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8 08:48: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12368是什么电话)

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那么在处理这

些纠纷问题时,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呢?相关的法律政策有哪些呢?下

面,我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进行答疑解惑,供大家参考学习,以供参

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

典关于无效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

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

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

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

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

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

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

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

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4、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

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

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

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

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的设计有缺陷;

2、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

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

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

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

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

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

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

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

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

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

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签证

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

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

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

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

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

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

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

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

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

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

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汇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我针对“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规定”法律问题进

行的解答,以及各种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规定的汇总。如您还有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其他问题,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专业为您在

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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