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司法考试视角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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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念斌投毒案最新进展)

第4卷第3期 

2012年3月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Eduction 

Vo1.4 No.3 

Mar.2012 

基于司法考试视角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 

石纪虎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株洲412007) 

摘要:缺乏社会生活阅历的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本科教 

育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形成一种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关系。作为司法考试重点内容的民商法课程为 

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应从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授课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关键词:司法考试;良性互动;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884(2012)03—0105—04 

无论法学教育界对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专业课程 相关社会生活阅历的应试者无疑具有较大的优势,而对于 

教学之关系持何种态度,司法考试已对法学本科专业课程 不具有相关社会生活阅历的在校本科学生这一类型的应 

教学产生重大影响乃是不争之事实。任何一门专业课程 试者来说,显然具有较大的难度。 

教学,都无法忽视司法考试中相关专业课程的考试要求。 以哲学的眼光分析,法律理论的形成是一个从“现实 

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如何有效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成 

生活世界——抽象法律世界——现实生活世界”否定之否 

为每位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教师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法 

定的过程。法律世界来源于生活世界,最终要为生活世界 

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中,民商法属于司法考试内容最多的 

服务,指导或者说对生活世界进行规范。对此,有学者论 

课程,在司法考试教育辅导界素有“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 述道:“民法世界是民法对生活世界的一种描述,它用民法 

法者称诸侯”之说。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学本科专业民 

独有的抽象的言说方式,代替了人们日常的具体的自然语 

商法课程教学是最需要对司法考试要求做出回应的课程。 言,……民法世界的建构,经历了一个‘想象’的过程,即它 

是一个想象真实世界的过程,……一个面向生活世界进行 

一民商法课程教学回应司法考试存在的 民法解释的过程。”…包括民商法课程在内的司法考试命 

问题 

题同样存在一个从“生活世界——民商法世界——生活世 

作为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 

界”的过程。民商法课程是与现实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 

商法课程教学首先并不是针对司法考试的,由此导致了民 

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司法考试中很多民商法题目来源于 

商法课程教学回应司法考试要求存在一定困境。 

现实生活(特别是现实案件的判决),命题者希望通过考 

(一)法学本科学生缺乏应试司法考试所需的社会生 

试,让即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能够更好地“裁 

活阅历 

判”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 

在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处于2O岁左右的年 

从理论上分析,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定的法律实务技巧 

龄阶段,除了学生生活阅历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社会生活 

训练后,就可以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法律实 

阅历,与司法考试制度设计所假设的理想应试对象存在一 

务工作。法律实务工作是一项需要一定社会生活阅历的 

定的差距。作为民商法课程的授课教师,必须对此有清醒 

工作,或者说,没有一定的社会生活阅历,难以胜任法律实 

的认识,在授课过程中尽可能想办法缩小授课学生与司法 

务工作。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司法考试命题是针对 

考试理想应试对象之间的差距。对于这一点,法学教育界 

有社会生活阅历的应试者而设计的,而不是针对纯粹的理 早有认识,认为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校门的学生并不是 

论工作者而设计的。由此可见,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具有 法学教育的理想对象。法学教育的理想对象是有一定社 

收稿日期:2012一O1一O7 

基金项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度教学改革研究“民商法课程以司考为中心的教学改革研究”(223) 

作者简介:石纪虎(1973一),男,湖南隆回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105 

会生活阅历者。被法学教育界称为“西南政法现象”的77 

法考试要求的是对法律持肯定态度,即使现行法律规定存 

在问题,也不能怀疑。 79届学生成才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因为这几届学 

生在入学之前已经有一定的社会生活阅历,对法律精神的 

理解比没有社会生活阅历者更深刻些。 

(二)经院式的批判型的民商法课堂教学无法适应民 

商法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 

二 民商法课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 

革的限度 

教学改革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以司法考试为导 

向对民商法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应当遵循一种什么样的理 

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在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刚考 

