法,实际上农村不需要这个东西。农民没钱没米,为

50斤米写个借条,立个合同还要公证一下,这是不行的。夫妻

之间闹矛盾,一旦要上法庭,一定是他们夫妻关系要中断了。当

然也可能有象征性威胁的,做丈夫的成天在外喝酒、打麻将,晚

上也不大回家,做妻子的威胁说我要跟你离婚,那是威胁(笑声),

但这也表明关系开始疏远。一旦需要法庭,其他解决,一定

意味着关系开始破裂,关系在拉远。

传统社会当中不大需要法律,只有在陌生人社会中才会需

要法律。因此《秋菊打官司》可以说是讲了农民要保留什么样的

解决纠纷的能力?国家提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是对农民合

适?这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问题,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说法院设

在哪?电影中,秋菊一趟趟往城里跑;并且每次进城的时候,都

要把家中的干辣椒拿一些到集市上换了钱做路费,这都表明诉讼

是需要成本的。成本一方面是货币的形式,要卖了辣椒换钱去打

官司;时间也是成本的一个方面。秋菊是在冬天,而不是夏天,

去打官司的,这也是实际降低诉讼成本,机会成本,的一种办法。

由于这个成本的因素,国家,即使是现代法制也不可能把

所有纠纷垄断在手里。作为一个法律人需要时时刻刻注意,如果

把所有案件纠纷都放到法官手上来解决,社会就会有其他一些问

题,不仅国家要花很多钱,成本很高,而且有些纠纷解决老百姓

也未必喜欢,产品不对路,效率不高,更重要是,纠纷解决没有

了竞争,国家垄断了,还容易产生腐败。

因此国家和民间解决纠纷的边际定在何处?这个问题很

大。从根本上看,与经济发展以及相应的社会结构关系密切。因

此,在司法中立案标准的问题,什么样的纠纷应当由国家来管,

什么样的纠纷国家不管或少管,让民间自己去解决,这不是一个

理论问题,是一个社会长期实践试错之后逐渐形成的。

五、中国社会的司法独立的问题

现在许多人讲司法独立,很好。但还有些重要的东西没有

讲到。其实,“横加干涉”之类的影响司法独立的事,还比较容易

解决,因为大多摆在那,写了纸条;而且大家也都知道那是“横

加干涉”。但有些干涉不那么”横”。比方说,你只要好好干活,

我提拔你;因此,我不用写纸条,你也会照我的意思去办案,甚

至琢磨着我的心思去干。我总觉得,现在司法最不独立很可能是

一些比较年轻的法官,也是那些有学历、文凭的法官,而不是老

法官,那些没有学历、文凭的。为什么?想提拔。法院为什么一

个新院长上来,常常搞年轻化,过了50岁的老法官就不能当庭

长,不能当审委会委员了?而且,从上到下都基本如此,尽管一

刀切的年龄不一样。老法官知道自己没有提拔的希望,你说的话

我不一定听,院长说的我也不一定听,我凭良心干活。这就是“无

欲则刚”的道理。注意,我不是说老法官的道德水平高,司法独

立意识强,而是说,这个制度环境使得他们不愿接受各种形式的

干预。因此,司法独立并不是说要让法官的权力更大,而是说要

尽量减少那些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对法官办案的影响。既不

能有大棒,也不能有胡萝卜,至少不能有太多的胡萝卜。

因此,我们现在讨论的一些司法独立的解决办法好像不大

沾边。比方说,说司法独立就是要有独立的财权、用人权,这当

然有一定作用,但这肯定不是司法独立最重要的因素。世界上有

哪个法院的财权不受控于行政或立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在这

个意义上,中央也是地方?香港的财权就是地方管的,但它没有

讲它的司法不独立。用人权如果真放到法院里去,那不就在院长

手上吗?如果用谁不用谁都他说了算,那法官能独立吗?现在有

些药方开得很糊涂,似乎只要将用人权、财权放到法院,司法就

能独立。大家注意,这都是法院院长讲的,如果我们学者听了这

些话就信以为真了,那就太没有脑子了,我们还得问问下面法官,

他们可能就不一定那么想了。法院院长当然希望用人权、财权都

在自己手上了。但这不是司法独立,这只是另一种行政化的思维。

六、法律规则及其统一

所以说,下面一个问题就是随分工到来的分权问题。社会

分工一旦多了以后,行政也出来,立法也出来了,司法也出来了。

司法之间内部也有个公、检、法,或者还有法医等技术性的工作。

大家不要以为分权问题从来都存在,它一定是社会分工产生的问

题,有社会分工当然就要互相配合。

这个问题也涉及到规则的来源,传统社会我们的规则是老

规矩,天不变道义不变,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当中形成规矩,不

能去偷鸡摸狗、不能干点坏事、说话要讲信用、借钱要还、不能

