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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件鉴定规定
篇一:《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数量情况
相关程序和技术标准探讨》
《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数量情况
相关程序及技术标准探讨》
张成军金陶牟必春
(1.四川省达州市木材检查站,635000;2.四川省达州
市铁山林场,6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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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数量相
关程序、标准的探讨,论述林政行政执法调查《鉴定结论》、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和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林地
数量的技术标准,明确勘验检查中依法取得有效事实和证据
的方式方法,厘清勘验检查的适用范围和细节要求,自觉遵
守法定执法程序。关键词:林木数量;鉴定程序;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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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Abstract:Theforestr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inspect
ioninvolvinganumberofforestrelatedprocedures,standa
rdsof,discussesforestry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
investigation"appraisalconclusion",theforestryadmin
istrativepunishmentrecordofinspection,andinspection
involvedinthetechnicalstandardsforthenumberofforest
,clearexplorationexperienceinspectioninaccordancewi
ththelawtoobtaineffectivefactsandevidenceofthewaysa
ndmeans,toclarifytheinspectionscopeanddetail,consci
ouslyabidebylegalenforcementprocedures.
Keywords:Treesofnumber;Appraisalprogram;Aninquestch
eck;Technicalstandards;
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往往离不开
林木林地损失数量的勘验检查,而如何做到对涉案林木林地
数量科学客观公正的调查是案件得以依法处理不可或缺的
重要程序。本人从事林政执法工作涉案现场调查多年,在此
重点探讨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林地数量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
定程序事项和使用的技术标准,目的是以此减少不必要的调
查失误,从而提高事实证据链的可信度,降低林业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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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诉讼风险。
1做好涉案林木林地数量勘验检查《鉴定结论》的程序
要求。
1.1一般资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涉案林木数量勘验
检查。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
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
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和技术鉴
定,勘验检查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
查笔录》,并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1.2方法
1.2.1《鉴定结论》是由林政执法单位有资质的执法人
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现场林木林地真实数量情
况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结论,现场林木林地鉴定结束后应当
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并附有相关鉴定图、表、照片及资
格证书证明等。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详实、图片清
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使用规范
的文字和计量单位。这里首先突出的就是一个资质问题,拥
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行业执业证书,并具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部分人认为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就
具有鉴定资质,但笔者认为助理工程师只是初级技术职称,
鉴定应当由有执业证书资质的单位或林业工程师以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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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人员来做较为合适。其次是要依法定程序出据《鉴定结
论》,鉴定的内容详实合法有效,是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
处罚最重要的法定依据。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员应当回避做鉴定人员,以示公正。
1.2.2勘验鉴定活动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行为,鉴定结论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鉴定机构或人员
共同承担。勘验鉴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人员提供真实、
完整、充分的鉴定基本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无误导和有意干涉勘验鉴定行为,勘验鉴定委托人
在使用《鉴定结论》时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能断
章取义、以偏概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
复检等程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行政处
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3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行业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
公正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
的非法干预。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所出具的鉴定
意见负责。为使鉴定结论合法有效,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
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委托机构必须向被
委托人填发有格式编号的《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
加盖公章,约定二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和具体的鉴定事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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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点、报告提交期【1】。
限,做到一事一聘请,一事一结论;被委托人必须在约
定的期限内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鉴定报告,聘书和资质
证明复印件随卷备查。
1.2.4在《鉴定结论》中应当注明鉴定的方式方法,标
的物所在的详细地点,现场原始状态呈现的基本情况,分清
林木林地权属,使用规范性的树种和林种、林类名称,标注
业内计算数量的法定标准及公式,并明确计算勘验检查林木
