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卷第3期
2012年3月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Eduction
Vo1.4 No.3
Mar.2012
基于司法考试视角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
石纪虎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株洲412007)
摘要:缺乏社会生活阅历的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本科教
育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形成一种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关系。作为司法考试重点内容的民商法课程为
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应从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授课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关键词:司法考试;良性互动;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884(2012)03—0105—04
无论法学教育界对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专业课程 相关社会生活阅历的应试者无疑具有较大的优势,而对于
教学之关系持何种态度,司法考试已对法学本科专业课程 不具有相关社会生活阅历的在校本科学生这一类型的应
教学产生重大影响乃是不争之事实。任何一门专业课程 试者来说,显然具有较大的难度。
教学,都无法忽视司法考试中相关专业课程的考试要求。 以哲学的眼光分析,法律理论的形成是一个从“现实
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如何有效回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成
生活世界——抽象法律世界——现实生活世界”否定之否
为每位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教师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法
定的过程。法律世界来源于生活世界,最终要为生活世界
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中,民商法属于司法考试内容最多的
服务,指导或者说对生活世界进行规范。对此,有学者论
课程,在司法考试教育辅导界素有“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 述道:“民法世界是民法对生活世界的一种描述,它用民法
法者称诸侯”之说。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学本科专业民
独有的抽象的言说方式,代替了人们日常的具体的自然语
商法课程教学是最需要对司法考试要求做出回应的课程。 言,……民法世界的建构,经历了一个‘想象’的过程,即它
是一个想象真实世界的过程,……一个面向生活世界进行
一民商法课程教学回应司法考试存在的 民法解释的过程。”…包括民商法课程在内的司法考试命
问题
题同样存在一个从“生活世界——民商法世界——生活世
作为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
界”的过程。民商法课程是与现实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
商法课程教学首先并不是针对司法考试的,由此导致了民
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司法考试中很多民商法题目来源于
商法课程教学回应司法考试要求存在一定困境。
现实生活(特别是现实案件的判决),命题者希望通过考
(一)法学本科学生缺乏应试司法考试所需的社会生
试,让即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能够更好地“裁
活阅历
判”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
在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处于2O岁左右的年
从理论上分析,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定的法律实务技巧
龄阶段,除了学生生活阅历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社会生活
训练后,就可以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法律实
阅历,与司法考试制度设计所假设的理想应试对象存在一
务工作。法律实务工作是一项需要一定社会生活阅历的
定的差距。作为民商法课程的授课教师,必须对此有清醒
工作,或者说,没有一定的社会生活阅历,难以胜任法律实
的认识,在授课过程中尽可能想办法缩小授课学生与司法
务工作。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司法考试命题是针对
考试理想应试对象之间的差距。对于这一点,法学教育界
有社会生活阅历的应试者而设计的,而不是针对纯粹的理 早有认识,认为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校门的学生并不是
论工作者而设计的。由此可见,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具有 法学教育的理想对象。法学教育的理想对象是有一定社
收稿日期:2012一O1一O7
基金项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度教学改革研究“民商法课程以司考为中心的教学改革研究”(223)
作者简介:石纪虎(1973一),男,湖南隆回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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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生活阅历者。被法学教育界称为“西南政法现象”的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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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试要求的是对法律持肯定态度,即使现行法律规定存
在问题,也不能怀疑。 79届学生成才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因为这几届学
生在入学之前已经有一定的社会生活阅历,对法律精神的
理解比没有社会生活阅历者更深刻些。
(二)经院式的批判型的民商法课堂教学无法适应民
商法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
二 民商法课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
革的限度
教学改革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以司法考试为导
向对民商法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应当遵循一种什么样的理
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在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刚考
完司法考试估分时信心十足,认为司法考试的题目并没有
念?或者说,民商法课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应
在什么样的限度内进行?从理论层面来分析这一问题便
是:应当如何认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自从
如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在招生时所宣传的那样难,觉得自己
几乎每道题目都会做,并且都能说出理论依据。但是,一
旦司法考试公布答案进行对较,便发现自己真正做对了的
司法考试允许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后,这一问题便成为法学
题目不多,唉声叹气,认为司法考试题目“太偏、太难、太
怪、陷进太多”。出现此种情形,虽然与学生的复习不过关
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从课堂教学上来讲,与传统的课堂教
学讲授方式有较大的关系。
法学专业的传统授课方式是一种经院式的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重理论轻实务。圃于法学本
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民商法授课教师在课堂上的讲授以传
授理论知识为主,相对来说不太关注实务问题。理论传授
的课堂教学注重的是概念的抽象解释,不同理论学说的对
比分析,法律事实构成要件的界定与认定等等 。应当承
认,这种经院式的课堂教学模式对于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
是十分有效的,但是,相对于司法考试来说,这种授课方式
显然存在较大弊端,因为这种授课方式容易导致学生形成
一种重理论轻法条的思维习惯,产生一大批“马谡”式的法
学“理论家”。例如,说起物权法理论来可以谈德国的物权
行为理论,法国的广义财产理论,瑞士形式主义的物权变
动模式等等,滔滔不绝,但是如果问起我国物权变动在立
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则哑口无言,无以应答。
此外,经院式的课堂教学还表现出批判性的特征,即
授课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相关理论问题时,总是对现行法律
的规定持批判态度,认为这条法律规定存在逻辑问题,那
条法律规定不符合法理。法学课堂教学对现行法律持批
判的否定的态度,并引用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对之进
行理论分析,这可以说是部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模式。这
种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养成批判性的专业思维习惯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对于司法考试的要求来说,
这种教学模式容易形成知识的负迁移,使学生不敢按照法
律规定来处理相关实务问题。有学生常常问我,当碰到一
道司法考试题,形成从理论上来说应当选择A答案,但从
法律规定来说应当选择B答案时,怎么办?我的回答是:
从应试的角度来说,当然以法律规定为准,选择B答案。
但是,这种授课模式容易给学生造成的困难是,对于一些
对法律规定记忆不准确的学生来说,在应试时不知道哪一
答案是按照理论应选的,哪一答案是按照法律规定应选
的。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老师不讲授,学生单纯的看法条,
应试后果还好些。在司法考试中会出现法学专业的学生
考不过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的现象,这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
的。因为法学专业教学要求的是对法律持批评态度,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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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
仅关系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而且关系到
所有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法学本科教
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从逻辑的视角来讲,只可能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