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
【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3.01.22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30号)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国家
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赵树丛
2013年1月22日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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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
效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
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实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
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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