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案件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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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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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件鉴定规定

篇一:《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数量情况

相关程序和技术标准探讨》

《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数量情况

相关程序及技术标准探讨》

张成军金陶牟必春

(1.四川省达州市木材检查站,635000;2.四川省达州

市铁山林场,6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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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数量相

关程序、标准的探讨,论述林政行政执法调查《鉴定结论》、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和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林地

数量的技术标准,明确勘验检查中依法取得有效事实和证据

的方式方法,厘清勘验检查的适用范围和细节要求,自觉遵

守法定执法程序。关键词:林木数量;鉴定程序;勘验检查;

125

技术标准;

Abstract:Theforestr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inspect

ioninvolvinganumberofforestrelatedprocedures,standa

rdsof,discussesforestry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

investigation"appraisalconclusion",theforestryadmin

istrativepunishmentrecordofinspection,andinspection

involvedinthetechnicalstandardsforthenumberofforest

,clearexplorationexperienceinspectioninaccordancewi

ththelawtoobtaineffectivefactsandevidenceofthewaysa

ndmeans,toclarifytheinspectionscopeanddetail,consci

ouslyabidebylegalenforcementprocedures.

Keywords:Treesofnumber;Appraisalprogram;Aninquestch

eck;Technicalstandards;

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往往离不开

林木林地损失数量的勘验检查,而如何做到对涉案林木林地

数量科学客观公正的调查是案件得以依法处理不可或缺的

重要程序。本人从事林政执法工作涉案现场调查多年,在此

重点探讨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林地数量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

定程序事项和使用的技术标准,目的是以此减少不必要的调

查失误,从而提高事实证据链的可信度,降低林业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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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诉讼风险。

1做好涉案林木林地数量勘验检查《鉴定结论》的程序

要求。

1.1一般资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涉案林木数量勘验

检查。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

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

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和技术鉴

定,勘验检查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

查笔录》,并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1.2方法

1.2.1《鉴定结论》是由林政执法单位有资质的执法人

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现场林木林地真实数量情

况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结论,现场林木林地鉴定结束后应当

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并附有相关鉴定图、表、照片及资

格证书证明等。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详实、图片清

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使用规范

的文字和计量单位。这里首先突出的就是一个资质问题,拥

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行业执业证书,并具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部分人认为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就

具有鉴定资质,但笔者认为助理工程师只是初级技术职称,

鉴定应当由有执业证书资质的单位或林业工程师以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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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人员来做较为合适。其次是要依法定程序出据《鉴定结

论》,鉴定的内容详实合法有效,是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

处罚最重要的法定依据。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员应当回避做鉴定人员,以示公正。

1.2.2勘验鉴定活动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行为,鉴定结论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鉴定机构或人员

共同承担。勘验鉴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人员提供真实、

完整、充分的鉴定基本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无误导和有意干涉勘验鉴定行为,勘验鉴定委托人

在使用《鉴定结论》时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能断

章取义、以偏概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

复检等程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行政处

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3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行业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

公正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

的非法干预。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所出具的鉴定

意见负责。为使鉴定结论合法有效,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

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委托机构必须向被

委托人填发有格式编号的《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

加盖公章,约定二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和具体的鉴定事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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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点、报告提交期【1】。

限,做到一事一聘请,一事一结论;被委托人必须在约

定的期限内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鉴定报告,聘书和资质

证明复印件随卷备查。

1.2.4在《鉴定结论》中应当注明鉴定的方式方法,标

的物所在的详细地点,现场原始状态呈现的基本情况,分清

林木林地权属,使用规范性的树种和林种、林类名称,标注

业内计算数量的法定标准及公式,并明确计算勘验检查林木

的株(件)数、蓄积(材积)数。在勘验检查中对持有合法

采伐手续的林木采伐行为,应当在其核定的允采数量上扣出

其正常的林木采伐允许误差额,误差额以其林木采伐作业设

计书等核定为准,超出部份应当计算为滥伐林木数量;对无

合法林木采伐手续采伐林木的行为,则无需扣出林木采伐允

许误差率,应当全数计算。2做好涉案林木《林业行政处罚

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要求

2.1一般资料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政执法人员和所

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案发现场周边可见物

场所、物品的状况,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具体实况描

述记录文书。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这是确

保勘验、检查笔录具有证据价值的重要前提条件。《林业行

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一般为格式文书,可附页,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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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增减格式内容。