完司法考试估分时信心十足,认为司法考试的题目并没有 

念?或者说,民商法课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应 

在什么样的限度内进行?从理论层面来分析这一问题便 

是:应当如何认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自从 

如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在招生时所宣传的那样难,觉得自己 

几乎每道题目都会做,并且都能说出理论依据。但是,一 

旦司法考试公布答案进行对较,便发现自己真正做对了的 

司法考试允许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后,这一问题便成为法学 

题目不多,唉声叹气,认为司法考试题目“太偏、太难、太 

怪、陷进太多”。出现此种情形,虽然与学生的复习不过关 

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从课堂教学上来讲,与传统的课堂教 

学讲授方式有较大的关系。 

法学专业的传统授课方式是一种经院式的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重理论轻实务。圃于法学本 

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民商法授课教师在课堂上的讲授以传 

授理论知识为主,相对来说不太关注实务问题。理论传授 

的课堂教学注重的是概念的抽象解释,不同理论学说的对 

比分析,法律事实构成要件的界定与认定等等 。应当承 

认,这种经院式的课堂教学模式对于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 

是十分有效的,但是,相对于司法考试来说,这种授课方式 

显然存在较大弊端,因为这种授课方式容易导致学生形成 

一种重理论轻法条的思维习惯,产生一大批“马谡”式的法 

学“理论家”。例如,说起物权法理论来可以谈德国的物权 

行为理论,法国的广义财产理论,瑞士形式主义的物权变 

动模式等等,滔滔不绝,但是如果问起我国物权变动在立 

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则哑口无言,无以应答。 

此外,经院式的课堂教学还表现出批判性的特征,即 

授课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相关理论问题时,总是对现行法律 

的规定持批判态度,认为这条法律规定存在逻辑问题,那 

条法律规定不符合法理。法学课堂教学对现行法律持批 

判的否定的态度,并引用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对之进 

行理论分析,这可以说是部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模式。这 

种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养成批判性的专业思维习惯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对于司法考试的要求来说, 

这种教学模式容易形成知识的负迁移,使学生不敢按照法 

律规定来处理相关实务问题。有学生常常问我,当碰到一 

道司法考试题,形成从理论上来说应当选择A答案,但从 

法律规定来说应当选择B答案时,怎么办?我的回答是: 

从应试的角度来说,当然以法律规定为准,选择B答案。 

但是,这种授课模式容易给学生造成的困难是,对于一些 

对法律规定记忆不准确的学生来说,在应试时不知道哪一 

答案是按照理论应选的,哪一答案是按照法律规定应选 

的。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老师不讲授,学生单纯的看法条, 

应试后果还好些。在司法考试中会出现法学专业的学生 

考不过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的现象,这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 

的。因为法学专业教学要求的是对法律持批评态度,而司 

106 

教育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 

仅关系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而且关系到 

所有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法学本科教 

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从逻辑的视角来讲,只可能有3 

种模式:其一,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独立。司法 

考试为选拔性的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为素质教育,两者在 

目标上存在较大差距,所以,两者应当相互独立,即法学本 

科教育不应受司法考试的影响。既然法学本科教育与司 

法考试相互独立,所以也当然就不存在法学专业课程以司 

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问题。其二,法学本科教育应以 

司法考试为导向,即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应当按照司法考试 

的要求进行教学。司法考试作为一种专业性考试,其考试 

内容与难度要求均以法学本科教育的水准为准,作为法学 

本科专业的学生来说,通过司法考试就意味着其学业水平 

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虽然现行司法考试命题可能还 

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 

教育所起的指导性作用。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司法考试 

为导向当然就存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问题。其三,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当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当 

然,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前提 

是法学本科教育首先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因为从培 

养目标来说,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 

而且需要培养实务应用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如果完全 

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则显然不利于对理论研究型人才的 

培养。 

对于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笔者赞同 

上述第3种观点,一方面,应当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 

形成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关系,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应 