的株(件)数、蓄积(材积)数。在勘验检查中对持有合法
采伐手续的林木采伐行为,应当在其核定的允采数量上扣出
其正常的林木采伐允许误差额,误差额以其林木采伐作业设
计书等核定为准,超出部份应当计算为滥伐林木数量;对无
合法林木采伐手续采伐林木的行为,则无需扣出林木采伐允
许误差率,应当全数计算。2做好涉案林木《林业行政处罚
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要求
2.1一般资料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政执法人员和所
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案发现场周边可见物
场所、物品的状况,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具体实况描
述记录文书。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这是确
保勘验、检查笔录具有证据价值的重要前提条件。《林业行
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一般为格式文书,可附页,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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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增减格式内容。
2.2方法
2.2.1勘验、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勘
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记录在案。正确填写起止时
间、被检查(勘验)人、在场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执
法机关的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等的基本情况,有邀请其
他见证人在场的,还应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勘验、检查
笔录制作一般应当场完成,并汇总相关数据,标示勘验、检
查事项及结果。笔录作好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并交其签章认定,现场如有参加勘验、检查的证人或见证人,
应当签字证明【2】。
2.2.2勘验、检查活动由至少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和有
资质的二名以上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按规程实施,为使勘验、
检查结果更具有真实可靠性,应当允许涉案当事人到场参与,
也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勘验是指针对与案
件相关的可见可查现场、物品等所进行观察、测量、检验、
拍照、绘图等活动,从中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检查,是指
执法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所进行的问询、
检查等活动。勘验、检查的案件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无
证运输木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木、非法经营和收
购无证木材、森林病虫害检疫、种子苗木等。
2.2.3勘验、检查笔录应以文字记载为主,但并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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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文字记录,还可以包括绘制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相互佐证。勘验、检查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动作起始
顺序制作同期的勘验、检查笔录,将勘查人员所实施的每一
步骤都详细地记录下来,以免重复或遗漏。对现场位置、天
气、标的物形状、明显参照物摆放方位、数量、现场状况以
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作详尽的客观记录,必要时可绘制
具体方位图。应当用纪实、叙述的写实手法来记录勘验、检
查情况,将使用刀斧或油锯采伐林木所留存下的不同伐桩痕
迹形状、颜嗅味、伐桩高低、林象周边枝桠新旧分布表述
清楚,一般不在记录中作情绪性评论和推断。
2.2.4勘验、检查笔录中应当注明取证照片的数量、
参照物方位等(东南西北方位或具有明显地型地貌特征),
在所拍的照片中,应当选用4A纸装裱标注具体地点、取证
原因、起止时间、参加人员执法证或执业证号,将勘验、检
查的真实场境连同当事人指认违法现场图像包括在内,并选
取有明显可复核的地型地貌特征。同一个案件有多处不连续
现场的,应当分别进行勘验、检查,每次均应分别制作现场
笔录。调查询问、涉案资料提取、物品扣押等文书中的相关
记录应当与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避免使用主观
臆想、猜测及含糊不清的词语,以增强案件逻辑关连性。
3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林地数量的技术标准
3.1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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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数量勘验检查和《鉴定结论》是依法行政的法
定程序,是林政执法过程中为取得详实的违法证据所采取的
必要措施,在此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手段和行业标准应当遵从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做到有章可循、于法有据。目前,由于
我国森林面积分布不均,土壤起源气候条件不同,海拔高度
差异较大等原因,除原木、锯材国家制定了统一性检尺《原
木材积表》、《锯材材积表》【3】标准外,对同树种活立木蓄
积测算方式方法难以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表述
为“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式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
种的出材率”。因此,各地一般都是以省或市为单位通过大
量活立木实地勘验检查调查,制定出本区域内以活立木胸径、
高度为标准的二元立木蓄积表,作为一定区域内活立木蓄积
行业标准。
3.2方法
3.2.1林政案件中林木的数量包括株(件)数、蓄积
(材积)、林地面积大小等,其数据测算关系到案件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对此,要求在林木
勘验检查中根据证人指证或当事人的交代,结合当地林调资
料,对涉案林木现场进行踏勘,区分说明不同的树种、林种、
林类、林木年龄、林分郁闭度、单位面积蓄积量,对保留有
伐桩的采伐迹地现场需进行每木标记清点林木株数,并测量
伐桩根径,确定林木蓄积。对伐桩被毁坏灭失致使不能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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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方法计算被毁坏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林
调资料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
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计算林
木蓄积量【4】。在勘验检查中,应当考虑合法采伐与非法采
伐林木的允采误差额,持证采伐林木的以其林木采伐作业设
计书等核定允采误差额为准(西南林区设计规定误差额一般
为±5%),无证采伐林木的则无需剔除误差额。对胸径5cm
以下的树木算作幼树,不计算蓄积,只计算株数。
3.2.2在勘验检查的同时,林调人员应当选取采伐地
就近的相似林分选择足够的具有代表性的同种林木数量(不
论涉案林木多少、案件性质轻重,一般不少于林木数量50
株且分布有各个径级),测量其地径、胸径和树高值,其中
胸径精度10cm以下记至单数,10cm以上记至双数进级,高
度精度5米以下为0.5米,5米以上为1米进级【6】【5】。
根据测量的地径与胸径值做出的地径与胸径曲线图导算出
采伐木的平均胸径,再根据测量的胸径和树高值做出的胸径
和树高曲线图导算出采伐木各径阶的平均树高,根据算出的
各径阶胸径与平均树高,按照建立的各树种方程查对相应的
各树种二元立木蓄积公式计算出采伐木的蓄积量。
3.2.2.1川东北林区各树种二元活立木测算蓄积公式
马尾松为V=0.×D
柏木V=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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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树V=0.×D1.8719753×
h0.971802321.8813305×h×h0.99568845
1.96998310.89646157硬阔叶V=o.×D
软阔叶V=0.×D1.8564005×
