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Z301000建立工程根本法律知识
1Z301001设工程法律体系p1
1.
2.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1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商法是涮
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
我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P2
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协调、干预经济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3.法的形式p3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人大及常委会××地××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政府××地××方法、规定
地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规定、方法
国际条约
4.法的效力层级p5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
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
1Z301020建立工程法人制度p9
5.法人成立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10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6.工程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立工程施工工程上的管理者;由于工程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工程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2
1Z301030建立工程代理制度p12
7.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P13
8.
9.
建立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立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P14
10.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z.
-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P15
11.无权代理一收存在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情形之一是被代理人或者代理
人死亡。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外表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与善意第三人进展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
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
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p16
12.四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立工程物权制度p17
13.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用益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只有处分权p18
14.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15.土地所有权是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P19
建立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
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P20
1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动产物权的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可的围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的制度。P21
1Z301050建立工程债权制度p22
17.建立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p23
1Z301060建立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4
18.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9.建立工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创造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创造创造是指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P25
授予专利权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创造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
即行公布。自申请之日3年,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展实质审查。P27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P28
.z.
-
20.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等。P29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各领域创作者以及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位所有。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围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P30
21.人民法院对申请侵犯专利权应自申请之时48小时作出裁定。P31
1Z3010700建立工程担保制度p34
22."担保法"规定,担保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P35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3.保证式分为:〔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2〕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4.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展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期间,债权人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P3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用,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以下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上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P37
26.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将流动资产做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力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款单、仓单、
提单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
的其他权利。P38
27."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
权。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向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z.
-
1Z301080建立工程保险制度P39
28.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P39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P40
29."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立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P4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开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工程所有
人对局部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承受该局部或全部工程之
时终止。P42
30.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最大区别是: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
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P43
1Z301090建立工程法律责任制度P44
31.民事责任的承担式主要有:停顿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赔礼抱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等。P45
32.行政责任按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分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法"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
消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工作人员**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的
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P46
33.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4.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是指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分金,后果特别重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后果的行为。1Z302000施工可法律制度
1Z302021建立工程施工可证p48
35.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可
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工程无需申领施工可证。P49
36.施工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可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有平安保证
〔7〕建立资金已落〕——有(建立工期缺乏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50-53
建立单位因故不能在领取施工可证之日3个月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
月。
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建立单位应在1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建立单位应当报发
证机关核验施工可证。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立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P54
.z.
-
1Z302021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37.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
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以上;
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人〔一级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工程经理不少于12人。二级企业的二级资质以上
的工程经理12人以上。三级企业的三级资质以上的工程经理不少于10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P57
38.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分化假设干资质类别;格子纸类别按规定条件划分假设干资质等级。P59
39.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可:
〔1〕施工总承包乐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
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面的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40.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施工总
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得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可: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
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一发包人为被告主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围被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P65
42.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可围承揽工
程。
1Z302023制止以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P67
43.建造师的注册: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书,初始注册者,可自**书启发之日三年提出申请。建造师职业资
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4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情形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分;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分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分后,不满3年;
〔7〕被撤消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担任工程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平安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岁;
〔11〕其他。
45.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围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展解释和辩护;
.z.
-
〔6〕承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展申述。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属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承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Z303000建立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2021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制度p82
46.招标围P82:〔外国的公鸡〕〔一〕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二〕
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47.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P83〔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8.招标的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49.招标或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老实信用的原则
50.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事宜:1〕拟定招标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
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
事项
5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顿畜肉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52.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展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
开标后对投标人进展的资格审查,进展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展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
地点。开标有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也可以有投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
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容。招标人咋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当中予以拆封宣读。
54.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
封的。
55.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积水经济等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面的专业不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7.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委员会初审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3〕投标人
递交两份或多份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
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构造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共同投标协议的;P87
.z.
-
5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5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
和中标人不得在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60.制止肢解发包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立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立工程分解成假设干局部发
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6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
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P89
6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宝恒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
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6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4.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以前,投标人撤回投
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
投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容的,或者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P91
65.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6.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就低不就高。
联合体协议:对有效、对外无效。
67.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其他原因
未能提交,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原因未签订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P95
6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完毕日30个
工作日前确定。
69.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中标工程。
P96
70.建立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
责任,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1.共同承包对资质要求就低不就高;对承担责任,对外不承担责任。
72.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制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制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需经建立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立单位认可的分包是**的。建立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制止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建立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工程承包活动中其他**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建立单位将建立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
国有资金的工程,并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P105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中,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涂改,
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重的。
.z.
73.
74.
75.
76.