当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让司 

法考试“牵着鼻子走”。相反,司法考试制度命题应当以法 

学本科教育实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以服务于实 

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应当承认,任何一种考 

试,尤其是单纯的封闭式书面考试均有很大的局限性,司 

法考试作为一种选拔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考试当然亦 

不例外。“我国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和方式是与法学本科 

教育相脱节的” 。笔者认为,在社会科学领域,法学可以 

说是一名“乞丐”性学科,也就是说,法学学科的学习(研 

究)需要借鉴其他各门学科的知识,由此决定了法学专业 

人才必须具备其他学科的知识,为知识复合型人才。“研 

读法律的学生,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 

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 

题之间的紧密关系。” 法学专业人才为知识复合型人才 

同样适用于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一个单纯只懂得法学专 

业知识的人是无法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虽然单纯从理论 

层面分析,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需要掌握多门学科的知 

识,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并没有将法学知识以外的其他知 

识列为考试内容。“法学教育的内容比较广泛,而司法考 

试的范围有限,不可能涉及法学教育的所有内容。”_6 从这 

种角度可以说,通过司法考试仅仅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 

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国家才对司法考 

试参加者设定了一定的资格要求。“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统 

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法学教育和法 

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合理衔接的纽带,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有机 

互动的一种体现。” 

总之,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当相互促进、良性 

互动的关系决定了民商法课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 

改革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不得将民商法课程教学的目标 

完全定位在促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上,提升学生的司法考 

试应试能力仅仅是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目标之一。民 

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如果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定会走向 