ho.980562062.0172708×h0.88580889
其中V=蓄积(m3),D=胸径(cm),h=树高(m)。
篇二:在林业刑事案件中
在林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专业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
解决的尤其多,如盗(滥)伐林木案中活立木蓄积鉴定,失
火案中经济损失的评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保护重
点植物的物种鉴定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部门未专门
对涉林刑事案件鉴定这种专门性鉴定作出规范确定的解释,
使得在实际案件中出现不同的看法和标准,由此产生的分歧,
严重地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结合几年来的林检工
作实践,笔者认为涉林案件鉴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足:
(一)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和固定
鉴定人员。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学历、资历、
职称未作规定,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
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
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至于专门知识程度,级别未做具体细化
的规定,于是在案件中有工程师鉴定、林业技术员鉴定,技
术工人的鉴定,因为他们都具有一定专门知识,否定他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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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任一人鉴定也于法无据。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
局内部工程师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侦查是森林公安也隶
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即委任本
部门的“专家”担任鉴定人的“自侦自鉴”的现象,这往往
导致侦查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减弱相
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侦查人员影响鉴定人、鉴定结论的
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很大的质疑。最后,
我国的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
机构作出相互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权威
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资格来进行,而是盲
目相信“行政级别越高鉴定结论也就越可靠”。同
时,由于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考试、考核制度尚未建
立,专业技术评聘制度尚未建立,对司法鉴定人资格审查没
有制度化、规范化和统一化。而公安机关都是直接指定或者
聘请某一机构负责鉴定事项,但对鉴定人的资格和能力无从
进行具体的审查。因此,这种由鉴(:林业案件鉴定规定)定
机构确定鉴定人,其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就往往流于形式。
(二)鉴定缺乏规范的程序。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
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鉴定
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
料来源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
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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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出现许多鉴定结论瑕疵。如某案对查获的国家二级保护动
物虎纹蛙400只,鉴定人仅采用抽样检验十几只后全部予以
放生,且未在放生时留下文字叙述和相片,致使犯罪嫌疑人
在庭审时仅就样十几只作供述,其余辩说是家养的牛蛙,使
其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对检材的对象不作细致的分析,想当
然的凭经验作判断,如在陈某失火案中,鉴定人根本没到现
场,仅根据二类资源清查档案计算损失,导致被告在庭审中
提出当时山上的树的已被盗砍了很多,使庭审活动陷入被动。
(三)鉴定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鉴定标准是鉴定
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我国的
司法鉴定,除司法精神疾病和部分法医学鉴定有部门标准外,
其他鉴定如林业鉴定都是实行经验型鉴定标准,这样必然导
致对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发生争议,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
产生分歧。同时,也容易助长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从而出
现鉴定结论“百家争鸣”的混乱局面,与司法活动确立的准
确、及时、
经济、效率、公正等诉讼理念和诉讼原则是明显冲突的,
也与科学技术工作标准化、通用化和国际化的基本要求相悖
的。林业刑事案件鉴定由于鉴定依据标准未统一规定,各地
在鉴定过程中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如对盗滥伐案中木材出
材率计算,森林失火案中经济损失中植被恢复的是否计入、
以及失火后损失是否应考虑剩余价值与重置成本、对果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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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计算,结果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同的人对同一山场所做鉴
定结果不一致,这样不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
益,也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如在某失火案中按
有关规定每立方米蓄积量以50元计算与按实际损失市场价
计算其结果相差甚远。
(四)鉴定结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鉴定结论书没有按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定“结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有的仅就结论部分草草几
行了事,没有对材料来源、提取检材程序合法性及分析论证
过程作细致的阐述,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庭审中处于
被动的不利地位。
(五)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定结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认为林业鉴
定无关紧要,且常受到行政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
法独立的进行,出现随行政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如在防火
的高峰期,受到防火压力的影响,常一发生森林火灾,领导
就要公安抓人,鉴定就被扩大,这样不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
人的权利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针对以上在林业鉴定中存在问题,结合当前刑诉法对作
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的要求,为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尊严和统一,笔者认为,应尽快切实
做好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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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7 21:11: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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