2.2方法

2.2.1勘验、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勘

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记录在案。正确填写起止时

间、被检查(勘验)人、在场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执

法机关的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等的基本情况,有邀请其

他见证人在场的,还应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勘验、检查

笔录制作一般应当场完成,并汇总相关数据,标示勘验、检

查事项及结果。笔录作好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并交其签章认定,现场如有参加勘验、检查的证人或见证人,

应当签字证明【2】。

2.2.2勘验、检查活动由至少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和有

资质的二名以上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按规程实施,为使勘验、

检查结果更具有真实可靠性,应当允许涉案当事人到场参与,

也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勘验是指针对与案

件相关的可见可查现场、物品等所进行观察、测量、检验、

拍照、绘图等活动,从中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检查,是指

执法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所进行的问询、

检查等活动。勘验、检查的案件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无

证运输木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木、非法经营和收

购无证木材、森林病虫害检疫、种子苗木等。

2.2.3勘验、检查笔录应以文字记载为主,但并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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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文字记录,还可以包括绘制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相互佐证。勘验、检查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动作起始

顺序制作同期的勘验、检查笔录,将勘查人员所实施的每一

步骤都详细地记录下来,以免重复或遗漏。对现场位置、天

气、标的物形状、明显参照物摆放方位、数量、现场状况以

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作详尽的客观记录,必要时可绘制

具体方位图。应当用纪实、叙述的写实手法来记录勘验、检

查情况,将使用刀斧或油锯采伐林木所留存下的不同伐桩痕

迹形状、颜嗅味、伐桩高低、林象周边枝桠新旧分布表述

清楚,一般不在记录中作情绪性评论和推断。

2.2.4勘验、检查笔录中应当注明取证照片的数量、

参照物方位等(东南西北方位或具有明显地型地貌特征),

在所拍的照片中,应当选用4A纸装裱标注具体地点、取证

原因、起止时间、参加人员执法证或执业证号,将勘验、检

查的真实场境连同当事人指认违法现场图像包括在内,并选

取有明显可复核的地型地貌特征。同一个案件有多处不连续

现场的,应当分别进行勘验、检查,每次均应分别制作现场

笔录。调查询问、涉案资料提取、物品扣押等文书中的相关

记录应当与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避免使用主观

臆想、猜测及含糊不清的词语,以增强案件逻辑关连性。

3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林地数量的技术标准

3.1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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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数量勘验检查和《鉴定结论》是依法行政的法

定程序,是林政执法过程中为取得详实的违法证据所采取的

必要措施,在此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手段和行业标准应当遵从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做到有章可循、于法有据。目前,由于

我国森林面积分布不均,土壤起源气候条件不同,海拔高度

差异较大等原因,除原木、锯材国家制定了统一性检尺《原

木材积表》、《锯材材积表》【3】标准外,对同树种活立木蓄

积测算方式方法难以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表述

为“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式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

种的出材率”。因此,各地一般都是以省或市为单位通过大

量活立木实地勘验检查调查,制定出本区域内以活立木胸径、

高度为标准的二元立木蓄积表,作为一定区域内活立木蓄积

行业标准。

3.2方法

3.2.1林政案件中林木的数量包括株(件)数、蓄积

(材积)、林地面积大小等,其数据测算关系到案件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对此,要求在林木

