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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
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
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
几种类型的法律。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
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
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
(一)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lawfamily),它是指19
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
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
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
和德国法系。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
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
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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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也属大陆法系。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属于大陆法系。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
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
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允许
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
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
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
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3、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
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究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
语言的精炼。
大陆法系的各国的法院组织有如下特点:
1、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
2、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即都分为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
院等几个层次。
三、普通法系(commonlawfamily)
(一)普通法系的涵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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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
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
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
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
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
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
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
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
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
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三)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
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
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
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
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
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
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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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
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
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
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
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
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
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
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
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
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
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
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
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很多人
转而请求枢密院和国会主持正义,这些纠纷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
的大臣来处理。在1474年,枢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
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该机构终于独立出来,成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
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规
则。由此发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
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
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约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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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
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
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
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四)英国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结构及特点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
衡平法:实际履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陪审团制度;口头审理
衡平法:书面审理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衡平法的效力
优于普通法
(4)法律术语不同
衡平法:suit(起诉);interests(权利);decree(判决);
compensation(损害赔偿)
普通法:action;rights;judgment;damages
2、英国的法院组织
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相对比较复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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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院(civilcourts)和刑事法院(criminalcourts)。在民事
法院体系中,又分为高等法院和低等法院,高等法院(supremecourt
ofjudicature)又包括高级法院(highcourtofjustice)和上诉
法院(courtofappeal)。
高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时,一般由独任法官审理。对于民事案
件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有陪审团的参加。
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内的第二级审判机构,原则上由三名法官共
同审理,类似我国的合议庭形式。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只
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向上议院(houseoflords)的上诉委员会
上诉。
英国的低等法院主要有郡法院(countycourt)、治安法院
(magistratecourt)和王冠法院(crowncourt,也可被译成地方
刑事法院)组成。郡法院一般审理涉讼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法官一
般从当地享有声誉的人士或律师中选任,又被称为业余法官。治安法
院主要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可能被处以六个月以下刑期简
单刑事案件,一般不需要陪审团,由一名法官独自审理。类似于我国
治安行政处罚的大部分案件。同时也审理一些夫妻分居、赡养、子女
监护的简单民事案件。王冠法院只负责审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可能被
判处六个月以上刑期的刑事案件,而且大都由陪审团组成。王冠法院
在英国复杂的刑事法院的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
对郡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可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对治安法院
的判决不服,可向王冠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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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19世纪中叶确立的所谓“遵循先例原则”(ruleofprecedent)
即判例法是英国法律中的一大特,并发挥着主要作用。这里需要说
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法院的判决都可成为判例,而只有上诉法院、高
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判例,才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或准
司法机关(如各种委员会)的判决则只有说服力,其适用与否则由法
官本人根据案情自主判断。
并不是判决的全文都可成为判例而被一体遵循,只有判决的理由
部分,才是法官个人智慧的结晶和法官创造意识的体现,按照普通法
的规定才能构成约束力的先例。
判例的效力层次根据作出的主体不同而又有区别。上议院的判决
对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但上议院本身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这样规
定的目的,以便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
的判决。上诉法院判决的效力范围则略有不同,不仅对下级法院,而
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高级法院的判决则对低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英国的法院并不是把它们的判决全部予以公布,而只是公布其中的一
部分,其中上议院公布判决的比例最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把那
些不具有代表性的、不涉及新问题新情况的判决排除在外。即使这样,
英国数百年来公布的判例的数量仍然相当可观。可见,判例法在英国
法律生活中扮演着多么重要的角。
(2)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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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只有通过判例法才能发生作用
(3)习惯
(五)美国的法律制度
1、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法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凡宪法未授与联邦或未禁止各
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联邦法的效力高于各州,各州不得制定与
联邦法相抵触的法律,但可以制定补充性或附加性的法律
2、美国的法院组织
(1)联邦法院:地区法院(DistrictCourt),共94所,法官独任
审理;上诉法院(fAppeal),共13所,三人审理;最高法院
(eCourt,设在华盛顿,由首席大法官(chiefjustice)
一人,法官(associatejustice)8人组成
(2)州法院:第一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法院(courtoflimited
jurisdiction)和普通管辖法院(generaljurisdictioncourt);上诉
审法院(appellate),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3)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1、确定联邦管辖权的依据:第一,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
法及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第二,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两
个州的当事人且标的额在1万美元以上者。
除联邦法院管辖权以外的案件,州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且,即使属于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州法院起诉。
2、美国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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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例法
先例拘束力原则的含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
约束,特别是要受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联邦最高
法院的判例对一切联邦法院具有约束力,州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一切州
法院具有约束力,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不受其自身判例的约
束;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要受州相应法院判例的约束,
但以该判例不违背联邦法为原则,州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
要受联邦相应法院判例的约束。
(2)成文法
自19世纪以来,联邦合格州的立法活动大大加强,特别是在社
会立法和经济立法方面,出现了成文法取代普通法的趋势。例如,关
于反托拉斯法方面的法律从1890年开始,都是以联邦制定的法律为
准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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