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

更新时间:2024-12-27 04:06: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碧桂园回应坍塌)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认定

从基本性质上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因此可以简单地归纳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四个基本特征: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所有,只能由本人或本

人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一旦发现未经原作者许可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传播者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严重者损

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二)作品的传播方式不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其他网络;

(三)作品的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作品,但

对于等点对点的传播方式应该要被排除在外;

(四)公众可以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属于主动活动而

不属于被动接受,具有一定的交互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

法的新设权利之一,具有特殊属性,既具有经济权利性质又有精

神权利性质。但根据我国各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不难看

出,我国的立法者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为纯粹的财产权,因此在

解决纠纷的时候,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会以著作财产权的性质进行

定位。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的意义

随着计算机的诞生,网络也成为了传播信息的最主要的媒体

之一。为了保护信息原作者应有的权益,早在1996年12月20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已经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

录音制品条约》(WPP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而我国也于2022年5月18号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并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一条例,所谓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

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

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总的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时代社会信息化的产物。随

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环境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加

上网络的特点,信息网络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载体,其传播速度

也是越来越快,作品的复制成本也变得越来越低,这些优点都积

极地推进了全球的社会进步和发展,但同时,所引起各种关于网

络著作权侵权的纠纷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纠纷

如今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发展速度最快,最为新颖的著

作权权利之一,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纠纷也开始越来越多。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的问题主要在于:

(一)无法认定包含文字的作品、图片或者视频信息网络传

播权的侵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诉讼中取证方法的特殊性;

(三)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形式的网络著作权

侵权中的法律责任的不同。

作为比较新颖的侵权类型的网络著作权虽然有着自身特有

的诸多特点,但无论是从司法管辖方面还是取证方面,都和其他

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有着共同之处。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不足

之处尚未能表现出来,但作者认为还是很有必要去进一步完善我

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法规。四、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已于2022年1月30日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进行修订,其中,新的著作权法还特别强调了表演者和录

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作者认为我国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还是有一些不足之处:(一)信息网

络的界定不明确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网络”这一界定,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表示。例如,“网络”和“信息网络”两者之间

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网络”可以形容现实生活中很多有形或者是

无形的事物,而“信息网络”则包含了所有能够传递“信息”的网络,

即人与人之间进行口头传递信息也可以算是络”。所以作者认为

这也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需要进行规范的。(二)信息网络

传播权本质特征不明显

上文提到的“公众可以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实

并非是网络传播的本质核心特征,因为平时的手机短信和网络广

告也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网络传播来说,

全球性、多媒体或者超文本链接等这些特征更加合适作为网络传

播的本质核心特征。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

以下的几点建议:

1.明确“信息网络”的内涵和界定

对于“信息网络”这一名词的内涵,要在相应的条款或者相关

事实的细则中加以解释,明确信息网络的主要内涵和指代对象,

同时也可以明确信息网络的特征。通过这一举动不仅可以重新定

义信息网络,还可以概括信息网络自身的本质核心特征,让解决

纠纷的时候不再有模糊的定义和规条,同时为进一步晚上信息网

络传播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准备和铺垫。

2.明确和肯定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我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首设国家,因此当“信息网络

传播权”这一名词出现的时候也惹来不少的争议,例如当增设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是不是还要规定其他的“广播电视传播权”

之类的权利呢,又或者是还要再规定“信息网络发行权”?在实际

上,在信息网络覆盖全球的这一时代,个人认为增设信息网络传

播权是很有必要的,我国能够迈出这一步,那就更需要对其充分

肯定。只需要能够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位明确,进一步明确其

定义和本质特征、使用保护的范围,就能进行补完善信息网络传

播权,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五、结语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社会各界和

各国的国家领导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整个信息网络相关的权

利与义务都十分关注,为了适应新环境,唯有不断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才能有助于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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