-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1Z304000建立工程合同制度
77.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
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负担义务,而另一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78.合同的成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的构成要件:容具体确定、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完毕。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
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9.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容一致。
80.合同的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式、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法。P119
8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2.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
意见。
83.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当事人对建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立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
告之日为竣工日期。P122
84.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旅行地点等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5.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
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86.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欠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下事件视为应付款时间:建立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未交付之日;建立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计算文件之日;建立工程未交付,工程价
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7.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价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
持。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可约利息、设约按同期贷款利息。
88.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具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
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P125
89.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0.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赔偿损失不得超过反合同一订应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
的损失。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违约后,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承担。
.z.
-
91.无效合同的类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恶意串通,损耗、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2.建立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皆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立工程必须进展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9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嫩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应当赔偿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P129
9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成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
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95.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
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P131
96.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
销,但经受让人统一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97.债务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管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局部
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98.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
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99."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撤销权消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
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0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
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01.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未履行;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
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P133
102.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完工,且在发
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立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立工程非法转包、违约分包的。P134
103.承包人请求解除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提供的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104.只要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顿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05.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以下情况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依法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
劳工合同。P137
106.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
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7.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
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z.
-
108.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失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9.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
合同即行生效。P139
110.劳动报酬的制度要遵守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
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劵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
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1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同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12.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
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本钱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原因。
113.以下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容达成协议。
114.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安康检
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P143
11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
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16.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117.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应当定期进展安康检查。
118."劳动法"规定,制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
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作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展安康检查。P150
119."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
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提出诉讼要求的一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0.承揽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材料检验的义务、通知和**的义务、承受监视检查和妥善
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1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
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
意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z.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P162
122.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
的物的现实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123.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12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
承担。
对使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而定。P166
12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
者解除合同。
126.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自认人之间的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127."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和
不定期租赁。
128.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
P171
129.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损失赔偿的义务。
130.融资租赁是将融资和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式。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主体。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置所需的租赁物,有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131.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p174
132.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承运人的权利: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留置权。
承运人的义务:运送货物的义务、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按指示运输的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133.托运人的权利: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任意变更解除权。
托运人的义务:支付运费的义务、妥善包装的义务、告知的义务。
134.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
加局部的运输费用。
收货人的义务:提货验收的义务、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其他费用的义务。
.z.
-
-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P178
135."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人预期提取的,应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36.委托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披
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承担赔偿的义务。P181
1Z305000建立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p183
137.所谓夜间是指晚上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制止夜间进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
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
须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机关、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非紧急任务时,制止使用警报器。P184
138.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制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制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容器;
制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
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制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制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
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制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
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不得新
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4〕制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
废弃物;制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
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展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
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P189
139.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再
生能源利用系统。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P187
140."节约能源法"规定,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政府进展
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P201
141.中华人民国境地下、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
护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
保护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负责管理。P206
14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立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围外,为保护文物单位的平安、环境、历史风貌对
建立工程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展建立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提出处理意
.z.
-
见。
1Z306000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法律制度p212
143."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可证管理规定"中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平安生产可证应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44.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平安生产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国务院建立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可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主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可证。
145."平安生产可证条例"规定,平安生产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平安生产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
满前3个月向平安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平安生产可证有效期,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
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平安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平安生产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平安生产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平安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
可申请补办。
146."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14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视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6〕制定企业平安生产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7〕监视在建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工程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平安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平安业绩及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成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P218
148.建立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业绩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
人。
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
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49.工程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主要是: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及时、如实报告
.z.
-
生产平安事故;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0.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平安生产的权利:
〔1〕施工平安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平安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场所。
〔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P222
151.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平安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2〕承受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平安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52.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的岗位
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特
种作业人员的平安培训考核;消防平安教育培训。P225
153."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案;
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案。平安技术措施是为了实现平安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施工组织
设计中还应当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案,防止施工现场人员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专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审核。审查合格
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154.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的规定:
〔1〕危险部位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
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标准。
〔2〕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
如果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有误而导致施工现场停顿施工,其产生的费用要由建立单位承担。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平安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
未竣工的建筑屋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对施工现场边的平安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的建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平安管理;
〔6〕平安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平安管理;
〔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平安使用管理。P232
155.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平安措施: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
定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在施工现场入口
处设置明显标志。
156.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直
接或者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
.z.
-
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须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
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P236
157.根据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
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
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P239
158."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配备经济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展评审。评审
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
生产经营单位指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应归档。P243
159."平安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
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
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成心破
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
16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事故后应当组织应急抢救工作、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任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
P246
161."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展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
专家参与调查。
16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作出批复,特殊情况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日。P248
163.建立单位的平安责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不得提出**要求
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立工程平安费用;不得要求购置、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平安施
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撤除工程;建
立单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53
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64.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重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停顿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P256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165.政府部门平安监视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体制;审核发放施工可证应当对平安施工
.z.
