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进口贸易促进创
新示范区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口贸易
【发文字号】津商务机科[2016]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项目申报
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机科〔2016〕4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
36号)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做好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为东疆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外贸服务的各类项目建设。具体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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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试验检测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试验
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
(二)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
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三)市场营销服务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
广、形象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四)公共展示项目。长期(一年以上)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面向市场的产品或企业
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等公共服务。
(五)公共信息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
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
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公共服务。
(六)公共培训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
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等公共服务。
(七)公共供应链管理服务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与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
模的仓储、运输、报关通检等供应链管理服务的公共服务。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补助的方式,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各类外贸公共服务项目为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给予补助,具体包括:
1.各类外贸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相关设备(办公设备、通用运输工具除外)、软件
(办公软件除外)、统计信息资料购置费用,设备和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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