杀人、不能伤人、不能去调戏姑娘等等。这个规则你一违反就要

受到村里的处罚。可是现在,社会的规则从哪来?很大一部分来

自立法机构。一个社会发展很快,就必须有一些新的规则。新产

品出来了,但这个产品到底符合不符合健康要求,有没有危险等

等,因此就要有新的规则。这都是原来社会当中没有的。立法机

关有的时候不可能完全完成立法工作,行政机关也会制定规则。

而且法官在司法过程当中也会解释法律,也就是创造法律,因为

需要解释的案件一定是疑难案件,一定是法律好像有什么地方不

太清楚,因此对法律的解释实际上创造一个新的规则。

法律规则来源于不同立法机构,这需要统一、协调。并且

这一问题并不是能够通过位阶来完全解决的。一般说法律要服从

宪法,法规要服从法律。但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法官在处理问题

的时候并不是这么说的,实际上他不能那么去做,在实际的司法

过程当中法官一定要考虑也会考虑解决纠纷是不是合理,而不只

是服从哪个更高的法律的问题。

此外,还会出现在实际运用中的规则是不是统一的问题。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是小社区,解决纠纷的时候规则统一不统一

的问题不是个是大问题,因为这个事情可能就发生一次。某甲去

把某乙家拔了根葱,偷了个萝卜,偷了人家红薯,这样一个事情

处罚某甲以后,把某甲的手给剁了,今后村子里再也没人敢偷。

因此它就是一次性的,谈不上规则统一的问题。但是如果在一个

很大的社会当中,某甲在福州偷了萝卜,另外,某乙在北京偷了

萝卜,结果某甲的手被剁了,某乙只被打了一个耳光,某甲就会

觉得这不公平。因为原来在传统社会我们只知道地方性的事件,

现在由于通讯发达,我们就觉得对某甲处罚太重。因为这里可以

比了。其实有些时候,如果都重也就都不重,都轻也就都不轻,

所以伊斯兰人他们不会认为偷东西被剁手处罚太重了,因为所有

人都这样。只有当他同美国人比,美国人可能只是或者只是

监禁15天,或者是半个月,或者是半年,这样的时候他会觉得

处罚重。注意,我不是说处罚轻重任何时候都不重要。而是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时是比法律奖惩本身更重要的一个价值。

这个问题好像很简单,大家都知道,但在中国这个政治、

经济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就会变成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各地

方处罚就不太一样。你比如说在深圳可能贪污个50万不算个怎

么个大贪污,甚至你只要退赔以后基本上形式给以很轻的处罚,

甚至就党内警告一下开除公职算了,不给刑事处分。可是50万

到一个贫困县里面,要是把县里的那个救济款贪污了50万,在

这个贫穷的县可能就是非常大的一个问题,一个县的财政可能一

年就是千把万,二十分之一被你贪污去了,当地老百姓一定要求

严惩。大家要注意这个规则统一的问题。如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这是很复杂的问题,不容易实现。如何在像中国这么广阔

领域里面保持法律的多样性和统一性,承认规则和例外很重要。

七、社会共识的分化对法律的影响

还有一个社会变迁引出的法律问题,我也超过时间了,再

讲几分钟。就是社会共识的形成和破碎。传统的小社区当中大家

有共识,不能偷鸡摸狗,不能拈花惹草。而现在,中国社会已经

多样化后,大家对许多问题的看法不一样了。共识一旦没有了,

惩罚就很难,法律适用也就很难。20多年前,就不可能提出二

奶继承的问题。当时道德观念是这样,因此这个法官判案子就很

容易;但是今天就变成有点难了。20年前,一个18、9岁女大

学生怀孕了,不用等到学校处分,自己就会回家,父母也感到丢

人,还会责骂女儿,但今天被学校开除,就会打官司,而且父母

也许也支持女儿打官司。我也不是说这里面谁一定对谁一定错;

我只是说,社会一旦出现缺乏共识或共识破碎的时候,许多不是

法律问题的就变成了法律问题,而且如何适用法律也会变成个问

题。这也就是为什么今天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而且法律适用越

来越难的原因。而这一点与我上面讲的,任何时候,国家与社会

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个边际的问题,也有关。不可能所

有问题都进法院解决;这个意义上,司法并不总是正义的最后一

道防线。

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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