-
措施进展审查;履行平安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平安事
故的抢救工作;淘汰重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166.履行平安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
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顿
施工。P260
1Z307000建立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261
167.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标准、行业标准、地标准和企业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施总承包,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P269
168.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根本要求。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过失,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防止造成不必
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169.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展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P273
建立工程的返修遵守谁有过错谁承担的原则。
170.建立单位相关质量责任:依法发包工程;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依法报审施
工图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工程监理;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依法进展装修工程;建立单位质量**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78
171."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工程必须对以下工程实行监理:重点建立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
片开发建立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
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单位提出设计案;没有设计案的,不得施工。P280
172.工程监理单位承受建立单位的委托,代表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进展管理。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视和被
监视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市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284
173.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
立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展监视
管理的依据;建立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视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74."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
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
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立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展竣工验收。
1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被检查的
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展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
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时间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
176."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单位收到建立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位进展竣工验收。
建立单位应当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立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立工程档
案,并在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立工程档案。
.z.
-
177..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保存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保期如有返修发生没用应当质量保证金扣除。
178.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方法执
行。
179.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对结算
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180.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
根据已有资料进展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81.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支付结算款,
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82.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双协商确定;2〕按合
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83.当事人对建立工程的计价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立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
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局部工程价款不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计价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84.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1)承包责任处理: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立工
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奸杀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发包责任
的处理: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
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处理原则:建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
使用局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影单在建立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对地基根底工程
和主体构造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85.建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
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及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
修期限有发包和承包约定。P298
186.地基根底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根底设施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平安可
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187.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2005年建立部、财政部"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保证
金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对建立
工程出现的缺陷进展维修的资金。
18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全部或者局部使用政府投资的
建立工程,按工程价款总额5%左右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区,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1Z308000解决建立工程纠纷法律制度p301
189.法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财产或其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对抗冲突,主要包括民事纠纷、
行政纠纷、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的纠纷;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刑事纠纷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190.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体在实
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行政行为是以强制力保
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建立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可、行政处分、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191.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根底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展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解
.z.
-
决争议的一种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192.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作出裁决,纠纷各都有义务执
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必须仲裁。
仲裁的根本特点如下: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成认和执行、诉讼。P305
19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被
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
能互易诉讼身份。
194.我国法院有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
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
事人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经批准。
195.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
下几种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共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P307
19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管辖区异议是指当事人受诉讼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
197.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场的诉讼中进展诉讼的人。
198."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
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成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展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针对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成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展和解、提起反诉
或者上诉。P309
199.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
据资料。
200.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电子、图纸、
图标等。
建立工程领域各面处理纠纷过程中,针对有关专业问题,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
进展鉴定,并出具相应鉴定结论,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进展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展查验、
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z.
-
20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
保护的制度。
人民法院进展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
笔录等法。P312
202.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的根底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
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203.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院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
段作证。
204.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容是否事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05.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当事人或者其代
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
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06.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
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
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0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期间;短期诉讼时效。以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存放财物被丧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
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权利的最长保
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
不予保护。P315
208."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P317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210.开庭审理程序:法院调查、法庭辩论、法庭笔录、宣判。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
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听得,或者未经法庭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11.当事人不服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人民
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
不清,证据缺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
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3.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
21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
个月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P321
215.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和手段。
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拘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z.
-
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展搜查;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
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
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依法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
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216.被执行人为自然认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
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惊醒高消费;购置不动产或
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置非经营必须车辆;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置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217.仲裁有三项根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P325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容必须同时具备,仲
裁协议才能有效。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
218.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禅僧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
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由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在首次开庭前提
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根底;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P328
219.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20.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展、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
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2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22.仲裁应当开庭进展,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
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
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节。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2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凡民事关系的一或者双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
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
系。P331
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24.我国的调解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节等。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25.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诉讼前的和解是指发生诉讼之前,双当事人互相协商达
成协议,解决双的争执;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进展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的争执。诉讼阶段
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执行中的和解时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后,法院在执行中,当事人互相协商,
达成协议,解决双的争执;仲裁中的和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P335
226.美国由14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一种可供建筑
业选择使用的非诉讼纠份解决程序,简称ADR。
"中华人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或在争议发生
.z.
-
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历的专家组成。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辩论报告,并附证明材料。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报告后的14天,邀请双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调查
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完毕后的
14天,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干扰的情况下进展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P337
227."行政复议法"规定的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建立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警告、、没收**财务、暂扣或者撤消执照等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可证、执照、资质证、**等
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集资、征收财
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可证、执照、**等证书,或者
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228.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规定的审查申请。
229.以下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
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
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P339
230."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撤消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对与行政复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如"对县级以上地各级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
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3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主要类型有:
〔1〕对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履行;
〔3〕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缺乏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33.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确
定创造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
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只管辖本辖区围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P341
234.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如下几种: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
以下情形之一,判决撤销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局部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
据缺乏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z.
-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履行;
〔4〕认定行政处分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的判决。P342
.z.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21:4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6271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