勘验检查中根据证人指证或当事人的交代,结合当地林调资

料,对涉案林木现场进行踏勘,区分说明不同的树种、林种、

林类、林木年龄、林分郁闭度、单位面积蓄积量,对保留有

伐桩的采伐迹地现场需进行每木标记清点林木株数,并测量

伐桩根径,确定林木蓄积。对伐桩被毁坏灭失致使不能按照

825

常规方法计算被毁坏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林

调资料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

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计算林

木蓄积量【4】。在勘验检查中,应当考虑合法采伐与非法采

伐林木的允采误差额,持证采伐林木的以其林木采伐作业设

计书等核定允采误差额为准(西南林区设计规定误差额一般

为±5%),无证采伐林木的则无需剔除误差额。对胸径5cm

以下的树木算作幼树,不计算蓄积,只计算株数。

3.2.2在勘验检查的同时,林调人员应当选取采伐地

就近的相似林分选择足够的具有代表性的同种林木数量(不

论涉案林木多少、案件性质轻重,一般不少于林木数量50

株且分布有各个径级),测量其地径、胸径和树高值,其中

胸径精度10cm以下记至单数,10cm以上记至双数进级,高

度精度5米以下为0.5米,5米以上为1米进级【6】【5】。

根据测量的地径与胸径值做出的地径与胸径曲线图导算出

采伐木的平均胸径,再根据测量的胸径和树高值做出的胸径

和树高曲线图导算出采伐木各径阶的平均树高,根据算出的

各径阶胸径与平均树高,按照建立的各树种方程查对相应的

各树种二元立木蓄积公式计算出采伐木的蓄积量。

3.2.2.1川东北林区各树种二元活立木测算蓄积公式

马尾松为V=0.×D

柏木V=0.×D

925

杉树V=0.×D1.8719753×

h0.971802321.8813305×h×h0.99568845

1.96998310.89646157硬阔叶V=o.×D

软阔叶V=0.×D1.8564005×

ho.980562062.0172708×h0.88580889

其中V=蓄积(m3),D=胸径(cm),h=树高(m)。

篇二:在林业刑事案件中

在林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专业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

解决的尤其多,如盗(滥)伐林木案中活立木蓄积鉴定,失

火案中经济损失的评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保护重

点植物的物种鉴定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部门未专门

对涉林刑事案件鉴定这种专门性鉴定作出规范确定的解释,

使得在实际案件中出现不同的看法和标准,由此产生的分歧,

严重地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结合几年来的林检工

作实践,笔者认为涉林案件鉴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足:

(一)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

鉴定人员。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学历、资历、

职称未作规定,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

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

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至于专门知识程度,级别未做具体细化

的规定,于是在案件中有工程师鉴定、林业技术员鉴定,技

术工人的鉴定,因为他们都具有一定专门知识,否定他们之

1025

中任一人鉴定也于法无据。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

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也隶

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即委任本

部门的“专家”担任鉴定人的“自侦自鉴”的现象,这往往

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减弱相

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鉴定结论的

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很大的质疑。最后,

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

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

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而是盲

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同

时,由于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考试、考核制度尚未建

立,专业技术评聘制度尚未建立,对司法鉴定人资格审查没

有制度化、规范化和统一化。而公安机关都是直接指定或者

聘请某一机构负责鉴定事项,但对鉴定人的资格和能力无从

进行具体的审查。因此,这种由鉴(:林业案件鉴定规定)定

机构确定鉴定人,其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就往往流于形式。

(二)鉴定缺乏规范的程序。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

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

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

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

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

1125

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如某案对查获的国家二级保护动

物虎纹蛙400只,鉴定人仅采用抽样检验十几只后全部予以

放生,且未在放生时留下文字叙述和相片,致使犯罪嫌疑人

在庭审时仅就样十几只作供述,其余辩说是家养的牛蛙,使

其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对检材的对象不作细致的分析,想当

然的凭经验作判断,如在陈某失火案中,鉴定人根本没到现

场,仅根据二类资源清查档案计算损失,导致被告在庭审中

提出当时山上的树的已被盗砍了很多,使庭审活动陷入被动。

(三)鉴定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鉴定标准是鉴定

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我国的

司法鉴定,除司法精神疾病和部分法医学鉴定有部门标准外,

其他鉴定如林业鉴定都是实行经验型鉴定标准,这样必然导

致对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发生争议,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

产生分歧。同时,也容易助长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从而出

现鉴定结论“百家争鸣”的混乱局面,与司法活动确立的准

确、及时、

经济、效率、公正等诉讼理念和诉讼原则是明显冲突的,

也与科学技术工作标准化、通用化和国际化的基本要求相悖

的。林业刑事案件鉴定由于鉴定依据标准未统一规定,各地

在鉴定过程中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如对盗滥伐案中木材出

材率计算,森林失火案中经济损失中植被恢复的是否计入、

以及失火后损失是否应考虑剩余价值与重置成本、对果树损

1225

失的计算,结果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同的人对同一山场所做鉴

定结果不一致,这样不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

益,也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如在某失火案中按

有关规定每立方米蓄积量以50元计算与按实际损失市场价

计算其结果相差甚远。

(四)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鉴定结论书没有按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有的仅就结论部分草草几

行了事,没有对材料来源、提取检材程序合法性及分析论证

过程作细致的阐述,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

被动的不利地位。

(五)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认为林业鉴

定无关紧要,且常受到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

法独立的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如在防火

的高峰期,受到防火压力的影响,常一发生森林火灾,领导

就要公安抓人,鉴定就被扩大,这样不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

人的权利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针对以上在林业鉴定中存在问题,结合当前刑诉法对作

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的要求,为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尊严和统一,笔者认为,应尽快切实

做好以下几点: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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