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展与法律规范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2: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朝阳区民政局)

互联网发展与法律规范

摘要:经济时代的发展与互联网的兴起相衔接,互

联网的发展壮大,互联网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侵害,随之

监管纠纷的互联网法律应运而生,而由于我国对互联网发展

监管的经验不足,力度不够,所以我国对互联网相关立法要

积极汲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网络监管和相关的司法

救济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发展;法律保护;司法救济

随着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在

大众的视野,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获

取知识的方式;互联的出现也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

们学习和传递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降低人们获取信息和

商业交易的成本。我国的互联网是是从外国引进来的,引进

时间较短,发展迅速但是经验不足,遇到纠纷问题不能完美

解决,法律监管存在许多漏洞,法律保护与监察对互联网的

发展望尘莫及。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总目标是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将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作为全面依法治国

的重大任务提出[1]。出现两种观点:一是提倡网络社会的自

我规制,认为只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和公民的自律就足以维护

互联网的秩序,如互联网理论学家米尔顿?米勒认为:“互联

网最好由用户和专家来管理而不是由政界人士和政府来管

理”。二是认为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相应的控制和干预,

“以保护无差别的平等的网络使用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将互联网规制和保护分

为两部分。一是《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大法为基础

对互联网的规制和保护作出一般规定。另一方面是则是针对

互联网的特殊环境和特殊技术给予法律的特殊保护[2]。

一、互联网发展的法律缺陷

由于互联网的监管受到法律特殊规制,从1989年至今,

中国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基于基本大法的精神,

先后制定了80多部法律条文和保护互联网上的自由表达。

虽然我国有基本大法来规制网络的发展,但是经验不足,具

体的法律条文没有达到精确的地步,我国针对互联网规制的

法律条文存在一些弊端:

第一,法律条文过于简陋,在中国一个汉字中语义的表

达多种多样,所以如果不加以具体精确很容易会界限模糊,

表达不清,给犯罪分子法律漏洞以侵害他人权益的机会[3],

比如我国最根本大法《宪法》第35条规定:“言论、出版、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来指代表达自由,其界限模糊,

概念不是太清晰,同时互联网的规制没有具体明确,仅仅规

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第二,没有具体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除了基本法以外,目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立法只有2000

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他80

多部都是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委

规章,大体上缺乏统一性、具体性和权威性。当然,随着2011

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于运行,上述行政法规

和部委规章将得到有效的规制与规范。

二、中国对互联网发展的进行保护对策

上述出现的种种问题,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互联网发展

进行规制与保护,是保护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前提。

第一,对互联网发展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精准的、统一

的划分,避免模糊不清,规范过于宽泛,不利于网络发展的

保护和规制有效的网络秩序。我国在立法的过程中,同样也

应该对互联网发展作出明确限制和定义概念,规范具体的范

围,并且要做到各类法律法规有条不紊,整齐划一的编排,

首先在理论上做到合理可行[4],再应用于实践中。

第二,在这种特殊环境下的网络特征与特点,逐步加强

对网络规制的合理保护,互联网与传统的自有媒体相比,具

有较强的自由性,网民具有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去表达自己,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大多数网民在大多数时间是理智的,

非常珍惜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网络立法不仅要考虑网络自身

的规划问题,还要维护他人、社会和国家的权利。

第三,积极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我国在网络

言论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不断填充我国有关互联网法

律法规的空白之处。汲取外国先进的法律法规经验,与世界

接轨。虽然现在国际上没有系统的统一的国际法律法规来规

范网络发展,但是一些国家的不断尝试和一些国际重要的文

件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三、互联网发展的司法救济

人们通常所说的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

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

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

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

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司法救济是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方式,是社会救济中最终的救济方

式[5]。解决互联网问题需要一定的网络技术水平,同时互联

网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对于目前互联网发展的保护的司法救济而言,主要有几

点建议:

加强互联网监管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目前缺乏对互联网

侵权行为立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积

极收集相关问题,及时向立法机关和通报问题

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过程逐步过渡到未来对互联网侵

权行为专门立法的模式。

在我国实践活动中,指导性案例制度是由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不是司法解释的

一种形式,而是与司法解释相并列的一种方式存在。指导性

案例是对法律规范的强调和重述,就是通过个案的裁判过

程,将法律概念和定义应用在具体的案例中,将其具体化、

系统化。案例指导性制度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将法

律原则、规则及法治精神运用到具体实在的案例中,不断扩

大互联网法治的内容。

法律的保障还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使其健

康迅速地发展,面对尚未确定的网络社会,“良法善治”尤

为重要[6]。

参考文献:

[1]王丹丹.互联网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辽宁:大连理工大学.2016(6):1-2.

[2]刘乙,李长喜.互联网法律规制模式的探讨.北京:北

京邮电大学学报,2009(2):25-27.

[3]胡颖.中国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与保护.北京:

国际新闻界,2012(9):22-24.

[4]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北京:国家行

政学院学报,2015(3):42-43.

[5]郭珂琼.互联网新兴权利保障研究.吉林:吉林大学,

2016(6):78.

[6]胡凌.网络安全、隐私与互联网的未来.中外法学,201

(2):39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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