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6月13日天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2008年6月16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明确各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
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包括行业
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会员处
分复查委员会、福利保障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培训
与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行业规则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
会、维权委员会、参政议政推动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
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及撤销。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每年向常
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二)研究、探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思路,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
体制,协调组织律师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五)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六)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七)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八)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委员会成员构成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另有规定除外),委
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应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担任。
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一般应由协会理事会成员担任。每位理事最多不能兼任
超过2个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含2个)。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从业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公益事业心和责任心,具
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执业律师担任。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确定后,由主任提议副主任和委员名
单,经常务理事会确定。(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
连任。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本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提请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
(四)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律协或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
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完成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特殊需要时报协会分管会长批准可代行
主任职责。
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
担任顾问。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影响委员会工作正
常开展的,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律协秘书处提议,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委员会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有权提名增补或提议罢免本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秘书处具体落实本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三)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五)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行为的。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活动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
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应及时向分管会长、协会秘书处通报,
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终
工作总结,各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份将工作计划及总结提交秘书处,并向常
务理事会通报。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每年应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各位委员。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
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案。
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协会会长、分管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副
秘书长参加会议,秘书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到专业委员会事项时,可要求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主任或由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
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专门委员会集
体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专门委员会聘请的顾问可以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但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另有规定除外)。专门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规
则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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