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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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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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环境,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待

遇,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管理工作,根据教育

部有关精神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2*54

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助研助学金依托助研岗位的设立与申请进行评定与管理。研究生

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总体原则、管理办法和年度

工作方案,审核各学院实施细则及助研助学金年度分配方案,检查工作执行

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等。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的培养机制改革领

导小组,在学校总体原则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

织本单位的助研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设立与评定,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

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

工作,对受聘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

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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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从202*级新入学研究生开始,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不包括专业学位、委培及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

强军计划等)设置助研岗位,实行助研助学金制度。

第五条凡提出助研岗位及助研助学金申请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

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

推荐免试及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原则上享受一等研究生助

研助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六条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

内不能申请助研助学金。聘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学校

将停发该生助研助学金并取消其申请下一年度助研助学金资格。

第七条对于欠费的研究生,学校将暂停发放其助研助学金。第八条非全

日制及在职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学校设立的助研助学金,但学校鼓励其通过积

极参与导师科研工作获取由导师从其个人科研经费或应用开发项目经费中支

付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每年六月下旬,研究生院分别根据当年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及上一

年度在校生助研助学金实施情况,按照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人数及助研助学

金的基本标准与比例,结合各学院学科特点、科研情况及生源结构,计算并

分配下一年度的助研助学金指标与额度,在下达各学院的同时通知学校财务

处。

第十条各学院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之内,根据学校下达的助研助学金指

标与额度,组织本单位的助研岗位的申请与聘任工作。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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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向导师申请,经导师审批同意后,上报学院。

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之内,各学院审核汇总本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情

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同时填报《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计划》,

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办理临时申请。

第四章岗位设置与审批

第十一条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科学实

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

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

用、定期考核”原则。助研助学金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

无故克扣研究生的助研助学金。

第十三条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部署

和监督实施,各学院和导师共同组织助研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需向所在学院

提出申请。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要明确助研名额、每周工作时间、工作

量、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等。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80%、全日制非在

职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0%设置助研岗位。各学院在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

则时,应保证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的类别和基本标准,导师个人额外资助学

生的经费不计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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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没有特殊原因不设置助研岗位并且不能履行资助研究生完成

科研任务的导师,学校将削减该导师及其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

标。

第五章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为充分发挥助研助学金在研究生科研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学校

及各学院要加强助研岗位管理,要严格按照设岗要求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受聘研究生的助研工作,聘期为一年。助研岗位实行年度考核

动态管理,每年六月下旬,导师及学院根据研究生本年度的科研表现、工作

态度、成果产出和工作量等情况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助研岗位聘任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优秀者,可在下一年度学校确定的助研助学金范围内

提高其资助标准;考核结果合格的,可继续予以聘任并发放助研助学金;考

核不合格者,可降低助研助学金资助额度或取消其享受助研助学金资格。

第六章助研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助研助学金由学校划拨经费和导师配套的科研经费两部分组

成。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等级与额度

助研助学金的等级与额度

培养层次等级一等硕士生二等博士生二等800050%一等

202*1202*35%50%额度(元/年)4000比例45%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统一为

各学院及每位导师建立助研助学金导师配套专用帐户,每年6月份,根据学

校核定的资助标准,导师将助研助学金配套经费转入个人的助研助学金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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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一次按照一年的经费进行划拨。导师配套经费一律以科研经费转帐的

形式支付,学校一概不受理以现金或其它方式支付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导师经费到位情况划拨配套经费。如果导师配套经

费不能如期到帐或低于规定配套标准,在划拨助研助学金的最后期限即每年

的九月初,学校将从其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研究生教学津贴中划拨相应数额以

补足导师支付不足部分,确保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准时足额发放;在第二年招

生任务下达之前,导师配套经费仍未到帐或未能补足余额者,学校将削减其

所在学院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导师核定的标准,统一汇总

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发放表》,每学期末报送研究生院、党委

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核后,由财务处按照标准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内。

休、退学研究生的助研助学金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发放;自费出国留学及

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项目的研究生,其助研助学金自

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经费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助研岗位,

助研助学金额度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但可分别在硕士生、

博士生内部的不同年级中打通使用。因各种原因经审批扣减或停发的助研助

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也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统一由学校财

务处收回。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计划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做调整,确遇特

殊情况,学院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院审核后通知财务

处,对助研助学金的发放做出相应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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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导师在规定的助研助学金之外从个人科研课题经费

或应用开发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助学金。此项酬金由导师单独发放给

学生,不列入学校助研助学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助研助学金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中旬由财务处直接打入

学生个人银行卡内。新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三个月取得学籍后一次性予以补

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研究

生院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

战略,我校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

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为举措,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

关精神,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2*54

号)及《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

研字202*29号)的改革思路及总体精神,202*年,在原有基础上学校进一

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和额度,同时增设助研助学金。为了

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及比例

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70%分别设立学业奖学

金和助研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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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助研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及比例见表《奖助学金

的资助比例及标准》。

奖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及标准

奖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等级一等二等一等标准减免

全额学费减免半额学费400元/月资助比例50%20%70%第三条参评范围

奖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

划)。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学费,助研助学金主

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四条参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学术道德;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

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四、在规定时间内必须

完成实习、实践环节。第五条申请程序及评审要求

一、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

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设置类

别和基本标准以及评定程序等,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学校在每学年末确定各学院、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指

标,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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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学院、研究院根据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评

定。新生奖助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复试成绩,优先考虑推免生;在

读研究生则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助研助

学金的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每学年开学前完成,评定结果需在

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研究生院将审核后的

评定结果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学费冲抵及助研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奖助学金的评定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研究生若对评

定结果存有异议,可逐级向所在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所在学

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应当认真予以受理并答复。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助学金:一、在读期间受到

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二、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三、考试

作弊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

发放到位者);

五、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

六、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助学金,编入下一年级参评。第八条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暂缓发放助研助学金:一、获得助研助学金后出现欠

费者;二、开学后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三、新入学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尚未取得学籍者。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研究生停止发放助研助学金:一、申请休、退学者自休、退学发文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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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停发助研助学金;二、毕业者自毕业证书印发当月起停发助研助学金三、

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者自办理出国(境)手续

当月起停发助研助学金。

第十条MBA、MPA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由管理学院另

行组织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必要时可修订或补充相关条例。

4202*年3月15日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给出的

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该篇

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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