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5年第5期(总第65期)
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
———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
李双元 李 赞12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摘 要: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迅速推进,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国际社会组织化程
度空前提高,国家本位理念遇到严重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观念需要作出新的诠释。在这种新
的国际形势下,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法律理念,逐渐为国际法学界所认同。国际社会本
位理念强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和追求全面可持续发展。它把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作出了最科学和最合
乎正义的结合。利益与正义,是法所要促进的最重要的两大类价值。而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不但有助
于国际法律制度更好地实现其利益的价值,亦有助于其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它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实
现共同繁荣、构建和谐的国际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体现
了这一全新的法律理念。
关键词:国际社会本位;国家利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6128
(
2005
)
一、大时代需要大视野———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今年9月即将在我国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这也反映了目前国
际国内建设和谐社会的普遍要求。我们认为,这与我们早先提出过的“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主
张是十分契合的。结合新近的国际发展形势和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新思考,本文拟将对此命题做进一
步的探讨。
早在1993年,当我们在论述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走势时,就提出了在国内、国际立法、
①司法活动中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将大大提升的科学论断。所谓国际社会本位,主要是指在21世纪,国
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
的准则成为客观要求,个人以至国家为法律行为或行使法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的共同
利益。[1]
(
P11-15
)这种观念在法学上的体现,可称之为国际社会本位法学观。这一新理念的提
出,就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
的迅速推进,传统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已面临巨大挑战。
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新的法学理念,实际上它蕴涵着三层意思。首先,从国
际社会本位理念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和平成为了世界各国谋求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离开和平,
发展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国际环境;而各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与共同繁荣又是维持世界和平的物质条
件,只有在发展中谋和平,和平才能持久。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归根到底,只有在民主、公正、
收稿日期:2005-06-20
作者简介:李双元(
1927-
)
,男,湖南新宁人,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赞(
1973-
)
,男,湖南
望城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①1993年湖南师范大学校庆期间,在本文第一作者所作的一次有关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的学术报告中,首次对
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作了论述。根据该报告整理出来的一个节写本发表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上。它的一个英译本
收入《1995年亚洲科学与技术发展国际研讨会》的英文文集。亦可参阅该作者的《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
同化》(中国法学家自选集)一书中的有关论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4-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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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和谐的国际法治环境下才能得到实现。因而,各个国家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国际国内事务时,将
不得不从世界的视角,把国家自身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实现国际法治与国
际和谐社会而提出的时代要求。
其次,从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适应性调整来看,由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涵盖的内容日益扩
大,各个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融合。尽管在实
际生活中,单个国家的主权、利益依然受到重视,但各国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关系无疑在日益加深。这就使得国际法(最广义的)不断楔入过去在传统上被认为由各国的国
内法即可调整的领域,而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也已很难在纯粹的民族主义或狭隘的国家利益的掩盖下,
完全拒绝接纳国际法律制度或国际社会的通行惯例———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都在同时发
展之中。因为在全球化时代,全球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各成员共同面对和努
力加以解决。
再次,从国际法律制度主体的行为来看,所有的法律主体,包括国家、各种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
际组织、各种国际性的经济社会文化团体、乃至一定意义上的个人,在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
权力(包括主权)时,都不能不受到一种处于更高层次的利益、正义与需要的约束,即受到国际社会
共同利益、普适的国际社会正义和构建和谐的国际法治社会的需要的约束,因而,在传统上被认为是
绝对的权利和权力,都有必要适应国际社会法治化的要求而成为不同程度上相对正义的东西,亦即既
有充分自由的保障,又得受必要的法律和道德约束;既要能实现各自的国家利益和国内正义,又要无
损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普适的国际社会正义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国家本位理念”或“绝对主权论”遇到严重挑战
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和现实基础的。法律的本位原
是民法中的一种观念。在民法由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向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民法的演进过程中,出现
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加强了国家对个人绝对自由的干预。社会本位的特点在于国家通过
强调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作出适度限制。20世纪以来,社会本位已成为实际的各国立法的主导思
想和法律规范的主流。当然,这种意义上的社会本位,虽然十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或准则,但这种社
会本位观念依旧只是从一国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仍然局限于某一特定国家的“社会本位”,为准
确计,可称其为“国家本位”,以区别于国际社会本位的提法。推而广之,在国际社会法律体系中,
国家本位或曰国家主义,一直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本位推崇国家理性,为了追求和维护国家的利
益,国家(或国家的代表)甚至可以采取任何可能的手段或方式。国家拥有全面的、最高的权利(权
力)。这种观点最早见诸于马基雅维利、博丹、霍布斯等人的论著中,也正是这些思想奠定了近代国
际法上主权国家观念的理论基础。
自从主权国家出现以后,国家利益就在人类国际舞台上占据了统治地位。尖锐的民族国家间的矛
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成为国际法律体系发展的核心篇章,并积淀成一种根深蒂
固的意识形态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正如意大利早期的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利所说的:“当问题绝对
在于本国的永久幸福时,既不必考虑正义,也不必考虑非正义,既不必考虑人道,也不必考虑残暴,
既不必考虑赞美,也不必考虑耻辱:任何其他观点都应摒弃,而无论如何应采取保全其生命和维持其
自由的立场。”[2]
(
P31
)因此,“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3]
(
P144
)而一旦国家利益凌驾
于本国对别国和国际社会承担的法律义务之上,就必然会损害别国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进而损害人
类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在人类社会和国家形成的襁褓时期,由于科技和经济落后,各国处于封闭状态,基本上没多少国
际交往,也谈不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但当今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推进以及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高度发展,世界各国日益成为一个相互交织、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的体系,国际社会也日益成为一个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整体。这具体体现在,一是国家经济突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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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界限,进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要素,由此而形成主权国家之间无法割舍的联系;二是
一国国内秩序失控,也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对别的国家或人类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国际政治经济组
织拥有的超国家权力日益增强,使世界政治法律有了明显的全球性特征;三是各种文化和思想相互激
荡,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文明范式、行为规则和价值尺度相互吸纳、融合,使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向
全球文化转型,放大了人类文化的共性。[4]
(
P2
)
在此情况下,诸如维护世界和平、缩小南北差距、保持生态平衡、治理环境污染、打击跨国犯罪
和恐怖主义等以全球方式存在的“全球问题”广泛凸显出来,且以其普遍性和整体性折射出国际社会
共同利益的存在。这种共同利益把整个人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们越来越不得不超越社会制度和意
识形态的分歧,克服民族国家利益的限制,以全球的视野来认识和考察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关系以及整
个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我们认为,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就是国际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社会的协调发展成为每一个主权国家发展的共同基础
对于国际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以来,这种
全球变化的主要后果是各国认识到在各自的国家利益中,必然存在有“人类具有超越单个国家利益的
共同利益(
commoninterests
)”。全球变化导致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凸显必然在国际法中得到反映。
“这必然意味着国际法的整个方法从国家的中心作用转向整体国际社会。因此,整个国际体系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