应试教育歧途。 

三 民商法课程回应司法考试的教学改革 

举措 

司法考试为民商法课程教学提出了新要求,民商法课 

程教学要回应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就必须进行课程教学 

改革。课程教学改革涉及到课程体系设置、授课教师配置 

和教学内容选择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二元式”的课程体系 

经过多年的建设,现行法学本科专业的民商法课程体 

系已经基本成熟,包括民法(含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商 

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家庭法几门课程。以司法考试为导 

向的民商法课程体系设置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是不改 

变现有的民商法课程体系,在现行课程中增加司法考试的 

内容;二是将现有的民商法课程予以压缩,增加开设一门 

民商法司法考试辅导课,形成一种“基础理论课+应试技 

巧课”之“二元式”的民商法课程体系。第一种方案显然难 

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司法考试属于一种综合性考试, 

回答司法考试的问题,对于应试者来说必须综合运用民商 

法课程知识。因此,如果在现行课程中增加司法考试的内 

容,不仅难以起到提升学生应试能力的效果,反而有可能 

影响学生对民商法课程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变成 

“揠苗助长”式的教学,对学生法学素养的形成产生消极影 

响。为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方案,即压缩民商法必修课程 

的课时,将余下来的课时作为民商法司法考试课的课时, 

单独开设民商法司法考试课程,传授司法考试应试技巧, 

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当然,也许有学者会认为,压缩民 

商法必修课程的课时,同样会对学生有效掌握民商法基本 

理论、基础知识产生不利影响。应当承认,这种观点有其 

合理性,但是,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方案中,还是应当按照 

“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取舍。此外,笔者非常赞同 

张千帆教授“法学本身实在是没有那么多深奥的内容可 

学”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并不是所有课程的所有知识都 

需要教,某一门课程教学有点类似于电视连续剧,将100集 

的电视剧压缩成80集,对于观众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影 

响。所以,笔者认为,适当压缩民商法必修课程的课时,对 

学生掌握民商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二)“专业式”的授课教师 

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中,民商法课程划分为民法 

(含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家庭 

法等几门课程,与之相适应,每门课程都有专门的教师授 

课,讲授民法的教师不讲授商法,反之亦然,形成一种“各 

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的“专业槽”局面。每门 

课程的授课教师只熟悉本课程领域的内容,对其他课程领 

域的内容不熟悉。那么,按照上述关于民商法司法考试课 

程单独设置的构想,是否应当单独配置师资呢?换言之, 

在民商法司法考试课程与法学本科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分 

立设置的情形下,对于民商法司法考试课程而言,是由原 

来的授课教师讲授还是应当另外配备教师讲授?笔者认 

为,对于具备条件的学校来说,应当单独配备民商法司法 

考试课程授课教师。如前所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 

存在较大差距,相对于司法考试的要求来说,法学本科教 

育的课堂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务,教师喜欢对现行法律进 

行批判,不注重细节而好宏大述事式的讲授理论弊端。这 

种弊端只有通过设置“专业”的民商法司法考试授课教师 

才能有效解决。此外,还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民商法 

司法考试课程的授课教师是否必须通过司法考试?笔者 

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通过司法考试需要掌握法学专业各 

门课程的知识,单纯掌握民商法课程的知识是无法通过司 

法考试的。当然,作为民商法司法考试课程授课教师来 

说,应当鼓励其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中民商法课程的考试。 

所以,笔者建议,开设民商法司法考试课程的法学院,应当 

要求授课教师每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对于民商法司法考 

试课程授课教师来说,可以只考试卷三。如果授课教师能 

够在司法考试中获得高分,对学生来说具有极大的示范作 

用,能够有效吸引学生,增强授课的效果。 

(三)“重点式”的授课内容 

民商法司法考试辅导课程的授课内容不可能面面俱 

到,将民商法所有课程的内容重述一篇,必须有所选择,有 

所舍弃。对于民商法司法考试辅导课程的授课教师而言, 

首先需要做的工作便是选择授课内容,确定课堂讲授的重 

点内容。显然,课堂讲授的重点内容来自授课者对司法考 

试大纲的理解,对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的分析把握。为此, 

必须认真分析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历年的司法 

考试真题,总结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领会命题者命题的 

107 

意图。笔者对2002—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进行了分析,发 

现民商法司法考试真题呈现出如下规律:第一,注重对新 

法条的考查,民商法的某一部分如果颁布了新法条(含司 

法解释),则当年司法考试命题肯定会有所“偏爱”。第二, 

注重对民商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部分的考查。民商法基 

本理论、基础知识,这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必须具备的,所 

以历年来均受命题者“青睐”。第三,注重理论与实务问题 

的结合,题目多以案例形式出现。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主要 

任务是解决实际问题,所以这种题型当然为命题者所看 

问起笔者,应当选用什么样的教材,应当选用什么样的模 

拟试题作为配套的教材?现在市场上有关司法考试辅导 

的教材比较多,但笔者认为,真正适合在校学生的教材不 

多,因为这些教材均以社会考生为理想读者设计,专门针 

对在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设计的配套教材尚付阙如。因 

此,编写一本真正适合在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阅读的民商 

法司法考试辅导教材成为摆在授课教师面前的一项重要 

任务。此外,对于配套模拟试题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在 

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而言,只要认真把历年的司法考试真 

题钻研透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做其他的模拟试题。真题 重。第四,注重多知识点的结合考查,不太单考某一知识 

点。单考某一知识点,对于学生掌握知识点有用,但对现 

实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案例并不适用,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 

例大多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知识才能解决。生活的逻辑并 

不是按照理论的逻辑发生的,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 

永远是理论围绕实际问题转,而不是实际问题围绕理论 

转,这是初学者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授课时,有学 

生经常对我所举出的实际生活中的案例的真实性表示怀 

疑,认为不可思议。 

就民商法知识的逻辑结构而言,笔者认为,需要把握 

两点:第一,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授课的重点在民法而不 

在商法。因为商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原理,这就要 

求学生在学习商法制度时,脑子中一定要有民法思维,运 

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去分析、理解商法制度 J。第二,在 

民商法诸多部门法中,合同法为重点。合同法作为民商法 

的重点,一方面是从理论逻辑层面来讲的,因为其他部门 

法中的诸多制度均是以合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另一方面 

也是从实际生活的视角来考虑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商 

事法律纠纷,以合同纠纷居多。从学习的角度而言,学好 

合同法,对其他法律的学习有着很大的帮助作用。所以, 

笔者认为,在民商法司法考试辅导课程的授课内容中,应 

当将合同法作为重点内容讲授。 

在民商法司法考试辅导课的授课过程中,经常有学生 

108 

是最好的模拟试题,也是最好的应试教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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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r.cn/jy/slfC20071 1/t20071 109—504625101.ht. 

m1.2007一ll一09. 

(责任编校游星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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