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系格局背景下比较法研究模式之
思考
作者:张淑宁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
摘要:“法律体系”将比较法学研究置于广阔的空间场域和时间场域。然而,在很大程度
上,法系的划分倾向为一种分类的方法,这种方法符合“为了秩序的狂暴”的要求而以多种方式
强调分类学的重要性。反思20世纪以来法系格局理论十分必要,本研究试图论证一种“传统”
方法论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从而回归比较法学之根本目的。
关键词:实证主义;法系格局;法律体系;法律传统
一、反思实证主义法系格局论之缘起
法律体系——比较法学中的核心范畴,使比较法学研究置于广阔的空间场域和时间场域,
使比较法学研究能真正立足于世界范围之内,以及整个人类的法律制度、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
的演化之中。学者们通常将法律体系界定为: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
法律的总称。
自比较法学诞生之日起,经历了20世纪伊始以萨莱伊和朗贝尔为代表的——以“内容可变
的自然法”为理念——共同法或世界法的伟大构想,到实证主义思潮影响下——以达维德、茨
威格特、克茨和雅斯贝尔斯为代表——法系格局理论的划分标准论证和要素之争。至今,比较
法学仍沉醉于法系格局理论思潮之中,其力图统构全世界之一切法律秩序。即使人们根据更多
本体论概念假定并寻求对法律的解释和论证,在当前的实证主义法律格局下,在年轻的比较法
学的研究背景下,“法系格局理论”似乎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可避免的了。
而作者认为,上述此种努力是建构性的,而非解构性的。在这种“为了秩序的狂暴”的思潮
下,在对这种建构性理论的反思中,我们似乎忘记了比较法学的真正本质;在陶醉于法典形式
理性之力图通过抽象法学解决一切具体问题概念化法学的狂热中,在以殖民化运动方式拓展其
引以为豪的自以为保持人类法律传统的英格兰和美利坚的“遵循先例”和“陪审制”的痴迷中,在
两大主要法系对世界法律文明和法治现代化进程做出不朽贡献的思考中,我们或是陷入了普世
主义的陷阱;在开人类文明先河之师亚里士多德二价思维的传承下,我们或已淡忘了比较法学
的目的。
因此,反思20世纪以来法系格局理论就显得十分重要。本研究试图论证一种“传统”方法
论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从而避免比较法学陷入分类学实证主义和长期的法系格局理论迷恋,使
其从法律威权实证主义中走出,回归比较法学之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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